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电力设施发生触电伤人事故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应由安监部门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做出事故调查报告。
按认定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的责任进行追责。
在工地触电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
施工单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我国相关规定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
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
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受害人来说,您和厂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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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鉴定流程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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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意外触电死亡责任划分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你没有讲述具体的情形,只能设想是多原因引起触电死亡责任的划分
一、以案例说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侧紧邻10千伏的高压供电线路。原告高某为该房屋加盖三层隔热层,将吊运建材砖头等工作交由被告吕某完成。后吕某驾驶吊车进行吊运操作,同时原告的父亲在二楼平台上接收吊运物。在吊运大瓦的过程中,由于吊车的力臂碰到了高压电线,致使接触到吊篮的高父不幸被高压电流击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分配?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案件,应根据相关当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主体和责任份额。
1、因被告吕某系从事特种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危险,且未经供电主管部门批准及采取停电或其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仍在高压电线附近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设施的经营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触电事故的发生系多个原因造成的情况,法院确定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3、原告高某与受害人在未经审批,且明知其房屋离高压电线非常近的情况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层隔热层,导致存有触电安全的隐患,其对受害人的触电死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电工在高压变压器维修时触电事故责任怎么认定1.触电事故责任认定
2.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触电事故的责任由谁调查认定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法通则》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的作业,但没有明确具体定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电[2]。高压电、低压电造成的触电事故,就对应称之为高压触电事故、低压触电事故。
3.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属于人身侵权损害,认定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
3.1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无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即不论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供电设施产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
3.2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按照过错责任进行法律责任认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事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是以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触电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过错引起的,则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如果触电是由受害人、第三方、产权所有人共同过错引起的,则由各方在引发触电人身损害的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4.规避触电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的措施
供电企业在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为避免触电事故发生时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供电企业应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讲座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供电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供电法制环境。
4.2 明确产权及维护责任
《供用电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的条款是触电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供用双方的产权分界,指出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负荷侧分别由供电企业、用电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农村或农业生产用户,合同还应明确指出用户需依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范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实验确保装置能正常动作。
4.3 做好运行维护和用电检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产权的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缺陷处理,规范电力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同时,加强用户产权线路及设备的用电检查,及时向产权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人及时整改。
4.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障制度,为自己或他人将来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设立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将责任人无能力履行的触电人身损害纳入保障范围,将损失承担社会化,实现触电受害人的有效救济,从而减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纠纷。
5.结语
供电企业担负着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重任,落实供电企业与用户的责任义务,做好用电安全减少触电事故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