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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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一方当事人不服。这样,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提起上诉,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一。

答 辩 状

答辩人: 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

在原告高佩环诉被告高佩金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答辩人作为原告追加的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发表以下两个方面的答辩意见:

一、原告追加第三人以及原告要求确认答辩人(依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要求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不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诉的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只是参与到原、被告一方的诉讼中来,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义务,否则就不属于第三人,而应作为被告应诉了。本案将答辩人作为第三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履行,该房屋(已经倒塌)在开发建设范围之内,答辩人也已将补偿款给付给被告高佩金(后面的答辩对此有详细阐述)。所以,答辩人也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到本案中来。

二、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答辩人。

首先,该房屋登记所有人是高佩金,并没有变更到其他人名下。

按照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高佩金是法律意义上的.该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原告持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证书可以通过保管、寄存、拾得等方式取得,高佩金只要登记公告,就可以领取新的证书,因为证书无论在谁手中都不能有改变高佩金是所有权登记人的事实。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尤其是处分权专属于所有权人,这种权利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托伦斯登记制度,除了进行形式审查外,对于有些实体权利也要进行审查,并且颁发所有权证书。被告高佩金取得该房屋的初始登记从形式到内容均没有瑕疵,在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前就是唯一的合法所有人。

原、被告之间即使存在买卖关系,也仅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尚不能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被告依然是该房屋唯一的处分权人。

其次,该房屋坍塌多年,已经废弃,没有实际的居住人,不存在所有权权能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答辩人按照棚户区改造划定的建造范围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只能找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答辩人在对被告进行拆迁补偿时,已经对该房屋所有权状况询问了被告,被告告知答辩人该房屋不存在买卖关系。那么被告既是登记的权利人,也是实际意义上的权利人。

且被告自愿承诺出现其他争议时由他进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其承担。

因此答辩人才与被告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此期间被告未提起与原告有买卖关系,而原告也从未向答辩人提出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从原告反复变更追加第三人主体错误即可以证实)。

最后,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由于答辩人对该房屋拆迁补偿后,实施的是商业开发行为,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无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房屋登记部门注销即可。

答辩人除留二万元作为被告履约保证外,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那么毫无疑问答辩人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该房屋的所有权不会再由原告取得;又即使原告依据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向答辩人提出要求,由于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有买卖关系,答辩人亦无法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只能与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不能依据契约、合同就与他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综上,答辩人与高佩金之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答辩人。即使原告主张的合同有效,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行使的是债上请求权,而不再是物上请求权。

答辩人:XXX责任公司

代理人:单既才

2011年6月27日

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很多夫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感情的破败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最后不得不选择离婚。而关于婚后财产的分割需要一定的程序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为避免一些麻烦,可先行了解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的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员):

作为姚某、杨某的代理人,参与其与冯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承望予以考虑。

一、本案并非分家析产纠纷,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其目的是逃避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规制。分家析产纠纷的前提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而本案中,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不是家庭成员关系(原告冯某与姚某于2008年8月17日离婚,原告姚女归原告冯某抚养),涉案房屋系姚某个人财产。

二、被告杨某主体资格不适格

杨某于2004年6月7日将自己的所有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赠与给被告姚某及其弟姚兄之后,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无关。原告之所以将其列为被告,就是要给法官制造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的假象。

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开来

分家析产纠纷中家庭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系家庭成员,不应当仅仅是夫妻二人(夫妻之间财产分割应当由婚姻法调整),而本案另一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涉案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同时,家庭共同财产应当是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付出之后的所得或者是全体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涉案房屋属于被告个人受赠财产。

四、涉案房屋源自杨某赠与姚某个人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04年6月7日杨某与姚某、姚兄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明确记载“赠与人……故决定将自己继承母亲的四间平房赠与姚某、姚兄二个儿子个人所有。”拆迁姚某个人所有的平房后,姚某利用拆迁款回购的房屋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被告个人所有的拆迁款大于购房所需方价款

被告个人所有的平房被拆迁后,拆迁单位共计补偿给被告的款项为342195.52元;而回购涉案房屋总共仅需要340822.00元。因此,购买涉案房屋根本无需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与拆迁单位的《回购拆迁补充条款》第一页正文首部就明确了“用拆迁补偿款折价购买房屋”这一事实。

六、原告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按份共有没有权利基础

如前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因为涉案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故,原告主张的按份共有时去了基础。由于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并没有共有份额,因而,其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并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在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2009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的拆迁补偿款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的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这里面要区分城市和农村土地拆迁的情况,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上述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使用,则一般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全部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搬迁,停业补偿等费用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则被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产权调换房亦按照上述继承原则办理。

2.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继承问题。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补偿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的,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拆迁房屋获得的经济补偿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有哪些?

案件介绍:

黄萱与王源为夫妻关系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王源于1989年6月11日死亡,黄萱便由儿子王志照顾。王志与张建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颖。2005年8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拆迁人(甲方),与王志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一份《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1)拆迁乙方的120号房屋;(2)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是:黄萱(户主)、王志、张建敏、王颖。其中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22万元,拆迁补助费共27.2万元,共计50万元。

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诉争房屋,直至2011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遗嘱。其后,黄萱和张建敏、王颖因遗产和拆迁款分配问题发生争执,遂将张建敏、王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丰台区的诉争房屋归黄萱所有,其给付张建敏、王英折价款;(2)依法分割北京市120号房屋剩余的拆迁款8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张建敏领取了全部拆迁款。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101房屋,2006年8月12日,将该房屋登记在王志名下。

原告黄萱称,买房花费42万元,剩余8万元拆迁款未分割。

被告张建敏称,买房花费25万元,另有11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剩余拆迁款全部交给了黄萱。被告黄萱对此则表示否认。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颖共有,张建敏、王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黄萱49万元;黄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张建敏、王颖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张建敏、王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黄璇人民币2.9万元;

3、驳回黄萱其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他诉讼请求。

房产继承专家律师靳双权点评案件:

房产继承纠纷的专家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黄萱就房屋拆迁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物系以被拆迁的120号房屋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现张建敏、王颖上诉认为,该房屋是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号房屋所得的拆迁款购置,黄萱并不享有财产份额。对此,靳双权律师的解读是:

首先,本案中的《拆迁安置与补偿相关协议》是对上述所涉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时的直接依据。根据该协议中载明的内容,120号房屋实际居住的户主系黄萱。在该协议中除拆迁补偿款外,还有拆迁补助费。而双方均认可全部拆迁款均由张建敏领取。在张建敏、王颖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款项并无黄璇之份额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排除黄萱对该拆迁款享有的相应权利。

其次,用上述款项购买了诉争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志名下。而张建敏所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将余款交给黄萱缺乏证据。即购房后剩余的款项未实际分割。

关于该部分数额,根据庭审中的陈述,黄萱主张其买房后剩余款项为8万元,张建敏则称购房及装修等花费36万元。因此,双方所述相互对应,未曾使用金额至少8万元。

在考虑上述共有财产份额和其在被分割财产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情况下,依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原则,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颖共有并给付黄萱相应遗产分割折价款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于法有据,其所认定的金额亦合理适当。

拆迁补偿作为遗产的分配问题

1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拆迁补偿中有针对共同居住人的补偿,应当先行减除。剩余部分做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配。

2,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份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对遗产进行分配。

3,《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拆迁补偿款继承案件代理词 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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