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首先楼主在叙述中没有提到甲方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那么就“乙方与丙方签订合同工工伤自理”这一条款来看,丙方又无资质,可以理解为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丙方挂靠乙方承接工程时签订的一个协议,其中之一是,丙方的工人出现工伤事故时,由丙方自行负责(或者说与乙方无关)。
现在不管这个条款是否属于有效条款,丙方都对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赔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丙方或乙方相互推脱的话,应该可以向丙方或乙方同时提出你的主张。如果不成,你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咨询一下,或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包给乙方工地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分包给丙方,丙方工人受伤住院,乙方有责任吗?甲方呢?该谁来承...甲方如果把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乙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乙方又雇佣工人,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情况下,丙方施工者发生工伤,由发包方甲方承担。法律依据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甲方包给乙方工地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是包工乙方分包给丙方,丙方工人发生死亡,乙方有责任吗甲方呢?如果丙方和乙方都是有相应资质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的属于合法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的承包者,那么就是丙方负责。案件往往都是不会完全一样的,具体的还要知道前因后果才能分析,并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讲得清楚的,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事务所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了解一下,如果只是咨询服务这点钱是省不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了的。
如果把建筑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乙,乙方又雇佣工人,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情况下,丙方施工者发生工伤,由发包方甲方承担。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怎么办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到医疗机构就医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甲方包给乙方、乙方又(分包)给丙方、丙与乙方有合同、现在丙方工人受伤(比较严重)该谁来负责【发包 承包 工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规定: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签订经济承包合同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则按照合同执行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丙方工伤由谁负责 ,则由其本人负责。
【承包 工伤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4号规定: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七十五号令)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