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近几年国家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的经济建设面临新的机遇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所以土地的使用难免会陷入紧张, 征地 就成了必须, 征地补偿标准 会因为征地类型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果树征地的标准较为复杂,因为国家对于果树的不同成长时期有了不同的规划,其经济价值就会有不同赔付。 辽宁省果树征地补偿标准,一般按照政府文件还有当年的果树市场估价,当年的都按苗木价,多年的按直径,高度,宽度。但每个地方的青苗补偿标准都不一样。每亩多于规定棵数按标准计补,少于规定棵数的按每棵树对应的单价和实际清点棵数计补。 目前就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我国部分的果树征地补偿标准是: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9、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10、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11、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12、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_ 13、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对于这类问题解决,实际的操作最为关键,虽说不同的土地类型,补偿的金额会有较大的差异,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权益的维护,我国的征地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也要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对于当地人民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文件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辽宁省征地补偿法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一、辽宁省 征地补偿 法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辽宁省青苗补偿标准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辽宁省对于征地补偿的办法进行了重新的修订,其中对于需要补偿的项目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的标准重新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之后的办法比之前的更加准确详细,并且囊括了更多的项目,解决了之前的办法界定不清包含的项目过少无法进行判断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