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因 征收房屋 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 南京 市 征地 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 拆迁补偿 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比如 上海 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 计算,具体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比如 深圳 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如《 北京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规定: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①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③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④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 社会保险 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2)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5、按照营业年限计算。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6、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7、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一般需要考虑营业年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结果、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另外,如果是企业用房,要进行区分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这两种的补偿的标准和方案是有一定的差异的。
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停产停业损失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是指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签约、搬迁期间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补偿标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乘以10%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0%的,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公式为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前三年3乘以停产停业期间。而前三年的效益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业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规定【法律分析】
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即是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很难正好相等;即使相当,也可能在结构上不相同,需要进行价格结算。因此,这是就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产权调换补偿不足部分加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拆迁企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的补偿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拆迁停产停业补偿 ,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