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一、 国家赔偿 案件 立案 规定是什么?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 证人 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与国家补偿区别 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国家补偿责任在国家赔偿责任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与国家赔偿的区别为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如果国家对公民做出的处罚时错误处罚时,也是会给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造成一定的侵害,当事人也是有权利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赔偿的申请,国家赔偿也会根据性质分为了行政赔偿和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政策以及受害人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国家赔偿法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一、 国家赔偿法 案件 立案 标准是怎样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的?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 国家赔偿 的权利,保 证人 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如下几个种类: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返还财产; 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 赔偿金 ;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别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订。其中具体规定了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等等。 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范围和标准,符合相应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也是为维护更多不公平的受害者,实现法治社会和平等富裕社会的一种法律,给人们生活有了一个更好的保障。相关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情形制定不同的赔偿方案。
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大家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公民自身认为的 国家赔偿 都可以成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在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 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法院不会立案,所以要申请国家赔偿的人要理解清楚相关规定,让来告诉大家 国家赔偿标准 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 证据 ;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赔偿 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不管是人身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到法院立案的时候国家会根据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就会立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