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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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
食品安全法148条

食品安全法148条就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可以如何赔偿的问题进行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不是一定要受到损害才可以申请赔偿损失

不一定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标准,但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仍建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法律分析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十倍赔偿不以受到人身损害为前提。例如,在(2018)闽01民终4450号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要件问题。该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系分别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不同情形下,消费者权利主张及选择的规定,二者并非递进关系。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民事责任,即生产者或销售者违法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责任,而第二款既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也有惩罚性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号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律规定的损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损失,购买货物的费用可以计算为财产损失。但是,亦有法院对此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菜品中有异物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人身未遭受实际损害,不能获得十倍赔偿。例如,在(2017)沪01民终10698号案中,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菜品中虽发现异物,但并非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人身遭受实际的损害,故倪某要求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支付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争议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一、148条第二款是一个惩罚性赔偿,并且遵循第一款中列明的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推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己担责,如果是经营者的问题,必须先行赔付再去向经营者索要赔偿。

二、如造成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在价款十倍和损失额三倍中有权自由选择,最低限额仍然为1000元。第二款赔偿金的关键并不需要消费者遭到实际的物质损害,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在假冒伪劣商品售出的一刻就已经存在,即侵犯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了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跟该商品是否实际使用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了无关。

三、第二款中的但书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即标签、说明书出现了一些类似印刷方面的瑕疵,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导时,便可以豁免惩罚性赔偿。

四、“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商只需要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可以有效规避千元消费者赔偿,而只进行普通的十倍赔偿就可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

案例:

郭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经被废止,且于去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

但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故不在十倍赔偿之列,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郭女士想要获得赔偿,也只能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   

【评析】超市应作出十倍赔偿。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即郭女士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148条赔偿标准

消费者要主张《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的赔偿需要提供对应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的证据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证明以下事实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1、从某一销售者处购买了该食品;2、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3、由于该存在食品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受到实质损害。包括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具体来说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可以提交购买时的购买凭证、发票等;受到人身损害的,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的发票等。

食品吃出异物赔偿标准法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先行赔付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食品吃出异物,消费者除要求退还价款外,完全可以向商家索要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食品安全法148条损害认定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修订情况:

1、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3、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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