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因为颅底骨折和肋骨骨折程度不同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鉴定的伤残等级不同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力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颅内出血 颅底骨折算几级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3)肝切除1/3;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5)胰切除1/2;
46)白血病完全缓解;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8)胃切除2/3;
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1)一侧肾切除;
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 ̄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槽骨损伤长〉8厘米,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6)一手除拇指外;其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7)一手除拇指外,其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他2 ̄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1)一前足缺失;
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
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34)下肢伤后短缩〈3厘米,〉2厘米者;
35)肺叶切除;
36)肺功能轻度损害;
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1)肝切除1/4;
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4)成人脾摘除;
45)胰切除1/3;
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47)白细胞减少症;
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9)血小板减少(〈8×10(上角)10/L);
50)胃切除1/2;
51)小肠切除1/2;
52)结肠大部分切除;
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4)轻度排尿障碍;
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狭窄;
59)未育妇女侧乳腺切除.
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 ̄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6厘米,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厘米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九级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 ̄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d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膈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级
1)颅骨缺损9 ̄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
颅底骨折算几级伤残骨折是有能评残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的!
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你是属于十级里面的 34 条款!
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 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 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 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颁布时间:1996年1月1日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具体赔偿金额 要看你的工资多少了 !!
头部受伤,赔偿根据头、面部损伤程度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分为重伤一级、二级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轻伤一级、二级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轻微伤。
具体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0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 c㎡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0 c㎡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3.3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5.3.4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3.5轻微伤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5轻微伤
a)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不同的等级下的赔偿不一样。
头部伤残鉴定标准,头部伤口多少厘米算十级伤残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
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
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大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2000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这其中就存在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颅底骨折赔偿标准 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2000,那么就只发2000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