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盖房工伤
在农村建房一般都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建房农村盖房工伤 ,由房主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和小包工头商量好建房价格后,小包工头就带领着自己组建的施工队开始施工建房,农村小包工头组建的这种施工队,工人都是本村或者邻村的村民,这些工人跟着小包工头干活,小包工头就要负责这些人的工资、吃喝,包工头想要多挣,就要想办法节省开支。
施工过程中工人出现工伤,由房主和包工头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如果双方是承揽关系,施工过程中,出现工伤应该有包工头负责承担;但如果是双方签订有的是建设施工合同,就要由房主和包工头共同承担。
怎样认定是承揽关系还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呢农村盖房工伤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房屋建设的层数,就可以确定,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农村房主建设的房屋两层或者两层以下,就认定双方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盖房工伤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的住房两层或者两层以下的 房主只需要承担选任过错,承担会很小,主要由包工头承担责任。
如果是两层以上的,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就为建设施工合同,房主与包工头就要一起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建房一旦出现工伤,主要责任还是在包工头,但房主一般也会做出一些相应的补偿。
农村自建房民工摔伤怎么赔偿从法律关系来看农村盖房工伤 ,房屋修建者同农村自建房过程中雇佣农村盖房工伤 的民工,属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民工摔伤属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侵权,适用《民法典》人身损害来进行赔偿。如果民工在建房过程中摔伤,应根据修建者和民工在受伤过程中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民工摔伤,造成他人损害,则完全由房屋修建者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农村盖房工伤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的赔偿及责任担负问题?如果房主将工程承包给了包工头农村盖房工伤 ,一旦出现事故农村盖房工伤 ,应由包工头负全责。如果是房主雇佣工人修建房屋,发生事故后则由房主负全责。
法律分析
农村一般出现农村盖房工伤 的情况是房主口头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且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发生事故后,房主应和包工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伤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而且农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伤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必须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案件,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农村经常发生类似的案例。事故发生形成诉讼后,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均相对困难,在建房过程中又没有参加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案件的调解、执行都较困难。即使案件判决或调解了,但因赔偿数额大、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履行赔偿责任,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因而难以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农村盖房工伤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