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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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例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再审改判无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未经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生效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此案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例 了一审判决。因此,本案应由二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例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例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急)比较简单的案例题目~1. 没有超过请求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例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即从2001年7月14日起算,因而没有超过请求期限。
2.不正确。 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费、恢复其名誉可以得到实现,参与刑事诉讼费不能得到实现。
4.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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