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要向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国内旅行社在 旅游 过程中,因相关部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 旅游 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的损失。
现在旅行社分三种:国际旅行社(有出境和入境权资质),国际旅行社(只有入境权资质,但没有出境权资质),国内旅行社(没有入境和出境权资质)。
国内旅行社由于受开展业务范围的限制,所以旅行社的保证金就比较少,一般都是10万人民币。这个保证金是由主管 旅游 的行政部门代收代管,存在一个专门账户,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自挪用,侵占,贪污,或作于小金库。
旅游 保证金是用于旅行社向游客做出的业务上的担保,比如旅行社存在违约给游客造成损失,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旅游 保证金 是由 旅游 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审批,划拨,使用,赔付。旅行社在赔付后余额不足要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齐,如果长期拖欠保证金的旅行社给予取消经营许可证,不得参与各类经营活动。 旅游 保证金的制定是有助于 旅游 市场的 健康 发展,有益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让每个游客开开心心的 旅游 ,放放心心的消费,从而促进 旅游 的 健康 发展,为中国经济做出贡献!
国内社 旅游 保证金是20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 旅游 行政部门管理,用于保证 旅游 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国内旅行社保证金50万,这是国家规定的,同时也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你的经营规模核算,我本人是在黄山做旅行社的,专做户外线,我在工商局注册的
国内旅行社保证金20万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保证金20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 旅游 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中文名称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类型 旅行社
属性 保证金管理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目录
1保证金介绍
2保证金管理
3保证金缴纳
4赔偿制度
5赔偿程序
6赔偿标准
1保证金介绍
随后国家 旅游 局又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使该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国家 旅游 局还同时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还、管理、理赔、监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经营国际 旅游 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 旅游 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 旅游 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 旅游 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 旅游 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补足。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产、破产等情形,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旅行社终止经营时退还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2保证金管理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 旅游 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 旅游 行政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支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
上一级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 旅游 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下一级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质量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质量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各旅行社也有权向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的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国家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各级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管理。依照分级设立的原则,全国设置国家和省级 旅游 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地市级以下质监所的设置,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旅游 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各级质监所在其委托或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权,质监所应当接受同级 旅游 局的领导和监督, 旅游 局对其质监所在委托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各级质监所同时接受上级质监所的业务指导。
3保证金缴纳
我国《条例》对各类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作了明确的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 旅游 业务和国内 旅游 业务的,应向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
第二,国际旅行社除经营入境 旅游 业务和国内 旅游 业务外,经国家 旅游 局审核批准,经营出境 旅游 业务,还应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第三,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向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社,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
4赔偿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 旅游 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 旅游 者进行赔偿: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 旅游 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 旅游 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 旅游 者预交旅行费损失;国务院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8日发布《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以上4条,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件认定的旅行社损害 旅游 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适用该“保证金”赔偿。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第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第二, 旅游 者在 旅游 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第三,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第四,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第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5赔偿程序
各级 旅游 质监所具体负责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质监所在审理赔偿案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中遵循先行调解原则,调解无效再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进行审理,办案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的: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请求人是 旅游 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 旅游 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的,都要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受理的理由。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之内作出调解,促进请求人与被投诉者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再作出处理决定。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用所属 旅游 局主管负责人签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检所提出申诉。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审理终结之日为90天,有特殊原冈的经上级质检所批准可延长30天。
6赔偿标准
1.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 旅游 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 旅游 应提前7天)通知 旅游 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旅游 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造成 旅游 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 旅游 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安排的 旅游 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 旅游 者经济损失,应退还 旅游 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旅游 者损害的,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未按国家或 旅游 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赔偿 旅游 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 旅游 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 旅游 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 旅游 者进行赔偿: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违反规定,擅自增加用餐、 娱乐 、医疗保健等项目,应承担 旅游 者的全部费用;违反合同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 旅游 者购物价款的20%;擅自安排 旅游 者到非 旅游 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赔偿 旅游 者的全部损失;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 旅游 者购物价款;索要小费,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3)导游在 旅游 行程期间,擅自离开 旅游 团队,造成 旅游 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 旅游 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 旅游 费用3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在 旅游 过程中,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 旅游 者的损失。
(1)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 旅游 者所付餐费的20%。
(2)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 旅游 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3)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 旅游 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4)安排的观光景点,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你好,国内旅行社(没有出境接待资质的)质量保证金是20万元,在 旅游 局指定的银行开通专用账户缴纳,银行每年会有人给你送对账单,并且按照定额存款支付利息给你。三年无投诉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半,也就是取出来10万!升级出境资质的时候需要补缴120万质量保证金,同样也可以三年无投诉减半。
现在对出境社控制很严格,所以能有机会升就尽量升,升完这资质可以价值80万左右!
你好,我是 旅游 知一二
根据规定,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 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用于保障 旅游 者合法权益的专项款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2条 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第3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4条 下列情形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第5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他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第二章 管辖第6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第7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第8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第9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监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10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
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第三章 审理第11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二、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旅游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第12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二、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三、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第13条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14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第15条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可以与请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第16条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17条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
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工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海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全面受理投诉、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及协助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的检查工作。第二章 管辖第三条 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质监所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范围:
1.国家旅游局质监所负责指导全行业旅行社保证金理赔工作,并直接受理中央一类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受理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的理赔案件;
2.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审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保证金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或总监授权人,下同)核准;
3.直接审理全国范围内影响大、案情复杂的理赔案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管辖范围:
1.根据国家旅游局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直接受理省属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核准;
2.审理对地、州、市质监所保证金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核准。
(三)地、州、市质监所经省级旅游局授权,受理本地区旅行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质监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
(五)上级质监所指导和监督下级质监所的工作。下级质监所对其管辖的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决定。第三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四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当侵害事实发生后,责任旅行社应主动积极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无力赔偿时,旅游者可向质监所请求用责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四)赔偿请求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旅行社应当协助质监所调查核实,提供证据,不得隐情妨碍案件审理工作。
(五)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根据自愿的原则调解赔偿请求人和被告旅行社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
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质监所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质监所在进行保证金理赔工作中,接受同级旅行社行业管理的司、处、科的业务领导和监督。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一)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旅游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
除前款外,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第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当事人合同签订后因国家新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事故的;
(四)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五)超过规定时效和期间;
(六)司法机构已受理的赔偿案件。第七条 保证金赔偿请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其中,海外旅游者应首先向海外组团旅行商投诉,提出赔偿要求。
2.有明确的被告旅行社。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
4.证据材料。
5.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第八条 立案程序
(一)赔偿请求人应向质监所递交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要件:
1.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体)名称及通讯地址;
2.被告旅行社的名称;
3.赔偿的要求和理由;
4.有关证据材料;
(二)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之一的,或不属于本质监所受理或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 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第四条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第五条 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第七条 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有关的旅行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八条 旅行社终止经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旅行社破产或解散时,保证金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置。第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情况应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并公布结果;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