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行政裁决是可以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行政裁定书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的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或者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也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后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如果当事人拒不申请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的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其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他行政机关、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行政诉讼败诉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的后果为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败诉方需要履行法院判决,并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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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法院无效行政行为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换言之,只有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才会被确认无效。
确认无效判决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规定,其制定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丰富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体现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二是虽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以区别于通常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法院完全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那么原告只要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就能绕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制度,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败诉后怎样执行行政机关败诉后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义务但不履行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的,对于款项可以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或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也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 一审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 :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