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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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条规定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消费者有选择权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2.最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单位要先行赔付: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

明确责任承担主体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第1条规定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目的在于落实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首负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解释》明确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饮服务,有时会发生食品过期或者霉变损害旅客身体健康的情况。《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包括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先行赔付。

1.消费者有选择权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最先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单位要先行赔付: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三)惩罚性赔偿。

最能体现《食品安全法》严格的便是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第二款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条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适用前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死伤残的后果。

2.赔偿数额:损失+10倍价款或3倍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以下三种情形为由进行抗辩,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抗辩无效:

1.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

第一条 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第七条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报告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与销售资质的民事主体,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仅起诉挂靠者或者被挂靠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民事主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

虽然新《 食品安全法 》规定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的惩罚性赔偿例外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但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笔者总结发现,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相关食品标签瑕疵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标准有逐渐趋同的趋势。本文中图表内容为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和整理有一定代表性的35个案例,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各地法院针对因存在食品标签瑕疵而支持价款十倍赔偿和不支持价款十倍赔偿的几种主要情形。案例反映出以下问题: 首先,原告基本选择要求价款十倍赔偿而非损失三倍赔偿。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若主张损失三倍赔偿,原告需证明损失的存在和金额,举证难度大 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而选择主张价款十倍赔偿只需证明其支付的价格及食品标签本身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瑕疵,举证难度小。 其次,明知标签瑕疵而重复购买,请求价款十倍赔偿受限制。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整个《食品药品司法解释》中使用的都是“消费者”,唯独第三条中使用食品安全法不予支持 了“购买者”。这条规定意味着,在食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即便是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要求惩罚性赔偿,法院也应该支持。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三条适用的范围是与食品质量问题有关的纠纷,笔者理解,这里的“食品质量问题”指的是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并不包括不影响食品本身质量的食品标签瑕疵问题(即便该瑕疵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对上述不支持价款十倍赔偿的案例,即法院对购买者明知标签瑕疵而重复购买的食品不支持价款十倍赔偿,与《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不冲突。 最后,对食品标签营养成分信息存在的瑕疵,有的法院认为影响食品安全支持原告价款十倍赔偿要求,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不影响食品安全。可见,在有关食品营养成分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问题上,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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