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和学校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维护正常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第六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第九条 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实行时间是《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的,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实施时间是《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是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制定的法规,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其旨在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05年4月1日起,湖南省中小学生又多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了一道“护身符”——《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预防与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明确各方应负责任
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湖南省人身伤害事故 :2005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
200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