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买过保险的朋友可能都知道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在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叫做免责条款,合同约定在购买保险后,如果发生了免责条款中的事项,是无法得到赔付的。
我们平常看到的保险理赔纠纷,有很多都是因为免责条款没弄清楚而引起的,那么今天咱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起来聊聊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
真实案例
山东的张某今年60多岁了,多年来一直从事大棚蔬菜种植,也算是当地的农业大户。
2017年12月份,张某在保险公司为他所有的大棚、育苗棚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额为共计1600万元,合同约定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然而就在张某投保七天后,当地突然发生雪灾,导致张某的蔬菜大棚损失惨重,经核算各项损失共计1200万元,灾情过去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蔬菜大棚搭建的过于简单,棚顶均为塑料膜,属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简易建筑,所以不予理赔。
张某索赔无果,随后便将保险公司上诉至法院,索赔1200万元理赔金。
法院认为,在张某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明明就已经知道张某的大棚属于简易建筑,然而并没有对张某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而是选择继续承保,所以此事故中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对张某的诉求予以部分采纳,判保险公司赔付给张某800万元。
案例分析
免责条款里面列举的都是不予理赔的情况,为了避免出险后理赔产生纠纷,所以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有不清楚的地方务必要咨询工作人员。
那么免责条款一般会包含哪些内容呢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
1、不如实告知
这是投保健康险时最常见的情况,在投保前不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明明患有疾病还隐瞒投保,这种情况在出险时是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2、蓄意骗保
部分投机取巧的人通过谎报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相关的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额,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保险责任的。
3、自杀行为
很多身故才进行赔付的保险产品,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之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予理赔的。
农民经济作物被人为破坏当时人应负什么责任?如果损坏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的作物价格不高的话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那就民事赔偿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根据农作物的价格给予赔偿。
如果很高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就刑事处理,要赔偿,要坐牢。
上次新闻有个案例,民工偷吃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了农科所培育的良种葡萄,就差点以破坏生产罪被判刑了。
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需要一个案例土地纠纷引冲突 俩村民互殴“两败俱伤”
人民网贵港2017年 1月16日电 黄某与覃某是同村村民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但两人却因土地纠纷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一方被另一方打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覃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7元。
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存在土地纠纷。2016年6月13日,原告去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家人就土地纠纷问题进行理论,期间双方言语大声,继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原告黄某被被告覃某打伤头部。同日,原告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6年6月20日,原告办理出院,其住院7天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5157元。
另查明,本次事件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接警前往处理,后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因原被告对于赔偿数额协商不下,调解不成立。2016年7月4日,原告黄某伤情经贵港市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对于土地纠纷的问题,原、被告应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理性、妥善地处理。但原、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能保持成年人应有的文明和理性,而是采取争吵或肢体冲突的方式使事态恶化、矛盾加深,并在双方推搡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
故原告在本次打架事件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原被告应按4:6比例对原告因本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覃某承担60%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自负40%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黄某的损失为6895元,被告覃某应承担60%赔偿责任,即应向原告黄某赔偿4137元。(黄丽丽 陈拥静)
扩展材料
农村村与村土地纠纷案例审理注意事项:
1、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2、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
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是要做到慎审快结。
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5、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
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人民网-土地纠纷引冲突 俩村民互殴“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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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农作物怎么赔偿?作物损害赔偿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的规则
一、作物损害赔偿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的规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的基本规则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农作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例 ,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