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不一定,不同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标准,但是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仍建议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与商家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
法律分析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十倍赔偿不以受到人身损害为前提。例如,在(2018)闽01民终4450号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要件问题。该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系分别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不同情形下,消费者权利主张及选择的规定,二者并非递进关系。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民事责任,即生产者或销售者违法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责任,而第二款既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也有惩罚性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号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法律规定的损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损失,购买货物的费用可以计算为财产损失。但是,亦有法院对此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菜品中有异物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人身未遭受实际损害,不能获得十倍赔偿。例如,在(2017)沪01民终10698号案中,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菜品中虽发现异物,但并非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人身遭受实际的损害,故倪某要求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支付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争议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事实依据和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一、《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由两款组成:
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两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及构成要件
第一款规定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了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进行损失赔偿的“首负责任制”。适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了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适用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然而,这两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均包含“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要求。如此,适用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三、运用体系解释方法进行综合理解
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和理解。
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此有关的,主要有三个条文:
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
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
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产品如果不存在实际危害,仅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可见,产品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虽然可以是行政管理处罚的违规情形,但不一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
四、管理性规范与侵权性规范的区分
《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表明我国立法已经基本认可“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与这种立法理论背景相适应,对食品安全法规范,也可作类似的区分,即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分为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其中,管理性规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机关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而侵权性规范,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责任关系,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受害者的索赔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对这种区分方法的逻辑层次,可用表格梳理如下:
管理上禁止性规范
概约性规范(宣示性和引致性条款)
A
具体性规范
纯管理性规范(为行政机关发动行政管理行为提供依据)
B
管理性与侵权性兼备规范
C
侵权上禁止性规范
具体性规范
侵权性与管理性兼备规范
D
纯侵权性规范(侵权责任法类型化规范及特殊具体规范)
E
概约性规范(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F
可见,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体系中,对国家颁行的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归为上表中的B类规范,即管理上禁止性规范,或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可以归为上表中的E类规范,即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五、小结
从以上分析,总结出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区分为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对《食品安全法》的规范,可区分为管理上禁止性规范与侵权上禁止性规范,或者行政管理处罚性规范与民事裁判赔偿性规范。
3.《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为,产品具有实际危害,即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法九十六条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个损害指什么,问题很专业人身伤害一般而言就是对身体健康权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的实际损害 比如中毒 死亡等财产损害即对对财产的价值受到降低 或者财产的外观和功能受损 比如食品的包装或者内在成分对物件的损害等其他损害是相对于自己而言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已经一些不是直接的损失 但是将来一定会产生的损失 这就是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你所说的透过包装发现该食品已经变质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但未食用没有造成我身体上的不适 这个也是应当要求商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 意见望能帮助你,谢谢采纳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中国法院网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指什么想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什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在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扩展资料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危害指的是什么食品安全危害(Food safety hazards)是指潜在损坏或危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因子或因素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包括生物、化学以及物理性的危害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危险。一旦食品含有这些危害因素或者受到这些危害因素的污染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就会成为具有潜在危害的食品(Potentially hazardotIs foods)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尤其指可能发生微生物性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危害可以发生在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其差异较大,按照HACCP危害分析的通常分类,有四种类型。
一、生物性危害
常见的生物性危害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以及霉菌。
1.细菌
按其形态,细菌分为球菌、杆菌和螺形菌食品安全法中的受到损害是指 ;按其致病性,细菌又可分为致病菌、条件病菌和非致病菌。食品中细菌对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危害表现在两个方面。
(1)引起食品腐败变质。
(2)引起食源性疾病。若食品被致病菌污染,将会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2.病毒
病毒非常微小,不仅肉眼看不见,而且在光学显微镜下也看不见,需用电子显微镜才能察觉到。病毒对食品的污染不像细菌那么普遍,但一旦发生污染,产生的后果将非常严重。
3.寄生虫
在寄生关系中,寄生虫的中间宿主具有重大的食品安全意义。畜禽、水产是许多寄生虫的中间宿主,消费者食用了含有寄生虫的畜禽和水产品后,就可能感染寄生虫。例如吸虫(Trematoles)中间宿主是淡水鱼、龙虾等节肢动物,生吃或烹调不适,会使人感染吸虫。
4.霉菌
霉菌可以破坏食品的品质,有的产生毒素,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例如黄曲霉素、杂色曲霉素、赭曲霉素可以导致肝损伤,并具有很强的致病作用。
二、化学性危害
常见的化学性危害有重金属、自然毒素、农用化学药物、洗消剂及其他化学性危害。
1.重金属
重金属,如汞、镉、铅、砷等,均为对食品安全有危害的金属元素。食品中的重金属主要来源于三个途径:(1)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工业三废的污染;(2)食品加工过程所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机械、管道、容器以及食品添加剂中含有毒金属;(3)作为食品的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从含高金属的地质中吸取了有毒重金属。
2.自然毒素
许多食品含有自然毒素,例如发芽的马铃薯(土豆)含有大量的龙葵毒素,可引起中毒或致人死亡;鱼胆中含的5一a鲤醇,能损害人的肝肾和心脑,造成中毒和死亡;霉变甘蔗中含3一硝基丙醇,可致人死亡。自然毒素有的是食物本身就带有,有的则是细菌或霉菌在食品中繁殖过程中所产生的。
3.农用化学药物
食品植物在种植生长过程中,使用了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抗氧化剂、抗菌素、促生长素、抗霉剂以及消毒剂等,或畜禽鱼等动物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抗生素,合成抗菌药物等,这些化学药物都可能给食物带来危害。世界各国对农用化学药物的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残留量作了严格限制。例如欧盟规定,中国出口到欧洲的蜂蜜中氯霉素的残留不得超过0.1ng/mL。
4.洗消剂
洗消剂是一个常被忽视的食品安全危害。问题产生的原因有:(1)使用非食品用的洗消剂,造成对食品及食品用具的污染;(2)不按科学方法使用洗消剂,造成洗消剂在食品及用具中的残留。例如,有些餐馆使用洗衣粉清洗餐具、蔬菜或水果,造成洗衣粉中的有毒有害物毒,如增白剂等,对食品及餐具的污染。
5.其他化学危害
化学性危害情况比较复杂,污染途径较多,上面讲的是一些常见的、主要化学性危害,还有滥用食品添加剂、机械润化油等其他化学性危害。
三、物理性危害
物理性危害与化学性危害和生物性危害相比,有其特点,往往消费者看得见。因而,也是消费者经常表示不满和投诉的事由。物理性危害包括碎骨头、碎石头、铁屑、木屑、头发、蟑螂等昆虫的残体、碎玻璃以及其他可见的异物。物理性危害不仅令食品造成污染,而且时常也损坏消费者的健康。
四、转基因食品的危害
自从197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科恩教授开发成功转基因技术,转基因技术被逐渐应用于农产品的生产,但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目前却没有一个人能做出肯定的回答。1999年3月,《自然》杂志发表了康乃尔大学Losey等人认为转基因作物有毒性的论文,引起了世界的震惊,其报道的转基因Bt玉米毒死黑脉金斑蝶的幼虫可谓转基因作物短期不良反应的一个实例12]。据推测,长期不良效应的发现正如六六六、DDT、PPA等药物的不良效应一样需要一定时间。欧盟国家在2000年6月决定暂停转基因产品的种植和流通,日本曾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深信不疑,但自Losey等人的论文发表后,也将重新对转基因食品的安 全进行进一步研究。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一方面给食品行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另一方面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市面上的食品安全检测仪都能适应多种情况,不论是工作环境还是食物材料,都能够准确分析出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是否有不良添加或有毒有害物质等。
冠宇仪器本着秉承“重合同、守信用、优质服务、互利双赢”的经营理念为核心,以产品技术创新为依托、保障食品、药品、环境、水质安全为己任 ,同时为食药监系统、农业系统、畜牧系统、渔业系统、食品企业等提供专业的检测仪器、先进的技术支持和高效的整体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