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2、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5、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审查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原则。(四)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的原则。(五)使用民族语言原则。(六)当事各方有权辩论。(七)合议,质疑,公开审判和最终审判这两项审判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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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 原则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1)一般性原则
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
②以事实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④辩护原则;
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审查权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条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行政诉讼要遵循下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由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及辩论的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有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