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一、一般来说,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 要经过以下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的作出。 (2)告诫。 (3)陈述和申辩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 (4)制作执行决定书; (5)送达; (6)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7)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 一审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诉讼 参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 宪法 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二、行政诉讼法全文司法解释的内容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 立案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 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 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 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非诉行政案件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是裁定不予执行还是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后或在执行中作出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的两种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的程序处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缺陷而作出的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该裁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在具备了各种条件后还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予执行裁定主要是基于对非诉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有错误的情况而作出,该裁定一经作出,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执行内容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的准确界定,将有利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予以确定。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不合格。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③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尚未届满。④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逾期申请的。⑤执行标的不明确。⑥不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⑦申请执行的有关材料存在缺陷。⑧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熑嗣穹ㄔ河Φ辈枚ú挥柚葱校孩僮罡呷嗣穹ㄔ骸豆赜谥葱小粗谢?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9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③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裁决权,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④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内容的(即不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内容)。⑤其他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法,基于其形成权属性,往往只要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已向相对方都是男在外打工,女的就在家里带小孩,照顾老人,若然男方在外发迹,并刻意隐瞒自身财产,而提出离婚的话表达了解除合同的变动效力。形式主义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所谓的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而毋需其他特别的形式要求。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也是规定合同解除的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是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案例:
高检: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 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时间:2016-11-05
11月5日上午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曹建明在作专项报告时说,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