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办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犯罪吗
损害群众利益拆办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犯罪吗 的不正之风属于违法行为。
一违法
(1)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
(2)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拆办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犯罪吗 ;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违法就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3)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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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拆办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犯罪吗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就要始终把民生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把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贯穿维护稳定工作的始终,重点抓好源头治理,着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防止因脱离群众而导致人亡政息的危险。共产党员要自觉坚持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毫不动摇地相信和依靠群众,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
始终心系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就要换位思考,切实把握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换位思考首要的是角色换位。
习惯于听报告、看文件,是难以真实把握群众利益诉求的。把握群众的需求,就要自觉转换角色,放下身段,深入基层,把掌握民情作为下基层的目的,切身感受群众生活的酸甜苦辣。
设身处地地体验群众的处境和苦乐。要始终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尽心竭力地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站稳群众立场、增强群众感情,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正了解群众所期所盼、所急所需。
真心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增进城乡群众福祉,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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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地方政府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拆办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犯罪吗 我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更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拥护。因此,在对待这种行文的问题上,党中央的立场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果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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