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内容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本条是关于广告基本原则的规定。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广告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地、客观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而不能作虚假的传播,更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本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拓展资料:
1.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2.通过规定广告不得有的情形,可以规范广告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限制商家的不良宣传、虚假宣传。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具有积极作用。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我国广告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广告语中哪些属于违法广告?第一种、涉及绝对化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商品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这一条也是最容易犯的。
第二种、涉及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三种、涉及商标
只要是别人有专利的,就不能随便使用,不光是商标,还有名字,所以广告语有一定要看一下名字组合。
第四种、第四种 涉及数据和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种、涉及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这一条主要针对是医美、保健行业的。
第六种、涉及专供、特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七种、涉及赠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八种、涉及秒杀
如果长期挂着秒杀、限时抢购等字眼,就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九种、涉及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网店在宣传时不要拿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某种商品相比较,从而起到贬低他人、突出自己商品的目的。
第十种、涉及承诺
做不到一定不在承诺在,不然就同样是欺骗消费者行为。
主要注意的就这十种类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还规定: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等类似的广告都不能发布。
违反广告法的处罚标准违反广告法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的处罚标准
新《广告法》颁布以来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国家工商总局利用检测数据,对所属部分违法率高居不下、排名靠后的媒体督察约谈。新广告法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为大家分享新《广告法》处罚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作用!
工商总局还确定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了20个违法药品、食品、化妆品、收藏品广告案件,进行重点督办。截至8月22日,各地已立案137件,罚没款(含拟罚没款)总数为1007.13万元。
《广告法》第5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这次的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的惩罚力度,如果违反是可以处20万以上罚款的。
《广告法》其规定极限用语的处罚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合法使用广宣内容哟!
以下广告内容禁止使用,请大家熟记、执行。尤其是经销商门店(海报、灯箱、展板、X展架、画册、单页等)及自主的网上宣传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官网等),请立即自查自纠,若存在、发生违法问题,别说我没提醒你,后果要自负了哟!
以下列举的是现在不能再使用了,我们以前使用过的、常见的.、部分广宣内容(未列举的内容请参照以下标准和广告法要求自行整改)。如仍在使用,请务必立即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具体方案请与各市场部或品牌中心联系。
①与电动车质量排名相关的词语或相关海报:电动车质量排名第一、电动车质量排名最权威、最新电动车质量排行榜、电动车质量最好等相关词语。
②与电动车品牌排名相关的词语和相关海报:中国电动车创新领导品牌、电动车品牌排行第一、最佳品牌、中国国家田径队官方指定品牌/电动车(注:不能使用“指定”)等相关词语。
③相关荣誉、牌匾: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最佳品牌奖牌和最佳发明奖牌等。
特别提醒:其它敏感广告内容也不能使用,如:好到违反广告法、发红包求转发(如果转发的广告存在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等。
新《广告法》与我司相关的主要内容附下,请大家认真学习、执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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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行政处罚违反广告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广告法规定,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广告行政违法行为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我国广告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广告法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广告监察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