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未达到合同约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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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2条 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第3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4条 下列情形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第5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第二章 管辖第6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第7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第8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第9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监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10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
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第三章 审理第11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二、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旅游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第12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二、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三、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第13条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14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第15条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可以与请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第16条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17条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
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适用什么情形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工作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 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的合法权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 “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三、各级质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下列情形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
五、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各级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先受理,后按投诉对象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处理。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下列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一、中央部门开办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旅行社保证金赔偿案件。
第八条 地方各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本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在省(区、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保证金赔偿案件,由省级旅游局质监所管辖。
第九条 质监所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所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监所,受移送的质监所应当受理。受移送的质监所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质监所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质监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质监所有权审理下级质监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也可以把本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交下级质监所审理。
下级质监所对它所管辖的保证金赔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质监所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质监所审理。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一条 保证金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所列保证金赔偿适用范围;
二、请求人是旅游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和其合法代理人;
三、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二、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三、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
第十三条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办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旅行社。被投诉旅行社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核实过程、事实证据、责任及处理意见。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被投诉旅行社接到质监所《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可以与请求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
第十六条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请求人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销立案,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的共同过错,可以决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质监所决定;
三、属于被投诉旅行社的过错,可以决定由被投诉旅行社承担责任。可以责令被投诉旅行社向请求人赔偿损失;
四、属于其他旅游服务单位的过错,可以决定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由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核准签发。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 号令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010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是什么?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成为合同当事人,旅行社负有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旅游者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也就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时,构成违约,旅行社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因为其服务质量“瑕疵”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权益损失进行赔偿。还要说明的是,旅行社赔偿的前提是其对违约有“过错”,也就是说,如果没能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山洪、暴雨、地震等原因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如旅游者没按设计的时间归团等原因,则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二种法定情形是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此种情形和第一种“旅行社违约”的情况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不同在于造成经济权益损失的原因各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第二种是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可能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也可能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在高于的情况下,按第一种情形就可足以保护旅游者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而在低于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要求,如果仅按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旅行社是否违约,显然不利于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因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纳入到法律中来就是要对旅行社“严格要求”、“抬高”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服务标准,在旅游者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时候旅行社也要进行赔偿。其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最低要求,旅行社应该高于,至少要等同于这个标准,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降低服务质量,减轻责任以期获得更高营业回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旅游合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旅游者“保驾护航”。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失免责,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而不可以。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强制的,不管什么原因,旅行社没有达到此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利益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要用保证金来赔偿。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又具体明确为: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用保证金赔偿。旅行社是经注册的企业,如果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也会像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旅游者缴纳也旅行费后由于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没有提供旅行服务,旅游者可以用保证金获得因预交旅行费造成损失的赔偿。在旅游者预交了旅行费的情况下,旅游者就成为了旅行社的“债权人”,如果按一般的破产程序,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就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而法律规定旅游者可以通过保证金获得赔偿,就免去了旅游者参加破产程序的“辛苦”和无法充分受偿的危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旅游者的保护更为充分和周到。第三种情形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在因旅行社的企业行为而无法返还旅游者预交旅行款的情况下,旅游者还能得到赔偿。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并没有穷尽列举,将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也列为保证金可赔偿范围。这样的弹性规定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的,在发生国家旅游局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又认为需要由保证金赔偿时,可以此为法律依据。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的赔偿范围严格限定在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范围内,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旅游者因为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