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
### 保险公司是否要为醉驾事故买单?一起交强险纠纷案全解析
#### 案件起因:醉驾致死引发的理赔争议
2006年12月26日,安徽阜南县的董*玲为自己的中型客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12月27日开始,为期一年。2007年1月26日,司机孙*峰酒后驾车撞死行人曹*玲后逃逸。经检测,孙*峰血液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交警部门认定孙*峰全责,死者无过错。董*玲和孙*峰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共同赔偿11万元并履行完毕。2007年6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董*玲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死亡赔偿金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核心争议:交强险条款如何理解
保险公司引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抗辩。该条款规定:驾驶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可追偿,对财产损失不担责。但未明确说明是否包含人身伤亡赔偿。
董*玲方主张适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只要不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受害,保险公司就应在限额内赔偿。同时援引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 两级法院的不同判决
阜南县法院一审支持董*玲诉求。法院认为: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2.肇事发生在保险期内;3.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免除财产损失责任,人身伤亡仍需赔偿;4.投保人已实际赔付受害者,具备索赔资格。
阜阳中院二审推翻原判。二审认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惩戒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损失同样不应担责,否则变相纵容违法驾驶。
#### 最高院的关键法律解释
案件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着重分析三个法律问题:1.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包含人身伤亡;2.交强险制度的功能定位;3.违法驾驶行为与保险责任的关联性。
最高院指出:交强险本质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具有社会救助性质。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财产损失"应作狭义解释,仅指实物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死亡伤残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畴,不能因驾驶人违法而剥夺受害者获赔权利。
#### 案件启示:保险责任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本案终审改判支持董*玲诉求,确立三个重要裁判规则:1.交强险人身伤亡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违法驾驶仅导致保险公司追偿权,不影响赔偿义务;3.格式条款争议应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这个判决对保险行业产生深远影响。2012年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酒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身损害,但可向侵权人追偿。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受害者权益,又通过追偿机制惩戒违法驾驶人。
该案例揭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同一法条因理解不同导致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说明法律适用不能机械套用条文,而需结合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综合判断。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本案提醒注意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同时警示酒后驾驶的法律后果。
(注:本文对判决文书进行通俗化改编,隐去当事人全名及部分识别信息,案件文号为虚构,核心法律观点保持与原始裁判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