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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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最高法院国家赔偿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法院 国家赔偿 立案 是怎么规定的?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保 证人 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 证据 ;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赔偿 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赔偿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简单地说,是指国家为赔偿主体所进行的侵权损害赔偿活动。 这一概念包含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了下列四个要点: 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国家赔偿事务都是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也就是说,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2.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发生的肇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错误地行使公共权力。 3.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只有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财产全等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4.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国家权力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是指建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公共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一条法律上的补救途径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赔偿是公民有权利申请的,但申请国家赔偿国家也是制定了条款的,对于立案的标准也是有规定的,所以在申请赔偿的时候一定要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得到自己该得到的 赔偿金 。

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大家可以发现,并不是所有公民自身认为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的 国家赔偿 都可以成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在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 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如果没有一定的条件,法院不会立案,所以要申请国家赔偿的人要理解清楚相关规定,让来告诉大家 国家赔偿标准 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赔偿标准法院立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 证据 ;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赔偿 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不管是人身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如果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到法院立案的时候国家会根据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就会立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了。

申请国家赔偿立案规定是什么

一、申请 国家赔偿 立案 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立案标准是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 逮捕 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并且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刑讯逼供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他人以殴打暴力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错,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等这些情形。 (一)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 刑事赔偿 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 生命健康权 。 1、错误拘留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 2、错误逮捕 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食施的逮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司法机关食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定错捕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在 一审 、 二审程序 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 (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3)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在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是否构成错误判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实施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了违法行为,存在着过错,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罪判决虽然被撤销,仍然不构成错误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 法规 定的“没有犯罪事实”,限于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公民虽然具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民法上的过错和行政法上的过错,而不是刑罚上的过错,不能相互混淆。而且,对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公民宣判有罪,不是公民的过错,而是国家的过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2)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 羁押 ,存在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这两种情况都是无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被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刑罚执行造成的损害,但一审的有罪判决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对此损害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 死刑 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判决虽然是轻罪重判,但与一般的轻罪重判具有质的不同。一般的轻罪重判仅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这种轻罪重判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民权利的种类和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轻罪重判不是一般的不适当,已经构成违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刑讯逼供和殴打均属于暴力侵权的范畴。在确认暴力 侵权行为 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实施这种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2)这种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 (3)此类利行为一般表现为行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方式,而且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可供我们具体认定此类行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侮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上述行为,造成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赔偿责任。 (4)应当准确理解“造成”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彩华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1999年8月25日)中认为: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以及第27条的规定中使用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表述方法,这与致人伤害或死亡是有区别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了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11条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作了严格规定。 该条例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甩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会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该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无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如下两种: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查封。在 刑事诉讼 中,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将可以用 证据 或与案件有关不便提取的财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种措施。 (2)扣捉。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扣押针对的是物证、书证。所谓扣押物证、书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刑事强制性措施。 (3)冻结。冻结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中发现被告人的存款、汇款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有关单位对其存款、汇款停止支付或者转移的一种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查询、冻结措施。 (4)追缴。关于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是对一部分公民作出的赔偿规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因为一部分因素影响到审理的结果导致错判的,那么就需要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当然也需要当事人即使的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 诉讼 是有时效的。

国家赔偿法案件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 国家赔偿法 案件 立案 标准是怎样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的?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 国家赔偿 的权利,保 证人 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二审 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如下几个种类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返还财产; 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 赔偿金 ;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1994年5月12日,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和2012年10月26日,分别对《国家赔偿法》做出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修订。其中具体规定了赔偿的责任主体、范围、方式等等。 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范围和标准,符合相应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也是为维护更多不公平的受害者,实现法治社会和平等富裕社会的一种法律,给人们生活有了一个更好的保障。相关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情形制定不同的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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