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01
288
未如实告知投保超过2年,到底赔不赔,因此,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赔,02 为了大家看得清楚, 这些判赔,和不判赔的依据: 我做了个归纳: 判赔(也就是投/被保人、受益方胜诉,保险公司败诉), 原因有3: 1)保险公司 未能就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进行举证 ,举证不能,也就是:投保满2年,保险公司要赔,即便法院判不赔,在这小规模的统计里,以概率计: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与不赔,大概在7: 3开。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pdf下载在线阅读全文,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

链接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

?pwd=6o89 提取码:6o89

简介:《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

求《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全文免费下载百度网盘资源,谢谢~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

链接:

?pwd=6o89 提取码:6o89

简介:《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

未如实告知投保超过2年,到底赔不赔?打场官司就知道了

文/花不缺

01

继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我们上期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的话题。

因,保险法有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也就是:投保满2年,保险公司要赔。

虽,条款另有强调:

故意或因重大过失, 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不赔。

但如何定夺故意、未如实告知,又有很多不确定性。 在不同带病投保案件里,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

如此,到司法务实里:

到底哪些情形赔?哪些不赔?

又是否,能以 “2年不可抗辩权”打天下,健康告知随便填呢?

为对这事有更多确定性,花花大概搜集了十多个案例。

其中6例来自,“中国法院2017、2018年度案例——保险纠纷”的两本书里。 6个案例,4赔2不赔。

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找了8个案例:

5赔3不赔。

在这小规模的统计里,以概率计: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与不赔,大概在7: 3开。

投保方, 胜诉的概率还是远大于保险公司啊。

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到底是怎么判赔,与不赔的。

02

为了大家看得清楚, 这些判赔,和不判赔的依据:

我做了个归纳:

判赔(也就是投/被保人、受益方胜诉,保险公司败诉), 原因有3:

1)保险公司 未能就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进行举证 ,举证不能。则法院判赔。

这类案例很多,后文详细说。

2)保险公司 未能及时行使解除权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内 30日内行使解除权 ,否则丧失该权利。

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这个好理解,不分析(我们在: 带病投保竟然赔了 ,里有说过)。

3)超过2年期限;

一种是 带病投保的既往病史 , 非申请理赔的重大疾病 。这种案件, 一般法院还是会偏向判保险公司赔付;

一种是 既往病史,是申请理赔重疾 ,但 无法证明被保人故意拖延至抗辩期过,才申请理赔 。

法院判赔了。

其实,后面这个案子。 即便法院判不赔。我也表示赞同。

给这种人钻空子,是对其他投保人的不公 。

不判赔 (即投/被保人,受益方败诉;保险公司胜诉), 原因有3:

1)投保不满2年。

这个好理解,就不多说。 2年抗辩期内,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解除之后,保险公司不赔 。法院支持。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 。 2年抗辩期内 ,就隐瞒病情进行就诊( 属于旧病,而非新病 )。

因此,不符合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2年不可抗辩)的规定情形。

即: 2年抗辩期内,就已经是投保前的病因 ,带病投保引发的疾病就诊、并确诊。

故意拖至2年后,才申请理赔。

不属于新发病,属于旧病。 因此,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赔。

从这看:未如实告知,满2年有赔也有不赔的。 后文详细说。

3)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合同已满2年。但保险合同在新保险法实施前订立(新保险法实施时间2009年10月1日)的, 2年不可抗辩期要以2009年10月1日起算。

以这个时间算,未到2年的。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赔。

这个好理解,就不举案例分析了。

03

那么详说的: 就两种情况.

1)是:判赔的第1条里, 保险公司未能就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进行举证的,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投保方,因这条胜诉的案例有很多!

为什么?!

是源于, 早前很多保险都是线下签单 。业务员,为着能签单: 有很多代劳之举。

比如, 替投保人勾选健康告知、签名 ;或者,让投保人自己填写, 但就不确定性事宜并无进一步问询,导致"未如实告知上" ,保险公司自身存在过错。

被法院判赔。

案例1: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定(2015)青民提字第41号,马茹萍案。

案情回顾:

2012年9月25日,李信有投保;

2012年12月30日,李信有因疾病身故;

经调查: 2012年7月、8月 , 李信有就以“潘小元”的名字 ,住院治疗结核性腹膜炎、肠梗阻等疾病。2012年9月8日,再次以“潘小元”身份,住院治疗肾病综合征。

案情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李信有投保保单受益人马如萍(李信有妻子)。

判赔依据:

李信有所投保单,签名, 经字迹鉴定,非李信有所签 。 不能确定保险公司,对李信有是否有过健康告知问询。

除此之外; 类似情形 ,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对投保人有过问询的案例 还有:

案例2:

(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05号,陆芳芳案。

案情回顾:

2014年6月,陆芳芳投保重疾险;

2015年1月,陆芳芳确诊右侧甲状腺癌;

理赔调查发现: 2013年10月26日,陆芳芳的体检报告,超声提示: 甲状腺右叶结节 ,被建议定期复查,外科随诊。

2015年1月,被确诊右侧甲状腺癌,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案情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判赔依据:

2014年6月,陆芳芳投保时,在问询事项里“是否在过去2年内做过一下一项或几项检查(若是,在备注栏告知检查项目、时间、原因、地点及结果)......”, 陆芳芳勾选“是” ;

并备注:体检时间:2013年10月26日,体检医院:瑞慈张江。

在“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以下一种或几种疾病,如甲状腺或甲状腺旁腺疾病等”, 陆芳芳勾选“否”。

虽超声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 但该体检报告关于甲状腺外科检查中表述为“未见异常”。

体检报告里,对甲状腺的结论表述不明确。 超出陆芳芳把握范围,无法确认其存在未如实告知。

而保险公司,未就体检事宜,进一步核实。

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当然,未如实告知里。 保险人未进一步问询、核实的诉讼里,还有出现完全不同结果案例:

即,案例3:

(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3号,冯雯雯案。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17日 ,冯雯雯投保带终身重疾保障的终身寿险。被保险人为:其母亲田桂金。

2013年12月23日因病死亡。冯雯雯申请理赔,被拒。

理赔调查显示:

田桂金, 饮酒20余年,1斤白酒每天 ,近2年减少至1两白酒每天。2013年6月21日,田桂金被诊断显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 患者有长期大量饮酒史。

但在投保时,问询被保人: 您是否目前饮酒或曾经饮酒? 若“是”,请告知每周饮酒量和饮酒年限。 您是否现已停止饮酒, 若“是”,请在说明栏中告知时间及原因。

保单均作出否定答复。

在这同时,冯雯雯与业务员电话通话,有告知其母亲饮酒。 但业务员,并未就饮酒量和饮酒年限,继续问询。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冯雯雯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何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

这个案子值得来说的是:

对于明显有隐瞒行为的投保纠纷案。 法院,没有因为保险公司未进一步问询的过错,一味偏袒投保人 。而判令保险公司只退还保费。相对于15万的保额赔付,7000元的保费退还。

作为投保人的冯雯雯,并没占到什么便宜。

对隐瞒病情,带病投保是个警示。

对于保险公司的过失,也有担责:退赔投保人保费。 兼顾了投保方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公平”。

另外,这个案子法官对双方过错与担责,权衡“双方公平”考量判决里, 有着极其精彩的结语论述。

大家可以翻来看看。

2)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 合同期满2年。 保险公司已经丧失解除合同权 (因有2年不可抗辩权,有被保人病情早确诊,但硬拖过2年后,才申请理赔)。

这类,到底是赔还是不赔?

此种情形争议最多。

在我们归纳的以上法院判决结果里:

也有赔的和不赔的。 举两个案例。

案例1:判赔。

(2016)闽02民终字第1539号,陈建平案。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26日,陈建平开始担任保险公司代理人;

2012年8月25日,陈建平向自己代理的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其妻杨琦云。

2015年9月24日,杨琦云被确诊鼻咽癌。杨琦云以此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

理赔调查发现: 被保险人杨琦云2010年11月11日,被医院诊断 : (右鼻咽部) 考虑为黏膜低分化腺鳞状 细胞癌 。故拒赔。

案情结果: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判赔依据:

《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合同期满2年, 保险公司不得撤销合同 。此案,保险公司认为:陈建平利用职务之便,欺诈故意明显, 主张依据《合同法》撤销合同。

但法院认为: 属特别法的《保险法》 ,较之普通法的《合同法》,应更优先适用。 因此,判赔。

这个案例,纯属钻了2年不可抗辩权的空子。获得理赔的。

案例2:不判赔。

(2016)鲁民再15号,周先荣案。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17日,周先荣为其职工隋道谦投保带终身重疾保障的终身寿险。

2006年8月25日-2006年9月20日,被保人隋道谦因心脏疾病住院,本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2008年11月8日-2008年12月7日,隋道倩再因心脏疾病住院,被诊断为心肌梗死。

2009年4月-2009年7月,都有一再心脏疾病住院治疗记录。

2011年9月21日,周先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1年10月18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拒赔)。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保险公司上诉:

本案周先荣故意隐瞒,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 又故意拖延不申请理赔。 直到2年抗辩期过(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才申请理赔。

周先荣行为有违诚信。

因此申请法院改判。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先荣的诉讼请求。

也即,支 持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判决依据是:

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是指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 新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案是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就已发生。

且合同成立2年期限内,被保人因同样的疾病多次住院治疗 。周先荣均未及时申请理赔,直到2011年9月21日保险公司2年合同解除权过,才申请。

有主观故意,与违背诚信。

因而, 该案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2年不可抗辩)的适用范围。

故,二审法院支持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

这里补充一下,为什么2006年11月投保,2 011年10月18日“2年不可抗辩期”才过。

是新保险法实施前,生效的保险合同。

不可抗辩权, 要以2009年10月1日开始起算,2年正好是: 2011年10月。

04

你看:

同一案件类型,会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想不如实告知, 以2年抗辩期来获得赔偿,风险是很大的。

我相信:

未来的保险纠纷, 法院会越来越趋向投保方与承保方之间的公平。 而非,因投保方弱势就偏袒投保方。

临了事发,该争取的权利要争取。

但对于投保这种能事前防范的, 我仍然倾向: 如实告知。

不要存在侥幸。

未来,罹患疾病被拒赔。打官司麻烦。 更重要的是: 输了官司 ,不光没有赔付,可能所缴保费与保单现金价值,都没得退还。

得不偿失啊。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鱼保小姐。更多保险问题,关注鱼保小姐,留言提问。

谁知道那本书有好多关于各个法律的案例,求书名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系列丛书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都是真实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的法院判例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从部门法角度分门别类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的作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了划分。很不错的。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交通事故成功和解,快速拿到23万赔偿款!元甲律所专业调解谈判,在伤者承担次要责任情况下,争取到了最高赔偿款!感谢当事人认可,让我们的工作充满意义和价值!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32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未如实告知投保超过2年,到底赔不赔,因此,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赔,02 为了大家看得清楚, 这些判赔,和不判赔的依据: 我做了个归纳: 判赔(也就是投/被保人、受益方胜诉,保险公司败诉), 原因有3: 1)保险公司 未能就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进行举 ...
288热度
前天啊,后台有这么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妹妹出车祸身故了,和解解决之后呢,妹夫拿到了200多万,一个多月了不给他的父母,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可以起诉了,避免这个钱被挥霍掉或者转移走,到时候呢就追不回来了,毕竟这个不像房产,车辆转移起来办理过户比较花时间,现金转移起来相对容易得多,所以就得抓紧起诉保全。有人说都是一家人啊,发生这么大的变故轻易不愿意。对吴中堂这种情况也可以先委托律师进行谈判和解,争取呢通过和解来解决,毕竟谈判处理起来呢也会更快一些,但是如果该说的都说尽了,还是解决不了,那就得抓紧起诉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8 13:29

全国法院2018年度优秀案例

周强强调全国法院2018年度优秀案例,要坚持以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法治思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
140热度
受害者者从伤情发生到评定伤残,无助无望到顺利评定伤残拿到赔偿。把受害者的麻烦问题顺利解决赠送锦旗。不负嘱托,砥砺前行。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12 18:02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劳动

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劳动了较为清楚的约定,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 ...
535热度
伤者即将年满61周岁,如果到61周岁,残疾赔偿金会减少1年。元甲律师与时间赛跑,争分夺秒和保险公司谈理赔,一次次沟通,一遍遍在金额上据理力争,最终成功和解,帮伤者拿到24万余元赔偿款,其中伤残赔偿金至少多获得1万多元,得到了最大化的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25 11:19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合同

实务中很多人主张单方解除权的理由往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理由,但法律上对此认定具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就一方迟延履行无法实现己方合同目的的,从法条中不难看出不仅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还需要符合法定的 ...
409热度
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每位律师的最大动力👍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5-27 16:11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诉讼

”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 逮捕 ,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2018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修正草 ...
430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