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2006年4月14日杭州市中医院发生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的一次医疗事故。杭州女孩吴某某因感冒发烧而入住三甲医院—杭州市中医院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短短三天时间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因为医院医生和护士的非法行医、玩忽职守、不作为而导致年仅25岁的花季女孩怅然离开人世。而后,三年多的时间里,医院只顾忙着篡改简历、私托关系,千方百计阻挠患者家属寻求医疗事故鉴定、起诉。为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了阻止患者家属维权,院方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收买患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埋卧底,销毁证据等等各种卑劣下三滥的手段都用得淋漓尽致。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
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
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2009年11月17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中医院在对患者赵荣彬施行右股骨全麻行骨折开放复位钢板固定手术治疗(1)理解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①不负责任,使社会和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他人遭受损失。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对患者赵荣彬“左腿骨折,右腿手术”,造成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②不负责任使个人利益遭受损失。③不负责任使个人名誉遭受损失。“左腿骨折,右腿手术”,使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度下降,败坏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了医院的名声。
启示:医务工作者要苛尽职守,积极承担救死扶伤的责任。出现了医疗事故,医院和医生应勇于承认并承担过错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自觉承担责任,反思自己的责任。
(2)①慎重许诺、坚决履行诺言;②树立责任意识,自觉承担责任,做责任的主人,学会反思自己的责任。③努力完成学业,热心公益事业,振兴中华民族。
如何看待最近浙江中医院的医疗事故2月3日、12日,李斌先后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医疗安全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麻痹疏忽。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的态度,高度重视事件处置工作,加强对当地的指导和督促,组织专家细化诊疗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伤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绝不姑息,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和问责。并要求举一反三,正视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国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严密制度,狠抓落实,严格规范操作。 具体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浙江省中医院医源性艾滋病病毒感染事件。接报后,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等负责同志立即批示责成当地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患者迅速进行检测,及时采取应中国预防措施,全力进行阻断和诊治,对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专家认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个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意识缺失,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规范落实不力,没有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标准化操作规程开展诊疗工作。应当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全员培训教育力度,切实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分别向全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2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由全国各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委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全国二级以上医院院长参加的视频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切实提高医疗安全意识,深刻汲取教训,落实医疗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突出管理重点,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医疗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同时,开展医疗安全专项整顿活动,针对质量、安全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整顿质量安全风险并持续改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普宁市中医院近日发生的医疗事故22岁青年命丧手术台尸检查明死因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封存复印病历中医院医疗事故案例 ,在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