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1、现行的及对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但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越早越好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鉴定时间的早晚不会对伤残等级产生任何影响。2、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4、根据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或者等其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规定的其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他材料。5、因各地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在办理前拨打12333先咨询一下。
工伤鉴定后还能做工伤康复治疗吗可以。现行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上的规定。但劳动能力鉴定并非越早越好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鉴定时间的早晚不会对伤残等级产生任何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我国工伤认定后多久做康复其实有很多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的慢性疾病和内伤出院以后还要配合着医院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康复期,在康复期之内有些身体功能就会慢慢的恢复的。但也有些人可能根本就不需要做康复,出院就完全恢复好了的,想必有些人对康复的认识还是有失偏颇的,所以才会比较关注在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我国 工伤认定 后多久做康复? 一、在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我国工伤认定后多久做康复? 每个人做康复的时间都不一样,这个医院到时候会通知的。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治疗 工伤 医疗机构书面建议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工伤职工可以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为最终结论。 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WHO)。康复不仅针对疾病而且着眼于整个人、从生理上、心理上,社会上及经济能力进行全面康复。 二、根据《 工伤认定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工伤认定的最短时间,仅仅规定了最长时间,在不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员工承诺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如厦门对事故经过清楚的承诺7天时间下达。 因为康复本来也就不一定是每一个工伤职工都会必经的一个步骤,康复是要结合着职工个人身体恢复状况的,对患者的治疗及康复期等医院到时候会进行妥善的安排,国家不可能作也根本就没办法出统一规定的。
工伤是先鉴定还是先康复工伤先鉴定。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你先应急治疗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然后拿着所有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的诊断证书拿着你的症状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你到鉴定机构机关去鉴定鉴定完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了之后,你进行康复性的治疗。
工伤康复是否针对哪些人工伤康复仅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是按照“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和立足于“基本康复”的原则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以及生活处理能力、劳动能力,让其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医疗服务。并费工伤职工都必须进行工伤康复,工伤康复也并非适合于所有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是否应当进行工伤康复,取决于是否具有康复价值。工伤康复一般适用于骨伤、烧烫伤、神经损伤、职业病。工伤康复由专门的康复治疗机构进行,北京市制定有专门的工伤康复办法,具体程序是先由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人社局委托康复机构评估,作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结论,人社局核准后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第九条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第十条康复对象的确认:(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第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进行工伤康复。第十三条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怎么算工伤认定怎么算工伤认定
怎么算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工伤认定是对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作出判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3类情形,这些规定只是一个类的划分。下面是怎么算工伤认定。
怎么算工伤认定1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工伤保险享受范围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怎么算工伤认定2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把握如下几点:
一是应以承担社会责任应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的情形下,就应认定为工伤。不要轻易地把职工推出去。工伤保险从民事责任发展到雇主责任以至目前的社会责任,工伤保险作为一种强制的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其承担起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是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
三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的规定,在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的证据。
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应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对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怎么算工伤认定3
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与工伤康复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