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十级伤残的情况下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对于事故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事故方(侵权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第二,事故方(侵权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今年的交通事故判决书给我个谢谢求大神帮助好不容易找到的。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 判决书 (2010)宜潭民初字第4号 原告游苏武,又名游思武,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潭山镇汉塘村汪家组 委托代理人熊威,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忠如,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天宝乡松溪村 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宜丰县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建波,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潭山镇店上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下简称:宜丰财保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组织机构代码:86128199-1. 负责人罗马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学,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游苏武与 被告黄忠如、刘建波、宜丰财保公司道路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巢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了审理,原告游苏武及其代理人熊威,被告黄忠如及其代理人喻泉安,被告刘建波,被告宜丰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苏武诉称,2009年8月9日17时35分,黄忠如驾驶赣CG4134号二轮摩托车往天宝方向行驶,途经宜潭线(潭山加油站),因黄忠如驾车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逆向行驶,与刘建波驾驶的赣C7C159号小车交会,两车相撞后,又与天宝往潭山方向行驶的由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我驾驶的赣CV574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我十级伤残和车辆受损的 交通事故 ,我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037.58元。两被告的行为不仅造成我的身体伤害,而且造成我精神伤害,导致我被公司除名而失去工作,被告应赔偿我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黄忠如辩称,被告刘建波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投了保险,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也应由被告宜丰财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不应承担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建波辩称,既然出了事,该赔偿还是要赔偿,请法庭依法处理。 被告宜丰财保公司辩称,我公司会合理合法的承担该承担的责任,但不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忠如与被告刘建波驾驶的都是机动车,应在强制险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17时35分,黄忠如驾驶赣CG4134号二轮摩托车由潭山往天宝方向行驶,途经宜潭线(潭山加油站路段),因黄忠如驾车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逆向行驶,与刘建波驾驶的赣C7C159号小车交会,两车相撞后,又与天宝往潭山方向行驶的由游苏武驾驶的赣CV574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游苏武、黄忠如受伤和车辆受损的 交通事故 。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9年8月17日认定:黄忠如无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且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建波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游苏武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游苏武受伤后在宜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医疗费用共计9433.6元,其中原告预交2076.5元,欠宜丰县人民医院医疗费7357.1元,游苏武另花去医疗费70元,交通费204元,摩托车修理费290元。2009年11月9日,(距事发时92天),经江西宜丰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费为600元),游苏武的伤情为右侧血胸、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另查明,游苏武为农业家庭户口,其子女均已成年;其父亲游继成(1935年4月23日出生)及其母曾祥莲(1934年1月10日出生)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共育有七个子女。黄忠如支付给游苏武医疗费1000元。刘建波于2009年7月22日在被告宜丰财保公司投保了 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AA200936222900002653,保险期间自2009年7月23日零时起至2010年7月22日24时止。刘建波于2009年8月28日向宜丰县交警大队交付了10000元预付款,现该款为宜丰县交警大队保管。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 交通事故 认定书、宜丰县人民医院的出院小结及疾病签字证明书、宜丰县人民医院预交款临时收据及住院部证明、宜丰县人民医院的门诊收据、原告游苏武父母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及汉塘村委会的证明、交通费票据,原告游苏武摩托车修理费票据、原告游苏武书写的收条、宜丰县交警大队的证明及道路 交通事故 预付款专用收据、被告刘建波的保险单等证据为据,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黄忠如无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且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建波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游苏武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因刘建波在被告宜丰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宜丰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黄忠如、刘建波按责任承担。被告黄忠如主张本案诉讼费用由宜丰财保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且黄忠如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认定交通费为204元。原告游苏武因 交通事故 受伤,造成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精神受到一定损害,游苏武请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游苏武的损失有:一.医疗费用共计9503.6元,其中原告支付医疗费2146.5元,欠宜丰县人民医院医疗费7357.1元;营养费为129元(3元/天×4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7.5元(43天×2.5元/天),以上费用合计9740.1元;二.摩托车修理费290元;三.误工费4600元(50元/天×92天)、护理费为1720元(40元/天×43天)、交通费204元、鉴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9394.38元(4697.19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472.7元〔3309.21元/年×(5+5)年×10%÷7〕、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合计费用17991.08元;以上三项费用共计28021.18元。此费用由宜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游苏武,其中死亡伤残赔偿17976.94元,医疗费用赔偿9740.1元,财产损失赔偿290元。被告刘建波在被告宜丰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游苏武的损失已由被告宜丰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足额赔偿,被告刘建波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因黄忠如已给付1000元给游苏武,游苏武应将此款返还给黄忠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游苏武赔偿款二万八千零二十一元一角八分。 二、被告刘建波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游苏武给付被告黄忠如款一千元。 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被告黄忠如负担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刘建波负担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上诉费550元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帐号:024401040000848),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巢 平 二0一0年三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方龙海
十级车祸伤残应赔付多少十级车祸伤残应赔付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修车等)、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如果是城镇户口,月工资性收入在4000元左右,全部赔偿额应当在20万左右(未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分析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对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如果鉴定级别是十级那么赔偿是按照实际的治疗费用来赔偿的。对于赔偿的费用,基本包含治疗的所有费用,还有营养费等。有关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误工,那么这笔费用也可以申请赔偿的,也就是误工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对方鉴定了十级伤残,交警判定责任对半,保险公司的程序都怎么走!构成伤残一般应赔偿对方一定数额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的精神抚慰金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具体数额由当地法院根据伤残程度等因素确定。十级伤残赔偿金在济南约在4万左右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以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乘20年乘百分之二十确定。精神赔偿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失的赔偿,不按责任划分,由侵权人承担。建议构成伤残并且受害人要求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走法院诉讼,因为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你和受害人就赔偿各事项达成的协议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认可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你和受害人对半承担,在诉讼时保险公司会派员出庭,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10级伤残交强险够赔偿吗一、交强险中,十级伤残赔偿:
在交强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其中伤残赔偿金的限额为11万,对方应当按城镇户口性质索赔。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交强险应当以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 。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6个月本人的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4个月本人的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1个月本人的工资。二、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如何赔偿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50,0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扩展资料
具体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交强险十级伤残判决书 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三、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五、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交通费、住宿费
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