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 法颁布以后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总会有不法分子来试探法律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的权威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于是出现不少安全生产法的案例。下面是由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我收集整理的一些案例,供您参考。
安全生产法 案例一
2014年11月25日7时许,万达公馆项目施工现场,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张××在拆除脚手架施工过程中,所系安全绳断裂,失足坠落,至张××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有意瞒报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了该起事故。
经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对从业人员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形成严格的检查检验制度,导致工人使用的安全绳未经确认完好就投入使用,同时未按规定在拆除作业的脚手架下搭设安全平网。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条规定,构成瞒报事故。
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青岛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黄岛区城建局采取了对万达公馆项目全面停工整改 措施 ,对项目涉及的有关投资、总包、监理公司通报批评,对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了扣分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了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上述罚款均依法缴纳到位。
安全生产法 案例二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4”伤害事故案
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电焊作业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掀起的水泥盖板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不力,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超范围用火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用火审批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监管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胡××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范围用火、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胡××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三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6•18”物体打击事故案
2015年6月18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队在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硫磺装置施工工地拆除脚手架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监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在拆除脚手架作业过程中没有在架体外围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JGJ59-2011)第3.5.1条和《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硫磺回收及改造脚手架施工方案》第7.14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对承包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善,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协调、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和方案要求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防护的事故隐患没有督促进行整改;没有督促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做好现场管理,明确安全监护人员的职责和监护范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驻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没有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 ,即人民币壹万零八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已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四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9•16”起重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30分许,黄岛区董家口循环经济区青钢集团建设工地,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青钢项目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胡××个人,没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协调、管理;没有督促对刘××等3人进行 安全 教育 培训,未掌握其岗位操作规程;在装卸作业前没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装卸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未对装卸作业存在的危险进行有效辨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02)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南恒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钢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王××,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没有督促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隐患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五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29”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5年5月27日,黄岛区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黄岛区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
经黄岛区安监局调查: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青岛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承包了10KV甲旺墩线铁塔工程项目。3月29日,该公司在人民路和北京路路口东北角300米院内拆除康石支线线路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电线杆突然发生倾倒,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员工王××从高处坠落,导致右腿小腿骨折,鼻梁骨骨折,经黄岛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构成重伤。而王××未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即上岗作业。
青岛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高处作业中违反《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安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安全生产法 案例六
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8•2”提升运输事故案
2014年8月2日19时许,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以下简称三合山铁矿)斜井提升机拉着一矿车废石(重量约1吨)上行到180米处,钢丝绳突然断裂致使失去牵引力的矿车快速下滑脱轨,将正在巷道人行道上行走的李××(无资质的包工头,负责清理巷道)撞伤,至其腿部及头部受重伤,经120急救医生井口现场确认死亡。
根据平度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平度市安监局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三合山铁矿将2#矿区斜井矿山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非法施工,且无视安监部门下达的停产整改指令,对提升机等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在未申请复工验收的情况下,非法恢复建设,导致事故发生。平度市安监局报经平度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青岛平度市明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三合山铁矿实施关闭、收回矿山建设意见书。
三合山铁矿阎××负责2#矿区斜井建设,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2#矿区斜井建设项目非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及停止矿山建设的法律指令,在未 经验 收批准,非法组织施工建设;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规定,未对提升机钢丝绳进行检测与检查、钢丝绳磨损断丝严重未及时更换;斜井中未设置拦车装置,提升作业下方未设置运行警示,又未指定专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四十条,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意外伤害案例□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
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
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案例四 罚跑没有跑完 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
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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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1
一、事故简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深圳市某电厂5、6号机组续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主体为钢结构。6号机组东西(A~B轴)钢屋架跨度为27m,南北(51~59轴)长63m,共7个节间,钢屋架间距为9m,屋架上弦高度为33.2m。屋架上部为型钢檩条,间距为2.8m,檩条上部铺设钢板瓦。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轴1个节间的铺板。 2002年2月20日继续铺设钢板瓦作业,开始从52~53轴之间靠近A轴位置铺完第1块板,但没进行固定又进行第2块板铺设,为图省事,将第2块及第3块板咬合在一起同时铺设。因两块板不仅面积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员在钢檩条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面操作人未挂牢安全带,下面也未设置安全网,推移中3名作业人员从屋面(+33m)坠落至汽轮机平台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铺完第1块板后,没有用螺丝固定便继续铺第2块板,且作业时又一次铺设2块,给继续作业带来危险。
2)作业人员并没按要求将安全带系牢在安全绳上。
2.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程序,以致安全防护 措施 过于简单。钢结构吊装是一项比较危险的高处作业工程,必须全面考虑防护措施。
2) 安全 教育 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或在挂安全带后操作不便等情况下而未挂安全带时,缺乏其他保护措施。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3)对现场缺乏检查,没人制止工人的违章操作。
4)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按照规定高处的钢屋架上作业,应在节间处设置安全平网,而此作业场所却未设置。
四、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该施工企业既不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又不按施工工艺全面采取防护措施,方案过于简单,以致发生意外事故时失去防护。
1.施工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过于简单,未按施工工艺全面考虑,施工前又未对作业人员交底,强调作业程序及必须挂牢安全带和进行检查,致使铺设第二块板时便发生事故,应负指挥责任。
2.该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公司管理上失误,方案编制后不经审批,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以及现场作业违章不能及时得以制止等违章行为负主要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的 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各种安全 规章制度 。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应将项目负责人的指挥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2.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加以 总结 改进。加强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
3.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
4.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2
事故经过:
2012年4月28日19:00时左右,某船务黄海工程部某队3名施工人员在外租黄海工程部场地三跨80吨龙门吊底部对吊运摆放在托架顶部DN0060船646分段进行摘钩作业时,在摘除最后一处吊点时,支持工段一名吊车司机操作钩头起升带动前期摘除的另一根索具发生急速旋转后将配合摘钩操作其中2名施工人员扫打发生坠落(坠落高度4米),经送往医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工人头部损伤。
原因分析:
受害人张某某、受伤人张某严重违章,在翻越分段护栏外侧处于分段面边缘弧形部位配合摘钩作业时不扣安全带,安全意识极差,忽视高空作业过程中所存有的坠落安全风险,严重违反了登高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最终导致坠落过程中失去了有效的安全保护,这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起重工邹某某责任意识极差,未经审批便开始吊运作业,特别是在分段吊运进行过程中擅离岗位,没有针对性对吊车司机及配合司索作业人员提出暂停等待正确指令,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并且对于现场操作人员安全行为没有做到有效指挥控制,造成吊运作业现场出现失控状态,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黄海工程部支持工段吊车司机李某某作业过程中随意听取非起重指挥人员指令并盲目操作吊车,严重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另外在完全清楚起升钢丝绳卸扣未摘除情况下仍采取二档快速起升 方法 野蛮操作,最终导致仍处于连接状态的钢丝绳受力崩紧连带前期摘除的一根索具急速旋转后将两名作业人员扫打坠落地面,这是引发此起事故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对责任人考核200元以下;3米以上高空施工未系挂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一经查处将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开除处理,同时对责任班组长及临近可发现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员进行连带考核处理。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篇3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脚手架上进行钢筋尺寸测量时,不慎自脚手架上后仰坠落,导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紧急抢救,生命无危险,但脑部受损伤。伤者在进行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以上两个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点:操作者在进行操作时,距离坠落基准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却都发生了坠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结果却造成一死一伤。
原因一:忽视了准高处作业的特殊性--可能坠落。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高处作业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如何进行安全防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者对基准面2m以上的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技术有法可依,操作者有章可循。然而,准高处作业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安全防护,却没有任何规范或标准明确地提到。于是,在部分管理人员视准高处作业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业,仅仅要求操作人员按规范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简易操作平台仅仅是满足立足之用,并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其实,准高处作业与高处作业有着共同点--有坠落的可能,其共同点恰恰又是准高处作业与普通平地作业的不同点。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准高处作业既非普通平地作业,又非高处作业。如果视准高处作业为高处作业,提高安全防范要求,既无法可依,又不符合实际,对正常生产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视之为普通作业,就会降低安全防护要求,也不符合实际、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当然会发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操作工人所佩戴安全帽存在缺陷。
在《高处作业分级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已经提到了1983年以前2m以下坠落死亡事故占总坠落死亡事故的7.103%,并不是说2m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2m以下的坠落死亡事故全由脑部受伤引起。由此可见,在2m以下的准高处作业时,并不是不存在危险,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发生的可能,只不过事故严重程度由受伤部位决定。脑部受伤是准高处作业坠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脑部的保护尤为重要。目前操作工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是保护脑部受伤的主要措施。以上的两个事故,操作者都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然而没有逃脱厄运。这不能不让我们对他们所佩戴的安全帽的保护作用产生怀疑。
众所周知,人体在向侧面、正面摔倒时,人本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远远强于后仰摔倒时的保护能力。因此,人体后仰摔倒后,安全帽对头部的保护就更加重要。然而,现在使用的安全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后仰倒下时,脑部不能得到足够保护的缺陷。脑袋比较大的操作者,后仰摔倒时后脑部分可能直接接触坠落基准面,那后果更加严重。所以,现如今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对操作者在后仰摔倒时起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原因三:工作环境复杂,操作工人准高处作业的机会多,发生准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大。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时,工作环境复杂,相当长时间、相当多的机会是在准高处进行作业,而且工作点频繁移动,在每一处准高处作业的时间又相当短,这样的工作性质无疑为操作工人时时刻刻得到相对稳定的保护措施增加了难度。另外,坠落高度2m以下的坠落事件经常发生,除头部受伤处,其他部位的受伤一般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所以,从管理人员到操作人员,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够,总认为2m以下坠落无太大危险。于是操作者在2m以下的高度进行操作时,管理人员对他们要求比较低,操作者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发生事故。
【防范措施】
以上三个原因中,复杂的工作环境及特殊的工作性质我们是不可能改变的,可以改善的是对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们的对策就有如下两个方面:
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大家对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的认识。安全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诉或提醒大家危险有哪些,长期以来的高处作业教育使得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已经明确认识到高处作业有危险,而准高处作业的危险性大家认识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大家充分认识到这一危险性。只有在认识基础上才能提高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无防坠落措施的简易操作平台的状况,才能更进一步认识到安全带不仅仅用在高处作业的防护中,在准高处作业的防护中也相当有效。.
2、对安全帽现有的缺陷进行改进,使之对操作工人的头部起到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作用,要对安全帽后侧的安全距离、安全屏护区别对待于前侧和两侧。其实,这一缺陷是导致准高处作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大家潜意识里认为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下操作时安全帽可以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然而事与愿违。
3、从技术层面进行风消除。制作安装拆卸专用工具,减少准高空作业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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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吊点选择不当违章操作伤亡事故
25、收回支腿违章操作伤亡事故
26、误入回转危险范围、尾部撞人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百度百科-起重机械事故案例分析与预防
韶钢事故原因(5.14 起重机 行车 梁 爆炸 韶钢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工艺技术管控及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救援不力、安全投入不足等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对下属单位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认定属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据韶钢宣传部介绍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当时施工人员正在对行车的辅助设施进行焊接却不想行车突然发生爆炸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导致现场8名工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两名重伤者被立即送往粤北医院抢救。
扩展资料:
事故影响
由于韶钢及爆炸行车制造商株洲天桥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天桥)均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韶钢股票韶钢松山(证券代码为000717)和株洲天桥股票天桥起重(证券代码为002523)于2012年5月1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
韶钢松山发布公告称,事故发生后,韶钢松山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暂停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了该工程项目施工,协助做好调查及善后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全公司安全检查活动,未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韶钢松山称,公司是韶钢特棒工程的业主方,采取了EPC建设模式,由总承包方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
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中国五冶上海分公司为分包方,发生爆炸的行车由株洲天桥制造。按照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公司不需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株洲天桥也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是本次事故损坏行车的制造方,行车是该公司于2012年5月13日交付,其中一根大梁已经吊装至大车轨道,另一根大梁在安装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中国五冶集团上海公司为行车的安装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过去公司同类产品包括其他所有产品在制造、安装、使用过程中从未发生过类似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司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连夜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检查活动。事故未对公司正常生产和业绩造成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韶钢5.14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资讯-韶钢爆炸事故主要是安全责任未落实
建筑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4)40、现场作业人员在现场施工时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应该做到“三不伤害”,是指:(BCD)
A、不伤害家人
B、不伤害别人
C、不被别人伤害
D、不伤害自己
四、事故案例分析题(共10题,每题30分)
案例1
某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下午,在某工程施工现场,外架班范某安排黄×明等三人搭设A栋29层外架起重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的卸料平台,黄在卸料平台下部加固横杆,平台下部及黄作业周围无防护措施,作业时因天热黄脱云了上衣和安全带,17时20分左右,黄一脚踩空坠落,摔到四层楼面上死亡。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⑴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违规操作。
⑵搭设卸料平台无安全防护措施,冒险作业。
间接原因:
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⑵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⑴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高处作业应有安全的作业环境。
⑵加强对工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⑶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违章行为。
案例2
某通讯楼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下午,在某通讯楼工程现场,项目副经理分别安排泥工班组和空调班组晚上作业,其中泥工班组邹××等5人在水箱间屋面顶部进行水泥砂浆保护层施工,晚上8点40分许,邹××在用手推车运输砂浆时,不慎从顶部直径1.8米的检修人孔坠落至6层屋面,坠落高度7.2米。邹××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什么?
直接原因:
水箱间屋面直径1.8米检修人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设专人管理。
间接原因:
⑴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⑵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
⑶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监理人员对现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
案例3
某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上午,在某工程3A标段现场,一台起重量为50T、起重臂25米的履带式起重机准备配合基坑土方挖运及钢支撑安全装施工,9时吊装结束,起重机停车熄火。10时左右,司机朱××又发动了该起重机主机进行充气。此时该起重机的位置是:起重臂与履带平行、朝南方向,起重臂与水平方向的角度约67°朱××见到位于前方约十多米处另一台起重量25T的履带式起重机转向无法到位,便擅自跳离自己的驾驶室,上了25T起重机加强室帮忙操纵。10时15分,无操纵的50T起重机由于未停机,起重臂由南向北后仰倾覆,砸垮施工现场临时围墙(起重臂伸出围墙外6.1米),倒向路面,造成6名行人伤亡,其中2名死亡,1名重伤,3名轻伤。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⑴起重机司机违章,在起重机启动状态下擅自离开驾驶室,离开时,操纵起重臂提升的三个操作杆没有全部回复空档。
⑵起重机无安全装置,没有起重臂提升限制器和防止起重臂后仰的安全支架,带病工作。
事故教训:
⑴广泛深入开展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增强按章操作的自觉性。
⑵加强起重机等大型设备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设备检查维护保养和进场验收制度,严禁无安全装置设备进场,严禁设备带病工作。
案例4
某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在某公司施工的某花园二期工程现场,7号楼的施工电梯正在进行拆卸。下午2时50分许,位于施工电梯标准节项端的原先已经严重变形的电缆挑线架突然断裂坠落,砸到正电梯笼上收拾杂物、未戴安全帽的周××头部,周××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⑴挑线架由于原先使用处理不当,弯曲变形,留下隐患,在外力作用下,断裂坠落砸到工人头部。
⑵工人未戴安全帽。
事故教训:
⑴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应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⑵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特别是民工的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素质。
⑶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案例5
某市场工程触电事故
事故经过:
某人力资源市场工程已接近完工,甲方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以便项目改接正常供电线路。2003年11月24日下午16时20分,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将变压器的跌落式开关断开后即离开,施工场地随即断电,现场电工改装电缆。此时变压器的二次侧断电,但是一次侧仍然带电。17时30分,杂工领班杨××误认为变压器整体已经停电,为赶工期擅自带领另外两名杂工准备拆除变压器的防护竹架。杨××首先爬至防护架顶部触及变压器一次侧的高压电,当即被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认变压器整体断电的情况下,为赶工期冒险蛮干。
⑵供电部门未按要求切断工地的整个高压送电线路。
间接原因:
⑴甲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供电部门缺乏有效沟通。
⑵变压器周围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⑶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⑴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冒险蛮干行为。
⑵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加强工人劳动纪律教育。
⑶变压器等供电设施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⑷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与供电部门的沟通协调。
⑸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理工作,对重工工序、重要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制止施工违章违规行为。
案例6
某污水截排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2002年4月1日晚上8时30分左右,某污水截排工程现场,正在工作的盾构机工作温度过高发出警报,带班工长通知操作人员回地面休息,发出信号后,电瓶车司机鸣喇叭启动,此时担任出土泥斗车引导工作的劳务工龙××(工作位置在设置台车3-4节间一侧的平台)因急于跟同伴返回地面,从两斗车中间跨越至行走通道,被已经启动的电瓶车撞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⑴龙××缺乏安全意识,违章从工作位置向泥斗车间隙中跨越,与车抢道。
事故教训:
⑴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冒险行为。
⑵加强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
⑶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配备齐全,保持良好的机况。
⑷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案例7
某工程二期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上午,在某工程二期施工现场,钢筋班工人准备将堆放在基坑边上的钢筋原料移至钢筋加工场,钢筋工刘×等3名工人在钢筋堆旁作转运工作。由于堆放的钢筋不稳,刘×站在钢筋堆上不慎滑倒,被随后滚落的一捆钢筋压伤。7时25分刘×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2时20分死亡。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场地狭小,钢筋材料堆放困难,堆放不整齐,不稳。
间接原因:
⑴工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工作场所情况不了解。
⑵吊装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⑴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⑵对于场地狭小的现场,应进行科学的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场地,物料堆放必须整齐有序。
案例8
某商住楼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上午,某商住楼施工现场,架子班任××等两人到位于25层的悬挑防护棚上将堆放在上面的钢管捆扎,以便用塔吊吊运到地面。9时30分左右,任××在防护棚要捆扎钢管时,防护棚突然失稳变形,向下倾斜,任××从防护棚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74.3米。同时,该防护棚上面未捆扎好的数十根钢筋随之滑落,部分掉至相邻的工地,砸中在地面上的社会人员刘××和唐××。3人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⑴施工企业违章将拆下来的脚手架钢管堆放在防护棚上面,荷载超出了防护棚的承载能力,导致防护棚失稳,人员及堆放在上面的钢管坠落。
⑵在拆除脚手架的周围未设置隔离区,无明显警示标志,无专人看守。
⑶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
事故教训: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要从公司到项目部到班组层层落实,切忌走过场。
⑵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⑶加强民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使工人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
⑷防护棚是用于防止高处坠物伤人的一种防护措施,并非卸料平台,禁止在上面堆放物料。
⑸拆除脚手架、转运钢管必须这山望着那山高警戒区域,并由专人看管,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案例9
机车弛缓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机车司机甲某、副司机乙某、运转车长丙某,担当列车牵引任务,于19时40分从甲站出发,当列车运行至K432km+000m处时,司机对列车进行后部瞭望闻到机车走行部有糊味,立即停车开始检查判断出现糊味的原因,经检查,车内无异常,随后全面检查机车走行部,发现机车第五动轮左侧轮箍温度高,表面油漆变色脱落,继续检查第五动轮手制动机未松彻底,没有向任何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而是采取松开手制动机、凉轮30分钟后继续运行,当运行至K440km+000m处时,感觉机车晃动较严重,被迫停车。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1、司机、副司机责任心不强;接车检查时,未发现第五动轮手制动机未松彻底,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教训:
1、加强对行车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化程序进行作业,加强机车车辆运行中的监督与控制。
2、加强乘务员的管理、机车保养力度,工作中要认真执行“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持机车良好的运转状态。
3、机车乘务员必须加强机车出入库的技检工作,不得出现漏检现象,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必须定期严格依照《防止机车轮箍弛缓措施》的规定对机车轮箍进行检查。
5、乘务人员随时掌握机车运输中运行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汇报和解决运输途中出现的问题。
6、乘务人员必须了解接班时机车的维修情况和机车状态,按照作业程序、标准对机车进行检查、给油和自检自修作业,进行机车电气全面测试试验及制动机系统的机能试验。
7、加强乘务人员对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出现问题及时停车汇报和处理。
案例10
龙门架侧翻事故
事故经过:
某日,某单位龙门吊司机甲某、指挥乙某、司索丙某,在钉联场材料线利用龙门吊倒运堆码枕木时,突然现场起风下雨,由于风力突然加大,司机甲某立即采取停车措施,没有停住,导致龙门架撞坏止挡装置,冲出轨道侧翻。
请回答发生该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教训是什么?
直接原因:
风力突然加大,司机采取措施无效,导致龙门吊冲出轨道侧翻。
间接原因:
对在不良天气的施工,没有安全预想和防范措施。安全意识淡薄。
事故教训:
1、各施工单位,一定要重视天气预报的收集工作,对特殊条件下的施工,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预防措施,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坚决停工,杜绝冒险作业。
2、一定要加强对不良气候条件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盯控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多预想,早预防,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3、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使用状况良好。
4、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纵机械。
5、风力超过6级(含6级)以上,停止起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