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如果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单位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的规章制度达到应该辞退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的条件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就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会受到以下处罚:1、经济处罚。上级劳动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用人单位还要给予被辞退者一定的经济补偿;2、行政处罚。由劳动部门根据违反劳动法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我被公司辞退了应该要被罚款吗?公司辞退无权罚款的,罚款是行政机关依职权才依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公司只能依据合法制订的管理制度对员工工资绩效考核扣款。所以你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仲裁庭以及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对仲裁的组织机构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市需要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仲裁委员会相互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各自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有两种主要形式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一是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办事机构.二是实体化的办事机构。本来在《组织规则》颁布之前,我国只有内设型仲裁办事机构,由于受劳动行政部门机构编制的限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纠纷处理需要。为此《组织规则》当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目前许多地方已经设立了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的实体化办事机构,提高了争议处理效能。
仲裁庭和仲裁员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即依照“一案一庭”的原则组成仲裁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独任制,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仲裁,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制,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共同审理。《组织规则》规定,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重大影响的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制。
2、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可以成为仲裁庭组成人员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职员
仲裁员有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两种,二者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1)曾任审判员的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无论是专职仲裁员还是兼职仲裁员,都应满足上述条件。《组织规则》对仲裁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作了详细规范。
超市员工奖罚制度法律分析:超市奖惩制度
一、惩罚制度:
1) 遵守超市的工作时间规定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不迟到早退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迟到5分钟内处罚3元,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处罚10元,1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一次不签到处二十元。
2) 请假要提前上报,未经批准不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者按三天扣除工资;旷工三天者将其辞退,并处以50.00元罚款。
3) 工作期间,与同事发生口角甚至打架,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罚款50.00—100.00元,第二次开除。
4) 工作期间不得会见亲友,未经经理批准会见亲友,每月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一次,第二次处以5元罚款,第三次辞退。
5) 工作期间不得闲聊、私人购物、哼唱小调,发现一次将责令其购买3.00元以内大日期或破损产品;第二次责令其购买10.00元以内的大日期或破损产品。
6) 营业员在验收货物过程中不认真造成商品破损或日期过旧导致过期的由营业员责任人自行承担。
7) 每月的10日—12日期间报日期,日配产品每周报一次,如果因日期漏报导致过期由责任区人自行承担。
8)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店长、经理工作安排的罚款10.00—20.00元。
9) 因服务不规范而引起顾客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0—20.00元。
10) 货架、地堆商品数量少于最大存放量的1/2即应立即上货,如在供货及时的情况下致使商品存放量低于1/2,每1种商品处以2.00元罚款。
11) 价签要一货一签,同一店内码商品在多个层板上都要有价签,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1.00元罚款。
12) 需打店内码产品要100%粘贴,每缺少一个价签处以0.3元罚款。
13) 商品如有重码现象,需将无用条码掩盖粘贴价签;打店内码商品要粘贴正确,如因上述两种错误导致销售错误,由责任人补交差额。
14) 顾客购买产品,要帮助仔细挑选,确认无破损销售,如因有破损而导致顾客要求调换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损失。
15) 收银员要坚持唱收唱付,如不执行者处于2.00元罚款。
16) 易破损产品在擦拭过程及搬运过程中要小心,如出现破损由责任人将其购买(超市视产品打折给予销售)。
17) 超市的各个责任区的卫生要保持良好,货架不得摆放私人物品及杂物,如发现视情节处罚其进行卖场的卫生清理扫除。
18) 收银员要将所用耗材提前做出计划,因无计划而影响商品销售处以3.00元罚款。
19) 收银员不得违纪操作(营业间清点现金,给亲友结帐,出货未收款,或收款但未走电脑销售等),如出现处以轻者20.00元罚款,严重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辞退。
二、奖励制度:
1) 在工作中有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建议给超市增加额外效益的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
2) 保护公共财产、挽救事故、避免损失的奖20.00—100.00元。
3) 员工每季度全勤并无迟到早退者奖人民币30.00元。
4) 员工发现顾客偷盗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奖励人民币5.00元。
5) 举报内部员工偷吃偷拿者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法辞退员工规定《 劳动法 》中并没有关于辞退员工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的规定辞退员工并罚款的制度 ,但是在《 劳动合同法 》中有对应的条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 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 扶养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都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比如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