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关于城镇农村统一赔偿标准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一是工亡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因为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的差别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导致同命不同价,农民工的权益,经常无法得到保障。2010年对《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修订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二、二是其它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镇和农村统一赔偿标准问题,如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有些省份还区分户籍,但都在逐渐的趋于统一,如湖南省于2021年11月已经统一适用城镇标准,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金额。
综上,想要知道城镇和农村统一的标准,先分清是工伤事故还是其它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 如果是前者,查阅《工伤保险条例》事故发生地的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如果是其它人身损害赔偿事故,适用《民法典》、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文件。
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哪些条件可以按城镇标准(上海市)赔偿1、上海本地非农户口可以按上海标准赔偿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
2、上海居住满一年以上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的外地非农户口也可以按上海标准赔偿;
3、上海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地农户口满足一定条件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也可以按上海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城镇赔偿标准 保险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之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此规定出台之前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我国一直以户口性质(即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来区别赔偿标准,以往的司法实际也简单地按照户口性质来判决赔偿标准。
解释的出台,目的在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但解释出台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为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请示,于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全文如下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近年来,上海、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差距
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项目中区别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主要是死亡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误工费,然而这三项费用通常在赔偿总额中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这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2.5倍左右。
二、不要错误地以户口性质来判断按照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计赔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了解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使用农村和城镇两个标准,但几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错误地认为,这两个标准完全以户口本上的户口性质来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肇事者、保险公司这些“嫌麻烦”、怕“多赔”的相对方错误地宣传引导(通常劝导受害者,以我国划分了两种标准,农村户口就只能按农村标准赔偿,到法院也是输),笔者接触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来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结果协商按照极低的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吃了很大的“哑巴亏”。
三、农村户口哪些情况可以按城镇标准计赔
交通事故的农村标准是以农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农村户口,那农村户口与农村居民有何区别呢?《解释》出台前很多年,我国公民的结构基本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几大类,而且作为人数最多的农民基本上是固定在农村区域从事农业生产,最早是基本没有人外出打工,到后来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务必(这部分人即使外出时间也是很短暂的或者说是收入的次要来源,无法彻底离开农业),再后来,因农业产值的降低,仅仅靠农业收入已无法保障一个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数的青壮年农业人口涌入城镇,以非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甚至有很多农村人员在城镇扎根,这类人群实质上与城市户口居民并无区别,现实状况告诉人们如果继续按照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显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释》的亮点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户口性质确定赔偿标准的落后做法,以“居民”定标准。
(一)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的迅猛增加,但是这些“农民”大部分户口未迁至城镇,实际上已“人户分离”,在城镇居住、务工、生活,已融入城镇,其居住、职业、生活及消费均与城市人口无异,交通事故对其产生的损失已不同于在农村所受损失,远比农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消费,就可按城镇标准计赔偿。如果以排除法来判断,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二)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属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
1、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年龄女在55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镇经商一年以上;
5、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
6、户籍属于成都五区农村户口,未被征地;
7、外来务工的建筑工人,在一个或多个建筑工地连续务工超过一年;
8、虽然居住在农村,但就职于某单位超过一年,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五、从户口本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但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这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为城镇户口。
四、哪些区域界定为城镇
城镇是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一般而言,县级及县级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
就成都地区而言,笔者以为成都五区范围均属城镇,城郊结合部,以非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模式为城镇。另可以以管理机关的属性来划分是否属于城镇,如基层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的非集镇区域一般界定为农村,基层政府系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整个区域一般可以界定为城镇。又如基层自治组织系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一般系农村,系社区自治组织一般系城镇。当然现实状况也有某个区域先改乡镇政府为街道办事处,下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并未变为社区或正在准备筹建社区,以及某些地区自治组织已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社区,但管辖这一区域的基层政府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未变为街道办事处,这两种情况仍然可以认为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者社区所辖区域为城镇。
五、如何实现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
既然在城镇长期居住、务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那么如何实现按城镇标准计赔?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实际赔偿的主体,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保险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赔偿受害人,也就是说大部分的案件,实际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肇事者或者不赔偿,或者赔偿很少一部分费用(当然,赔偿的数额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业险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赔),保险公司能否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就十分重要。其次,我们知道受害人获得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二是向法院起诉。作为交警主持协商调解程序,能否启动程序取决于双方自愿,启动后能否达成一致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既然两种赔偿标准(城镇和农村)差距太大,作为保险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户口薄上的户口性质赔偿(农村),当然现实中也有部份保险公司在受害人能够提供车祸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情况下,愿意协商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但是,没有暂住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多么充分,保险公司通常拒绝按城镇标准赔偿。
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按城镇标准计赔,显然只有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本书已阐明交通事故打赢官司基本就意味着能实际获得赔偿,故通过诉讼打赢官司才是关键。要让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赔偿,证据是基础,聘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是保障。在此我要郑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上的两个误区,误区一,错误认为找用人单位开个证明,或找几个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务工,就可以轻易地胜诉;误区二,错误地认为随便找个略懂交通事故的代理人,就可以在家静等佳音,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律师,在起诉时未扣除交强险的部分,赔偿额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划分的责任比例这算,让受害人少赔了6万余元,由于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没有任何途径可以挽回这6万余元。交通事故诉讼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律事务,作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涉及的此类诉讼太多太多,专门设有精通交通事故诉讼事务的法律事务部处理诉讼事宜,由于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差异较大,就诉讼而言,他们的工作重点也在于尽量能使所有的农村户籍(不管是否在城镇居住、务工)受害者均按农村标准赔偿。这样,受害人所聘请的律师应该针对其实际情况,组织一套相互印证,高度统一,高度严密的证明受害人(或被扶养人)实际已是城镇居民证据,同时要通晓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庭审思辩才能。
近几年来,随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不断增加,法院以人为本审判风格的渐渐深入,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赔的交通事故案胜诉率非常之高,使实际融入城镇,或生活状态与城镇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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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全国各省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国各地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6年各省有关统计数据 自2007年5月1日执行。
山西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2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81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171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253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8300元
四川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350.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01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524.8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395元
5、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7,852元
上海市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20668元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 14762元;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 9213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 8006元;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9569元
贵州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 9116.61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 1985.00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 6848.39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年/人): 1627.00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 1401.25元;
6、 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省内15.00元/天,特区20.00元/天。
福建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3753元/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807元/年;
三、丧葬费9659元/年。
湖北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980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3419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73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2732
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15172
重庆市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 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570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874元/年
二、居民支出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399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20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19215元/年
山东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192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468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368元。
四、2006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3144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804元
江苏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4.26元;
人均消费性支出9628.59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135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784.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
新疆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912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 673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2737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年) 2032元
黑龙江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182元;
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5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655元;
农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618.2元;
职工平均工资 16505元/年、8252.5元/半年、1375.42/月。
云南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107849181 2007-8-20 11:0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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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载]全国各地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0070元;
二、2006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7380元;
三、2006年农民人均全年纯收入2250元;
四、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196元;
五、2006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17元。
甘肃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920.5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134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974.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855.49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17246元/年
北京市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97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20元;
广东省2007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79.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暂缺;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6350元;
湖南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523.9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17.7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504.9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56.43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143.17
浙江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6年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567元,
日平均工资为109.83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65元,
人均消费支出13349元;
农村人均纯收入7335元,
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62元
陕西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8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6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755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181元/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503元/年
2007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4283元;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054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7942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3829元;
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2274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辽宁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2007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775.07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641.13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6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352.64元;
2006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700.66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8291.52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2007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67.9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038.02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70.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91.57元
河北省2007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04.6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801.8 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343.5元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95.3元
2007宁夏自治区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77.26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205.57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760.1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46.97元/年;
5、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0元;
2007年安徽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部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20.9元;
死亡赔偿金城镇农村一致后,没调整前死亡的怎么计算?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法院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计算。
见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修正施行)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 报销2017年上海医保报销范围最新规定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察费;
2、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
3、门诊煎药费;
4、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医保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包括
1、诊疗设备类: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
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
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
2、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
人工晶体材料费;
心脏瓣膜材料费;
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外周血管、神经血管介入治疗材料费。
上海外来工医保报销范围: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仅限门诊,属于门诊专用,用来支付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新农合报销范围: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内容说明】
门诊(含急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门诊年累计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5000元以下的补偿支出。
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费用,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的病种项目药品目录的补偿支出。
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对参合者享受住院统筹补偿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统筹补偿,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同住院补偿,对民政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个百分点。
不属于上海医保报销范围的有哪些?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上海医疗保险报销常见问题回答
1.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我妈妈今年45岁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了,我打算帮她参加新农合,请问上海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答:上海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2.我们单位位于上海黄埔区,单位一员工上班时间遭遇车祸,职工本人没有责任,现已经住院治疗,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医疗保险报销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贵单位职工这种情形属于应由第三人负担的,所以不属于上海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由第三人支付。
3.我是湖南人,但是一直在上海上班,单位帮我购买上海城乡统一赔偿标准 了医疗保险。请问外来工医疗保险可以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吗?
答:外来职工医疗保险只能报销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2017年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
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种大病可再报销50%:
这四种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也可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今年1月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自负费用,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愿选择上述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热线查询:
如何对于城镇居民医保还有不懂的居民,可以致电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热线96221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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