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第一种、涉及绝对化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这一条也是最容易犯的。
第二种、涉及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三种、涉及商标
只要是别人有专利的,就不能随便使用,不光是商标,还有名字,所以广告语有一定要看一下名字组合。
第四种、第四种 涉及数据和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种、涉及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这一条主要针对是医美、保健行业的。
第六种、涉及专供、特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七种、涉及赠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八种、涉及秒杀
如果长期挂着秒杀、限时抢购等字眼,就违反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九种、涉及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网店在宣传时不要拿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某种商品相比较,从而起到贬低他人、突出自己商品的目的。
第十种、涉及承诺
做不到一定不在承诺在,不然就同样是欺骗消费者行为。
主要注意的就这十种类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还规定: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等类似的广告都不能发布。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更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本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拓展资料:
1.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2.通过规定广告不得有的情形,可以规范广告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商家的不良宣传、虚假宣传。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保护消费者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合法权益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广告法行政处罚违反广告法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法律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是指由广告法规定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广告行政违法行为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我国广告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法律依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广告监察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