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处二百 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机动车超载或违规运输的处罚规定。
机动车超载运输或违反规定运输的危害我们已经从无数交通事故血的教训中看得很清楚了。无论是客运超载还是货运超载。从表面上看多拉一位乘客或多运一吨货不会对机动车带来什么影响,它毕竟是钢筋铁骨造的,所以人们往往为利所驱,对超载不在意,能多拉就多拉。超过一定程度重量,钢铁材质的机动车零部件世会扭曲变形,导致车毁人亡。更何况,机动车本身对不同重量的承载有不同的控制能力,超过一定程度,它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运行,因此,每一辆机动车都有它的特定用途和功能,都有其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在这方面我们必须要养成尊重科学崇尚理性的精神,严格按照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运行。
机动车上路运输除了不得超载以外,还要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系列的规定,比如不得客货混运,客运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晶,运输燃油、化工原材料、其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他可能会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机动车必须有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合格的专用装载设备,有些运输还要事先经过报批。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一些人往往看不到违反规定所潜伏的巨大危险。事实上近年来,就曾发生过用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装危险化学品,严重超载翻车,造成整车含砒霜的化工原料倾倒进入河流的危险局面。这些事故影响的不是几个人而可能是整个流域数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还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法律之所以规定要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这一强制措施,是由于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部门创收,对违规违法车辆罚款放行,只要交了罚款,违规超载车辆照行不误,这样一个个的安全隐患继续在道路上行使,继续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处罚的目的根本没有达到。而车主们往往为了营利,在算计好超载所获盈利与罚款数额之差尚有赚头时,就会冒险超载,抓不到就大赚,抓到了也能赚,违法成本不高;现在法律规定,对超载机动车要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就不能再将超载违规车辆罚款放行,而要首先使机动车消除违法状态,超载的减重,违规的要改按规定的方式承载,直至违法状态消除后才能放行。这样就将交通安全的隐患一个个消除,真正达到了处罚违法违规的目的。
还应当看到,一些运输单位的超载是由于单位负责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强令驾驶人员这样做的。因此,为了能从根本上有效制止超载的发生,保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多次发生超载行为,经处罚不改的运输单位,本条规定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的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菏泽市公路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处理?不管发生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的交通事故大小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不要想着逃离现场,首先应该按照规定在车辆后方放置反光警示标识牌,以防造成后车追尾发生二次事故。交通事故不严重,无人员受伤,为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了不影响交通安全,可以先拍照或者录像保留证据,把车辆靠路边停放,双方协商私了(协商成功要有证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处理?
不管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小,不要想着逃离现场,首先应该按照规定在车辆后方放置反光警示标识牌,以防造成后车追尾发生二次事故。
交通事故不严重,无人员受伤,为了不影响交通安全,可以先拍照或者录像保留证据,把车辆靠路边停放,双方协商私了(协商成功要有证明人,省的有一方反悔,可能就会涉及事故逃逸),如果协商不成,拨打报警电话122,等待交警到来划分责任认定,同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定损。
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情况下,要保持头脑冷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先把受伤人员救治到安全位置,拨打122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120,如果有火情或受伤人员无法移出时,同时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当然不要忘了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是交警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行调查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如何处理? @2019
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规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九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二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案件常用法规 @201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细则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1
【释义】本条是对超载、严重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载客的公路客运车辆和货运机动车规定的有关处罚和强制措施在这里,被处罚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超载的公路客运车辆,这里的“车辆”应当专指机动车,因为只有专门的客运汽车才能从事公路客运业务。公路客运车辆不包括在城市内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汽车、电车等。这里的额定乘员,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乘员人数。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按照严重超载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了规范公路客运车辆安全载客,不搭载除乘客行李以外的其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条 他货物。
本条规定的第二类超载是货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客。“载质量”,载质量是指车辆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也称为车辆的货物浄重。交通警察判断货运机动车是否超载的,要看机动车的装载是否超过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载质量,如果超过的数量达到核定载质量的30%,即构成严重超载。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严重超载处罚,这是因为货运机动车如果在载货的同时载客,则构成客货混装,客货混装会严重影响乘车人安全,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货运机动车并非一概不得载人,需要搭载作业、装运或者押运人员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措施。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请参照本法道路通行规定一章关于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有关货运机动车装载规定的解释。
车辆运输超载是一个社会难题。受利益驱动、运价不合理、管理措施薄弱以及处罚力度不够等影响,运输超载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毁损了路面,危及行车安全。为了遏止超载行为,尤其是严重超载行为,近年来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春运期间客车超载采取了“卸客转运”措施,一些地方对货车采取卸去超载部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些措施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三是容易引发群众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