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错情形
你好行人过错情形 ,行为人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方面是受特殊保护的,行为人违反行人过错情形 了交通事故,属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机动车一方应该让保险公司赔交强险10万元。然后根据“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行人过错情形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行人过错情形 我估计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至少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行人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1.“行人不赔机动车”的观点能否适用于本案
根据司法的价值取向,生命权高于健康权,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如机动车一方仅仅以财产损失主张行人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本案并非是财产损失赔偿。本案的特殊表现为:其一,机动车一方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而行人仅受到一定的损害,目前尚未构成伤残等级行人过错情形 ;其二,本案的机动车是二轮摩托车,“行人不赔机动车”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大型(四轮以上)机动车对行人的安全有极大的风险,在事故中行人基本上无对抗性行人过错情形 ;其三,本案中的行人并非单纯意义上的行人,其在事发前有违章停车的行为,其占道停车是否影响到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得而知,然后其横穿机动车道捡拾物品后折返,该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显过错。故本案的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起因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但该条规定仅针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责任未作规定,故本案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但本案机动车驾驶人在事发时为行人过错情形 了尽量避让行人,紧急刹车,导致自己摔倒致死,如其直接撞击行人,对行人的伤害应当是非常大的,而行人受到的却是较轻的伤害,故可以推断事发时机动车驾驶人有紧急避险的情形。据此,本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本案处理的社会效果
原审法院未清晰梳理本诉与反诉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笼统的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处理,导致上诉人瞿某对法律的不当理解,以致认为“行人赔机动车无法律依据”。同时,一律的按照“行人不赔机动车”的理念判处案件,势必会怂恿行人无视交通规则,不仅不能很好地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悖。本案二审的裁判希望能够助推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将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予以明确。
怎样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五个等级。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行人过错情形 ,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即按照过错严重程度和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确立各方责任等级。机动车方在特定条件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人过错情形 ,即在机动车方无过错、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有过错行人过错情形 的情形下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行人过错情形 ;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人过错情形 他方无责任。
在没有斑马线的情况下 行人过马路被机动车撞了 行人要负事故责任吗在没有斑马线的情况下 行人过马路被机动车撞了 行人不需要负事故责任。
通常情况下行人过错情形 ,行人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办法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只有证明行人有责任才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无法证明的,责任由机动车方承担。
行人虽然没有走斑马线,但是按法律规定机动车还需尽到避让义务。如果机动车已经采取避让措施,但仍导致事故发生,就说明行人存在过错,交警将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判定双方应负的责任。行人在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撞,在行人存在过错时,则行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若行人没有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行人过错情形 :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