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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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行政自由量裁权的含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立法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的权力。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

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概括地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行政自由量裁权的含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立法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的权力。即依照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依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审查理由以及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可以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1)是否做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2)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权;(3)选择行政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什么叫自由裁量权

所谓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的基础上,基于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法官审理疑难案件中,所必须的运用的司法权,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自由裁量权具备以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1、权力行使方式的可选择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力或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包括作为及如何作为与不作为。2、行使时限的不确定性。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自行选择具体时间做出行政决定裁量的权力。3、适用种类、幅度较大。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对特定的事项做出适当的处理。4、行使标准的难认定性。对于处理具体事件的标准未作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使用一些语义模糊的词、缺乏认定标准的法定条件的情形,相应的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用权力的标准。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有哪些?什么叫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如下:

1、“同案不同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合法不合理”。

2、“关系案”、“情感案”、“态度案”屡屡发生。

3、“讨价还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失去了执法的严肃性。

4、谋取私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严重破坏了执法环境。

5、主动“权力寻租”,直接导致违纪违法的职务犯罪。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使其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更具有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仅是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行政相对人久己盼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扩展资料: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

一、行政处罚

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二、行为方式

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三、时限方面

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事实性质认定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无、情节轻重认定

如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自主裁量权是什么

应为自由裁量权。

提到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法学专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的人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在法学教材、论文、书刊、杂志上看到过这个词,对其含义也大概心领神会。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权?目前教材也好,学术论文也罢,都没有给出一个严谨的定义,以至于社会公众,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职业人士,对自由裁量权都不能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这种现象不仅使法治环境下相关领域(宪法、行政法、法理等)的法学研究显得不够周全,更使中国执法、司法状况中屡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发挥更大的模糊作用和破坏作用。

自由裁量权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权利(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力)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由进行处分的权能。在宪政环境下,对自由裁量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领域

根据宪政原则,权利结构包括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并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服务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根据这种关系,法有授权方为权力,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因此,对于私权领域来说,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原则贯穿着整个私法领域,私的领域的平等当事人可以自主处分自己合法利益,这种能力就叫做“权利”,这已为中外法学教材和众多法学专著所定义,从来无人把私人的这种能力称为“自由裁量权”。由此可见,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仅存在于公权领域的权力。

公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能。其中立法权是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甚至社会整体而行使的一项国家权力,由于其不需要面对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事件,只需作出一般的、抽象的、原则性的规范和指引,故其权限范围内不需要从事面对特定具体对象的具体行为,也就不需要进行自由裁量。因此自由裁量权是仅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领域的一项国家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理论--代理权

1、自由裁量权的产生

既然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公权力,根据上述公权力的理论,则其必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鉴于公权力的本能扩张性,公民利益的代表者--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对各种权力的行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防止权力扩张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而立法者作为某一个时代的人,不能不具有特定时代特定环境下的局限性,从而表现为成文法律局部上些微的疏漏或模糊。这种疏漏或模糊总体而言不会妨碍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指引,不会妨碍以法律的形式对公权力的约束,但它的存在却给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提出了难题,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执法司法者不敢擅自处理,而不处理又会使相关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于是自由裁量权便应运而生。

2、自由裁量权源于代理理论

基于以上考虑,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法律的一般规范指引所不能解决或不能公平、有效解决的特殊问题,在施加一定约束的前提下,交由执法者司法者进行处理。

民法中的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通过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授权范围明示受托人,指示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受托事项。但受托人在为委托人进行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某些特殊情形,处理上述情形的权利从授权委托书中不能找到明确的依据,这时,法律便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受托人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己任,恪尽职守,充分运用自己能力,积极努力、谨慎妥善的处理受托事务,尽善良管理人的责任。

自由裁量权的产生、行使也是如此。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将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明示于作为立法机关的受托人的公权力主体,使其不得擅越。对于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或授权比较模糊的情形,行政、司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受托人,有责任有义务予以处理,但其处理方式必须以保障公民正当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并本着这个目的,忠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被授予的权力范围内,运用经验和智慧,尽最大可能在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以保障公民利益的最大实现的可能,这就是作为受托人的权力主体履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生动体现。

由上可知,自由裁量权是代理权在公权力领域的运用,是具有公权力性质的代理权。只不过作为受托人的行政、司法机关,尽善良管理人义务时不仅要首先注意维护公民权利,还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利,但从根本上讲,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国家权力最终统一于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保护程度。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

如上所述,自由裁量权既为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使就必须有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必须出自法律的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1、自由裁量权的权力依据必须是法律而不能是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执法、司法机关不能自己创设自由裁量权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经常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各级法院一定的审判自由裁量权。须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审判实践中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而发布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既为司法解释,终归不是法律,其解释只能按照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的地方进行阐述,而不能对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作出与法律不完全一致的规定或完全不一致的规定,甚至从严格的宪政意义上讲,司法机关补充法律所遗漏的规定也是越权的。况且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有时并不完全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出发,而是从解决某种社会问题的功利性出发,因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的审判活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法律甚至取代了法律,造成了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害,破坏了法治的根基。这种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而创设的审判自由裁量权因其根源不是法律而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受到质疑。

2、适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情形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或列举的情形,法律规定情形之外的所谓“自由裁量权”都是越权行为,是非法的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或列举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表明立法机关认识到所涉情形下仅通过一般法律条文的规范指引,并不能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于是授权执法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处理相关情形时,根据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超过授权范围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越权而应当受到禁止。

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自由”的程度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没有明确规定时,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如前所述,自由裁量权既源于法律,就必须根据授权原则来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执法者司法者应该根据代理理论的一般原理,在委托人没有明确指示时,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忠实谨慎地执法、司法,以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回到宪政环境下,权力主体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衡量各种利益关系,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追求,作出既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又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是将自己置于公民整体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的地位,履行忠实善管义务,一如公司的董事作为股东整体的代理人对公司履行忠实善管义务一样。

正确理解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它既可以规范法官的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避免枉法裁判和曲解法律错判滥判,也可以使广大律师能够运用权力和权利的区别理论,监督法官不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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