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大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负责
前段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某小区里的李先生下班开车回家后将车停在自己所住小区停车位内,结果第二天早晨发现车被大风刮落墙皮砸坏,李先生报警认定车辆受损情况后,找物业要求赔偿车辆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最后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裁定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受损维修费用。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分成两派,有支持的,有反对的,笔者认为,根据刮大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负责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车辆维修损失,其理由有:1、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有看管责任和义务刮大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负责 ;2、物业公司对高空掉物没有尽到提前预防责任;3、物业公司对小区破损墙面进行及时修缮。
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有看管责任和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自己所居住的小区停车位上,也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缴停车费,同时车辆进出小区也交了停车费,那么,物业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照看好李先生的车辆,不能只收钱不尽义务。
物业公司对高空掉物没有尽到提前预防责任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高空坠物相关情形等写入法律条款中,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过程,应该关注高空坠物、墙皮掉落等类似情形,在此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既没有及时修复损坏的墙壁,也没有提醒李先生停放在这里的车辆,因此没有提前承担预防责任,应该得到赔偿。
物业公司对小区破损墙面进行及时修缮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一方,理应维护好辖区内公共设施,对破损的公共设施,利用维修基金及时进行修缮,满足业主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安全需求、美化需求等各种基本需求,显然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责任,只想着多赚钱,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有提升到相应服务水平,属于典型的只管收钱不办事的公司,因此物业公司理应对李先生的车辆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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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高空坠物砸车物业有责任吗?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6868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刮大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负责 的物品造成刮大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负责 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刮大风高空坠物砸车物业负责 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 法规 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 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 证据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 侵权行为 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