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交通肇事者拒不赔偿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需要进行责任认定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如果确实是车主的责任的,需要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但是在生活中,交通肇事车主拒不赔偿怎么办呢?相信大家也想要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具体来看下面的我为大家带来 交通肇事者拒不赔偿怎么处理 的详细内容吧。
一、交通肇事者拒不赔偿怎么处理
一)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驳回起诉
7、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
9、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10、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11、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
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2、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
1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
3、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二审
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3、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4、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5、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四)宣判
1、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2、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3、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如果肇事司机拖着不给钱的话,你们可以起诉肇事司机,并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后期治疗的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起诉的程序一般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写好起诉状(写清楚被告的名称及住址、要求对方赔偿的具体数额,并写清具体的事实与理由等)、准备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被害人看病的病例、医药费单据、交通费单据、收入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法院一份,肇事司机一份,保险公司一份)交给事发地的法院立案庭,法院受理案件后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就可以了。
另外,如果被害人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话,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于是可以得到双重的赔偿。
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依照伤情应该能够构成伤残,赔偿上还有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不麻烦的,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一起起诉。
如果被害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还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
可以先于对方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以对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1、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
2、以肇事司机、车主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3、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4、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5、根据伤情,能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尚有伤残赔偿金。
6、再则上下班途中受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建议申请认定工伤,交通事故的赔偿另行处理。
三、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交通肇事者拒不赔偿怎么处理 @2019
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耍赖说没钱不肯赔钱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根据交强险合同条款肇事车辆承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法:
1、请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
2、向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
二、如果肇事司机未买保险,又无钱赔偿的。
根据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我国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如果已经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并且无相关免责条款)那就先走保险“代位追偿”,如没有投保商业保险那只好直接走法院”民事诉讼“
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1、首先拿到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交警队或工商局查询,对方车主、车辆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投保保险公司信息;(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 。
3、网上查找一份民事诉讼状范文,按格式填写即可,或找人代写。
4、携带原告方身份证原件(自己方)和伤者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状,以及对方的驾驶证,行车证,保单等复印件信息,前往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
5、法院一般会先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就直接开庭判决。
以上内容参考:最高法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肯赔偿怎么办(一)过交警部门予以调解。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交警部门会首先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鉴定文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交警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可以对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的争议进行调节。作为受害方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拒不赔付 ,也可请求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肇事方面对执法部门的意见,有可能会同意调解,尽快的将金额给付。(二)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一般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全额赔付。随着司法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诉讼的优点也随之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