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的诉讼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的利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八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次,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法律分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债务纠纷中,公司股东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公司债务原则上股东不承担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司股东是按规定承担出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的义务。如果股权全部出资则有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个人股东的个人财产无关。但如果股东没有按照章程出资的话,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之一,且认缴出资并持有公司部分股权时,当公司出现债务的情况,只要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就不会承担其余责任。反之,则应当在未缴足数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公司的法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和公司财务区分,没有单独制作财务报表的情况时,当公司出现债务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债务法人有没有义务偿还,要区分企业的性质,对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但如果法定代表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且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要求法定代表人履行出资义务偿还债务,也会得到的支持。如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或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当然就没有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偿还公司债务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的企业,是以法人的全部资产来承担风险。如果破产则是用企业还有的资金来偿还,不足部分就不用还。如果隐藏财产来躲避债务,或者法人代表贪污了企业资产,就是要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是什么公司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是为了规范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的组织和行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