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此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了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的精神。其具有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
第一,预防性。缺陷产品的召回并不需要以产品已经产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只要生产者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危险时,即应当主动召回其已投入市场的缺陷产品。传统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主要为违约责任救济和侵权责任救济,这两种救济方式的应用通常建立在已经确定的损害后果上,当事人主张救济时,损害通常已经现实的发生,与此不同的是产品召回并不以损害为前提,只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的危险时,生产者就有义务召回其生产的产品。因此,预防性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项主要特征之一。
第二,公益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的汽车业,从这项制度起源之时起,就赋予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每年都有数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一百多万人受伤,缺陷汽车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产生巨大的危害,1966年,美国出台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从而奠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基础,随后美国汽车业开始实施召回制度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助于企业改善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从整体上约束企业的行为,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为本的思想。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有利于保护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全。
第三,主动性。缺陷产品召回主要依靠企业自主召回,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常态。只有在企业的产品存在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企业仍不主动召回时,才由主管机关责令召回,而这是缺陷产品召回的非常态措施。并且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产品缺陷的发现变得越来越困难,如果要消费者和政府主管机关从外部来发现企业产品的缺陷,未免困难,效果也不好,只有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性能、质量状况最了解,也最容易发现其产品的缺陷,因此,主要由企业主动负责其缺陷产品的召回具有实体正当的合理性也具有程序上的方便性。
第四,综合性。一是指公法与私法因素的综合。“从召回制度适用的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启动的方式等方面来看,该制度兼具私法与公法的双重特性” ,产品召回制度反映了私法公法化得趋势,国家公权力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私法关系的范畴,在生产者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召回其产品。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种现代新兴的法律制度,其具有新兴法律所普遍具有的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得趋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自召回计划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务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计划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的同时,将召回计划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
由召回引发的思考 汽车安全质量问题真需要老生常谈吗?易车原创 汽车质量和安全,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汽车的百年发展史中,厂家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提升着汽车的产品力与安全性,比如对于座椅的改进、三点式安全带的诞生、车身结构件强度的不断提升,更多主被动安全功能的配置、各种各样的测试等等,但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零配件匹配也带来了质量等方面的隐患,那么当车辆出现安全或者质量隐患时又该如何呢,来自厂家的召回成为了一个比较行之有效的手段。
汽车召回制度,最早始于60年代的美国,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并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时,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2002年奔驰MB100事件曾表现出当时中国在召回方面的尴尬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后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我国汽车召回逐步走上正规
但就是一项看起来很平常的举措,在我国曾一度变得比较尴尬,此前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不少国际上的大规模汽车召回事件中,有些厂家对中国和国外的态度都会有所不同,而在国外非常正常的召回,在中国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能被成为“厂商良心条款”,如果履行召回义务,反倒成了一种高姿态的表示,换句话说,其实不履行召回,在当时国内也无法对其采取任何处罚措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的汽车召回始于是2004年3月15日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我国的汽车召回开始逐步走上正轨。
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中,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比如国内版本车型在全球召回时达不到基本召回要求,甚至有在315前夕厂家组队式的“集体作秀”,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日益完善,中国市场愈发重要,中国消费者对于车的要求和了解越来越高,这样的情况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由于企业的思维所致,不少企业还处于被动召回的阶段,我们就来看看几例由媒体曝光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后厂家采取行动的案例。
发动机缺陷导致进气管进水:
此前315晚会曾报道过大众途锐汽车被曝光发动机进水问题,央视记者采访了福建、陕西、广东、上海等多位维权车主,称因该车的进气口设计问题,洗车时或在雨中,发动机会发生进水问题,车辆发生故障。
媒体曝光的途锐发动机设计缺陷问题
究其原因,部分车辆由于安装在发动机进气管底部的排水阀容易被堵塞,导致下雨、洗车等情况水可能从大灯间隙流入进气管且无法通过排水阀有效排出,导致空气滤清器浸水,从而在发动机起动或加速时,水可能会被吸入到发动机中导致发动机损坏进而熄火,存在安全隐患。
当晚大众汽车做出声明,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他们高度重视并充分意识到在处理客户诉求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同时对因相关途锐车辆空气滤芯进水问题,给车主造成的不便及困扰再次表示诚挚的歉意。针对上述缺陷问题,大众汽车于3月16日起开设一对一处理“专属通道”,并向国家相关部门备案了召回计划,于2018年4月30日开始实施。
变速箱故障
2015年曝光的揽胜极光变速箱故障问题
2015年曝出了路虎揽胜极光变速箱故障的问题,该故障会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去动力,以及发生倒车失灵等现象,对日常行车会有较大隐患,这件事经315晚会曝光后,捷豹路虎当晚发表公文,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自19日开始召回极光共计36451辆。
对此,官方宣称,对于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型,由于在某种使用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变速器故障灯亮,并出现换挡性能下降、变速箱噪音等系列问题,相关故障是因变速器软件不匹配导致,捷豹路虎将为涉及范围内所有车辆进行免费检测并进行软件升级,以解决这一问题。
新车生锈问题
2013年曝光的江淮同悦生锈问题
2013年爆出了江淮同悦新车生锈问题严重的现象,对于车辆来说,如何做好防腐防锈非常重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车企会采用诸多的方法,比如对白车身进行电泳处理、采用镀锌钢板、使用空腔注腊、防腐胶等工艺,但当时江淮并未使用镀锌钢板,且内表面存在油漆不充分的问题,导致车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出现了由内而外的锈蚀,严重者甚至车体会出现窟窿,该事件被央视315晚会曝光。
江淮汽车于次日发表声明,宣布就已销售的同悦轿车车身锈蚀问题实施召回,各服务网点将会主动联系同悦客户,对锈蚀车辆采取包括免费更换车身等措施在内的服务手段,确保达到国家相关的使用标准要求。
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对于过去由媒体报道之后引起连串社会反响、厂家才会被动有所动作而言,在这个信息爆炸、人人自媒体的时代,可能一条抖音、微博引发的“人肉搜索”都可能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力,机油乳化/增多所衍生的“机油症候群”、更严苛碰撞标准之下众多车辆折戟、碰撞结果偏差背后各家机构纷繁复杂的关系、电动汽车频繁起火等皆出自于此,越来越多的厂家也都深谙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真谛,明白了只有真正在车型产品力上下功夫,把产品做好,解决已经发生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出现问题之后积极地面对才是最切实有效的方法、以召回为例,我们所看到的越来越多的车企召回等行为,都代表着汽车行业总体在向一个良性的方向在发展。
车企召回已经逐渐成为常态
在这样的情况下,越来越多车企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主动面对、积极解决的方式,而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网站上,越来越多的厂家采取了主动召回的方式,我们可以看看仅仅最近几个月时间,车企们都有哪些召回动作:
东风小康主动召回风光580近10万辆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20年7月3日起,召回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期间生产的风光580 1.5T CVT汽车,共计97524辆。
东风小康召回97524辆风光580
召回原因是由于部分车辆CVT主线束端子因防护问题可能出现变形和污染,在极端情况下,自动变速器控制单元的低电压供电比波动超出TCU电压阈值范围,可能导致车辆动力中断,存在安全隐患。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将为召回范围内的车辆检查TCU故障码、变速器主线束外部端子和驾驶模式传感器,并升级TCU软件,对损坏的变速器主线束外部端子和驾驶模式传感器给予免费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奔驰主动召回国产/进口车型近67万辆
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福建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将自2020年12月18日起召回C级、E级、GLC
我国目前在哪些领域产品召回制度我国目前在汽车、食品、儿童玩具、药品四大类产品纳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实行产品召回制度。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所谓召回,是指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对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赔偿。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1966年,美国出台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汽车召回制度。自该法实施以来,美国国内汽车质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交通事故也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在此后近40年里,美国逐步扩大了召回对象的范围。除美国外,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在实行召回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了场上必须履行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
2、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首先就明确作出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缺陷的定义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它主要包括设计上、制造上以及指标上的缺陷三个方面。而其中的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种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的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的不应当具有的危险。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那么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即是缺陷产品。
4、我国实行产品召回制度的作用
(1)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化含量越来越高,而社会分工的细化进一步加剧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市场容易陷入混乱。
(2)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3)目前我国在市场上依旧充斥着大量的劣质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在物质贫乏的年代,人们从实用的角度而言对产品的一些缺陷还可以忍受,改革开放以来,物质已经变得极大丰富,市场从“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人们的消费档次逐步提高,对产品的需求由实用变成注重档次、品牌后如果说还是任由劣质产品当道的话,那么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无法估量,不利于促进消费,阻碍经济的增长。而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有利于拉动消费,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回收物流与汽车召回制度日本自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是亚洲第一个实施召回的国家。其召回法规多,相关法律最严密。召回制度已明确列入《公路运输车辆法》,在2002年做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了进一步修改,日本政府还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以及《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并交专门部门执行。据了解,日本的召回制度是将汽车与特定后配装置区分管理的。其中,汽车是指为不使用轨道或电力网线、依靠发动机在陆地上移动而制造的工具,或为下款规定的带发动机自行车之外、依靠牵引在陆地上移动而制造的工具;特定后配装置是指轮胎及少儿辅助乘车装置,即指幼儿及其他少儿乘车时具有代替安全带功能的乘车装置或为确保安全带功能而固定在座位上的乘车装置。日本绝大多数都是由厂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愿或主动进行的。对这些召回行动,政府部门管理的重点在于监督召回的效果,只是在有关制造商存在恶意隐瞒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或隐瞒缺陷的严重程度以逃避召回的情况下,才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指令其进行召回。
逆向物流在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已经越来越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在西方发达国家,逆向物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物流业务,而在中国,逆向物流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从宏观角度看,良好的逆向物流可有效地利用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企业的角度看,逆向物流不仅可以积累产品数据,为预测、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同时也是使顾客保持忠诚的重要营销手段。因此,加强对逆向物流的研究,对于强化企业竞争优势,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汽车逆向物流的概念
由于受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和汽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差异,当汽车报废时,汽车内部各系统的零部件有些可以继续使用,有些经维修后仍可使用,绝大部分材料可以回收重新利用。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对汽车工业再循环工程进行研究与实践,且目前已达到较高水平,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我国对此的研究起步较晚。
汽车逆向物流是指以顾客满意和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将汽车产品、资源和相关信息从供应链下游向上游回流的过程。它包括退回物流和废弃物物流两大部分。其中退回物流指不合格产品的返修、退货以及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等从需方返回到供方的物品流动。如在运输过程中因商品不合格或型号、数量有错误而造成的产品退回,以及使用过但仍有利用价值的产品回收后,经过重新维修加工作为商品出售。此外,还有可再利用的物品的回收分类与再加工。废弃物物流,指将对物流过程产生的无用物资进行运输、装卸、处理等过程,进行回收、检测、分类等,并送到专门处理场所的物流活动。可以说,相对退回物流,废弃物物流具有更大的社会效益。为了减少资金的消耗,同时更好地保障生活和生产的正常秩序,对废弃物资进行综合利用很有必要。
国外汽车企业汽车召回的现状及启示
国外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各国具体实施情况略有不同。
1.国外汽车企业汽车召回现状
(1)美国。早在1966年,美国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车,2400多万条轮胎;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些是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2)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制度写进了《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其中,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3)韩国。从1992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当年召回了1100辆,但当时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车主,对召回的认识都不十分清楚。随着政府对汽车安全的要求更加严格,车主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召回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到2000年,召回数量增加到56万辆,2001年为57万辆,2002年为129万辆。这并不是说汽车质量下降了,而是公众的质量意识提高了。
2.国外汽车召回的启示
国外汽车企业实施逆向物流管理比国内早,有很多的经验值得国内汽车企业借鉴,对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有一些启示。
(1)政府立法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于汽车企业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除了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外,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要求汽车企业在召回方面满足一系列法律要求,这是从客观方面对汽车企业实施召回制度的要求。
(2)主动实施召回是企业诚信的表现。在发达国家,汽车召回是汽车制造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是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的体现。从已实施召回制度多年的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看,汽车企业对产品质量要求严格,重视顾客满意度,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他们对缺陷产品召回,特别是企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的主动召回行动,不但不会影响企业在公众中的信誉,反而会增加汽车消费者对汽车制造商的信任和好感,还会提升企业的信誉,给消费者和全社会留下负责守信的美名。这种行动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还可以影响到其他行业,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3)主动实施召回有利于增强竞争力。看看三菱和本田的例子,由于三菱与本田包括日产在实行汽车召回时态度截然不同,所有的矛头仿佛都指向了三菱,本田却成为“幸存者”。三菱公司是在出了事故之后才发现了产品的缺陷而且隐瞒真相,因而其面临的就不仅仅是“召回”,而是“索赔”了。而且,三菱公司对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结果进行了否认,在出现了严重的事故之后也不承认自己的设计缺陷,这样的结局使三菱产品在近一段国内市场上将很难再销售。而本田是在尚未发现任何一例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主动召回。在事故发生之前召回,客观上是“为消费者负责”,实质是让自己不惹或少惹麻烦。从消费者的反映来看,也是称赞的多。
我国汽车逆向物流存在问题的理性反思
1.缺乏对逆向物流的认知
物流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空间效用和时间效用是物流的基本效用。但与汽车正向物流的效益相比,汽车逆向物流的效益不能在短期体现出来,致使汽车逆向物流得不到汽车企业应有的重视,甚至有些企业还认为逆向物流会给企业带来时间和效益的损失,使逆向物流的作用得不到体现。目前,尽管某些企业建立了逆向物流系统,但对具体做法程序设置了相当严格的制度,例如对顾客退货设置了相当复杂的手续,延长时间,降低了退货效率,消极的退货程序阻碍着逆向物流的有效实施。另外,某些汽车生产商只关注汽车逆向物流的短期效果,例如,为了应对法律的规定,赶紧推出召回制度,意在市场中产生“眼球”效应,让消费者注意自身的产品。这些企业只关注召回制度产生的市场效应,不真心为顾客着想,只对召回汽车中最小的零配件进行免费更换,对造成汽车真正的安全隐患的部位不加重视,从而影响了汽车逆向物流的效果。
2.缺少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
汽车制造企业通过逆向物流信息系统可以对退货的产品进行逐一管理,反馈退货原因,可以为其服务商提供包括产品质量评价、产品生命周期分析在内的各类营销信息,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的系统功能的实现可以大大提高退货的处理速度,使退货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分流,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同时,通过有效的逆向物流信息系统还可以把握汽车逆向物流的供应与需求的确定性。目前我国汽车企业的汽车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严重缺乏,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逆向物流活动本身对信息系统的柔性化要求高,因而难以在传统物流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理念未能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多数企业还不愿意在开发逆向物流信息系统上投入资金。
3.缺少汽车逆向物流网络
网络组织理论称,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建立的合作关系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源,从其他企业获取补充的投资或能力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间合作关系可以创造某些难以仿效和复制的无形资产,而这些无形资产在保持企业可持续竞争力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它们完全依附于网络关系而存在,并随之缺失而消失。由于逆向物流具有投资风险大、结构复杂、地点分散等特点,若由制造商独家经营运作,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却增加了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且需求响应迟缓,服务水平低,致使顾客价值下降,企业缺乏竞争力。而网络组织本身固有的优越性,使网络结构集成供应链结构成为逆向物流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网络的建立除了需要资金的投入外,更重要的是合作双方要建立起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是企业在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时的关键问题,也是在建立逆向物流系统网络中的关键问题所在。正是由于有些汽车企业在这方面存在问题,从而形成了当前缺少逆向物流网络的原因。
产品召回的召回管理为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了有效地应对产品召回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企业除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防止出现产品缺陷,还应该预先建立处理召回的规划。召回预防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完成。
(1)建立召回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要进行召回管理,企业必须成立召回委员会(或召回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召回的全过程。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包括物流、生产、质量、客户服务、财务、法律、公共关系、产品研发、营销和信息系统等部门的负责人,有时公司的一把手也应该参与。召回委员会应该从其中指定一名召回协调员作为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必须确定召回委员会的集权化内容,以决定采用集权、分权或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召回委员会必须明确召回行动中各部门员工的任务和职责)。
(2)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安全管理并非制定更高的质量标准,而是采取一切措施预见和减少新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分销过程中,潜在地造成产品缺陷的危害风险。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之一是制定有效的安全检测程序,如食品工业中用到的危险控制关键点分析(HACCP),能帮助企业发现食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生物、物理和化学危险的关键点,然后在每个关键点上采取预防措施,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出厂前测试是加强安全管理的又一重要措施,它给企业提供了最先发现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的机会,而在这个阶段由于产品还未大规模流通,因此纠正缺陷所需费用相对较低。
(3)发展和保持与消费者、中间商等有效的沟通渠道。
企业需要与最终消费者、中间商、维修站和客户服务部门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沟通渠道,一方面能够在需要时及时地与缺陷召回制度最早开始于美国 他们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沟通获得产品使用、产品维修、产品退回、消费者意见等方面的信息。福特汽车公司就把这些信息作为其召回预警系统的重要内容,以帮助其发现安全问题。
(4)建立产品与顾客数据库。
有效的产品数据库能够进行产品批量跟踪,这样就可以通过产品型号、生产批次、系列号和生产日期等及时确定哪些产品应该召回,这些产品是否已经销售出去;良好的客户数据库,使企业能快速地找到缺陷产品的当前使用者。 企业有关产品缺陷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的:企业的质量管理记录、消费者投诉、媒体报道、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告、维修站的维修记录等。当企业认为可能存在产品缺陷时,就必须对是否召回进行决策。
召回决策过程中关键的一个程序是评估产品缺陷的危害风险,这是决定召回的速度和召回方式(在产品上贴警示、维修、更换或退赔标签)的依据。在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政府管理部门都对相关的危害风险进行了分类、分级,如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管理委员会(CPSC)的危害评级标准,将产品可能引发的危害分为三级:A级危害——指产品有极大可能会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B级危害——指产品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的可能性不大,但仍有可能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C级危害——指产品引起死亡或严重伤害、疾病的可能性极小,引起中毒伤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但这种可能性并非完全不存在。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将召回分为类似的三个等级。这些危害风险分类方法为企业进行产品缺陷的危害风险提供了参考。 当企业决定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时,就应该按照制定的召回计划进行。召回计划应该就如何实施召回做以下几方面的说明。
(1)召回预算。
企业必须对召回事件导致的各项费用进行预算,这些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2)告知召回情况。
进行召回的企业需要将召回的相关事宜告知批发商、零售商、服务中心和消费者。应该告知的情况包括:采取的召回程序、怎样辨识缺陷产品、缺陷的性质、危害的严重程度、缺陷产品的数量、缺陷产品的使用者与企业的联系方式、召回的时间地点等。告知的方式除包括在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召回公告外,还可采用信件、电报的方式等。
(3)收回缺陷产品。
企业收回缺陷产品时,处于不同环节的产品收回难度是不同的。在制品、制造商产品、成品库存、运往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的在途产品、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库存产品、制造商通过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较易收回;最近几年内销售、制造商有记录的产品相对较难收回;最近几年内销售但制造商无记录的产品或有记录但售出期已经超过五年的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产品、被转卖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的产品最难收回。
(4)确保及时维修或替换。
进行召回的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召回产品修理或更换程序。消费者可以选择将产品直接邮寄给维修部门,或送给该件产品的销售商。如果产品是模块化的或者是易于组装的零部件,企业可以将需要更换的零部件附上详细的安装说明后再寄给消费者。无论采取怎样的程序,企业都应该提高其服务和维修队伍处理缺陷产品的能力。当需要处理的缺陷产品数量很大时,企业可以将这项工作外包出去,或临时调用其他部门的员工。 企业应该认识到产品维修结束并不意味着召回的结束,挽回公司的声誉和评价召回效果,是召回结果管理的两项重要工作。
(1)挽回企业的声誉。
为挽回声誉,企业应进行的工作有:分析产生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以保证不再因同样的缺陷导致新的召回;为新产品配以新的序列号、产品型号、风格包装和颜色,以防止需召回产品、已维修产品和已达到安全标准的新产品之间产生混淆;增加广告的投放量,告诉消费者产品缺陷已经得到纠正。
(2)评价召回效果。
产品召回的效果可以通过召回完成率和客户满意度来衡量。
召回完成率是评价召回效果的最常用的指标,它是指收回的缺陷产品数量占尚在使用中的缺陷产品数量的百分比。国外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召回事件中的召回完成率都很低,如CPSC称召回完成率通常为2%~50%,1993年CPSC参与的176起召回事件的平均完成率只有11%。召回完成率可以分解为销售商召回完成率和最终消费者召回完成率两个指标,这两个指标统称为销售渠道召回完成率,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为:召回完成率:销售商召回完成率×最终消费者召回完成率。
客户满意度也是衡量召回效果的指标之一,考察这个指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热线电话的等待时间、零部件更换的时间、顾客对召回程序的满意度、顾客对完成维修产品的满意度等。
最后,企业可以通过召回审查表评价企业的召回程序。审查表列出了与召回程序相关的问题,通过回答这些问题,可以达到发现有待完善的环节、评价召回参与者的工作和评价企业召回能力的目的。召回审查可以由召回协调员、召回委员会或独立的咨询机构完成。 中国召回制度
【自2004年中国诞生第一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众多企业每年都要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种各样存在缺陷的产品。此举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虽然我国的上述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泛泛而言,而且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虽然我国的这些法规和制度与产品召回制度一样都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两者却有明显的不同。按照我国的法规和制度,一种产品只有在造成伤害后,才会进行处理。国内对诸如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处理,主要还是采取由受损的消费者对该产品以违约或侵权为由,通过司法程序向销售者或制造者提出索赔。对于批量生产出现的缺陷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行政机关如何进行管理、惩戒,并促进企业进行改进、弥补产品缺陷等的管理仍显乏力。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实行以后,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较之于被动保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着明显的优越性。美国至少有十几项法案与“产品召回制度”有关,对产品召回的细节做了严格的规定。而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案对此做出规定,只有上海市于2002年10月通过了《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出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该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出售存在严重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并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这是一次极其有益的尝试,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立法的空白。
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第二季度国家监督抽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插头插座予以强制收回。按照要求,凡购买了相关不合格插头插座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场或生产厂家提出退货。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收回某项产品,标志着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特别是对劣质产品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国家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监督因受人力、物力及其他条件的限制,其监督的范围毕竟要受到一定的影响。
历经四年、十次研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2004年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浮出水面,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该规定,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为试点首次实施的产品召回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进一步迈向规范和成熟。
但是,这一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完善,如;执法主体不明,配套法规太少,罚则不够重。另外,在一些汽车产业成熟的国家,汽车召回制度往往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出现,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而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国家机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无法对其它部门产生法律效力,也使得相关认证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美国召回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产品召回的国家,并已建立起一套较为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
美国的产品召回始于1966年。当时,美国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此后,美国陆续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范围也扩展到包括几乎所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成为美国产品质量管理和政府进行经济调控的常用手段。
美国主管产品召回的政府机构共有6个,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产品。分别是:(1)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一般消费品的召回;(2)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主要负责除肉、禽和蛋类制品之外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设备等的召回;(3)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主要负责肉、禽和蛋类产品的召回;(4)美国环保署,主要负责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产品如机动车辆、农药等的召回;(5)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管汽车、儿童安全座椅、摩托车及相关设备、轮胎等产品的召回;(6)美国海防警卫队,主要负责监管娱乐船、艇及其配套产品的召回。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概述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一家由法律授权的独立政府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主要负责一般消费品的监控和召回,以保护消费者及其家人免受消费品引发的火、电、化学和机械的危险以及可能给儿童带来的危险。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监控的产品在15000种以上,大致包括6类:玩具类、(不包括玩具的)儿童产品类(这两类又经常合为一大类)、家用产品类、户外用品类、运动娱乐产品类和专业产品类。重点监控对象包括玩具、婴儿床、服装、家用电器、动力工具、灯与灯饰、家具等日用品。截至目前,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召回的产品已超过4000种。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直接面向企业和消费者,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情况,建议制造商和经销商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提供协助。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实施召回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消费品安全法》和《儿童安全保护法》,此外,《联邦有害物质法》、《有毒物质防护包装法》(PPPA)、《易燃织物法》和《电冰箱安全法》等也常为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所援引。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估计,美国每年因消费品事故导致的伤亡和财产损害给国家带来的损失超过7000亿美元,而通过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等措施每年减少此类事故可达30%以上。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程序?
美国消费品召回的一般步骤包括:缺陷报告或投诉、初步危害评估、产品缺陷鉴定、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信息发布、实施召回、验收和终止召回等。此外,在企业主动报告的情况下,还可以启动简易程序。
1.产品缺陷的报告或投诉
多数情况下,企业的报告或消费者的投诉是启动召回程序的第一步。当然,只有部分报告或投诉可进入下一步程序。根据《消费品安全法》第15(b)部分,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或零售商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不符合消费品安全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或存在缺陷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实质性伤害等不合理风险以及不符合某些《消费品安全法》所列举的自愿性标准时,就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交问题报告。如果企业对产品的潜在性危害或产品缺陷仍在调研之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也鼓励企业应尽早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驻当地机构反映。另外,若企业因产品质量卷入诉讼,企业也有义务在诉讼结束前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作书面说明。有消费者对产品进行投诉时,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也可要求企业予以说明并提交书面报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渠道投诉产品,如互联网、信函、电话、传真等。此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还会不定期进行市场抽检,当检测到不合格产品时也可进入下一程序。
2.初步危害评估
接到报告或投诉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即初步评定产品是否存在“实质性产品危害”,作为是否需要进入下一步鉴定程序的依据。
3.产品缺陷鉴定
产品缺陷的鉴定是决定产品是否需要召回的关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产品缺陷鉴定专家不仅要鉴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还要重点权衡以下因素:
(1)缺陷类型。产品缺陷可能存在于产品设计、制造、材料、产品结构、内容物、涂层、包装、警告标识、产品说明等各个环节,专家们首先要确定产品缺陷的类型,以分析其是否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伤害;
(2)缺陷产品销售量。流通产品的数量越大,其引发伤害事故的几率就越大;而缺陷产品的数量少则导致伤害的可能性会降低一些;
(3)危险的严重程度;
(4)伤害发生的几率及其他。包括对已发生事故的分析和可能发生事故的预测等。
根据产品危害程度不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危害分为A、B、C 3级。无论哪一级危害,都被认为存在“实质性产品危害”,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和一定的补救措施。
4.召回确认和召回计划的制定
召回一旦确认,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立即通知相关企业,并要求其迅速制定全面、翔实、可行的召回书面计划。其工作人员将直接指导企业完成召回计划中的每一个细节,如召回信息发布方式、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等。
5.召回信息发布
召回信息发布方式有多种,最常用的是网络通告,此外,电视新闻、海报、广播和报纸公告、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直接通知等方式的信息发布也经常被采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召回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也有一定要求,如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外形描述和可能危害,此外海报还要求有醒目的“召回”或“安全警示” 字样及产品图片。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将信息发布稿件先交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审阅。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告示一般是由其工作人员撰稿,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企业共同的名义发布。
6.实施召回
实施召回的具体内容包括产品回收、纠正和补救措施等。召回实施由企业具体执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全程监督。企业在实施过程中的详细召回记录是召回验收的重要依据。
7.验收和终止召回
一般情况下,召回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产品都能回收。当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企业已经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消费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时,便可确认召回结束。
除了正常召回程序,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还推出召回快速通道,即如果企业主动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其产品的潜在缺陷,并在此后20个工作日内自愿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合作,提交并执行合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的召回计划,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便可以不作出“实质性产品危害”的结论,而直接进行召回确认、发布信息并开展补救措施,使召回程序大大简化,也使企业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更早地启动“纠正措施”计划,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害。召回快速通道是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途径。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召回的特点
1.召回形式上为“自愿”,实际上带有强制性。在召回公告中,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与生产企业同为召回行为的主体,*宣称“自愿”召回。实际上,“自愿认证,强制召回”才是原则,即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独立的非政府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准入门槛不太高,但进入后的管制却极为严格,一旦证实市场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只不过是“先松后紧”罢了。
2.产品召回不以损害事故发生为前提。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依托自身的技术人员和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各种产品的检测和鉴定,进行市场抽检,或因消费者投诉而检测指定商品。之前出现过问题的企业或产地的产品,则易成为重点抽查的对象。只要产品被检测出质量不合乎相关法规标准,产品就可能会被通报召回,以“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美国相关的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细致且严密,如前文所提到的《联邦有害物质法》、《易燃织物法》、《电冰箱安全法》及尚在制定中的有关打火机安全的标准等。对于想牢固占领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不能因为产品已获得美方的相关认证就疏忽大意,确保产品质量合乎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才是安全之策。不少被召回的中国产品是在尚未出现损害事故的时候即被通报。换句话说,这些产品只是被认为存在有损害/伤害的可能性,而作为评判依据的这些美国法规标准是否都公平合理,却是另一回事了。如针对中国打火机的童锁规定,就存在一定的歧视性。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也不得不承认,给打火机安装童锁并不是治本之法,让儿童远离打火机才是安全之道。
3.产品一旦被召回,将追溯至缺陷产品开始销售之时,所有流通的缺陷产品都划入召回之列。在制定召回计划之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确认缺陷产品的市场分布情况和消费者人群(包括数量、群体、地域分布),以确定召回信息发布方式,确保所有消费者能最快地获知该召回信息,从而尽快回收缺陷产品。
4.召回意味着必须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一般来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在召回通告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以防止损害发生。同时要求消费者主动联系销售商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驻当地机构,领取退款、履行换货手续或对产品作适当修理。对企业来说,召回即意味着一笔不小的损失。
综述
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通过大量的立法与相关技术标准来规范,体系庞杂,程序严谨,由一般消费品的召回即可见一斑。为保障召回制度的运行(如大量的审查、频繁的市场抽检等),美国政府也投人大量人力和物力。除此之外,美国消费者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生产商的质量意识与其召回机制相互促进,也是促成该制度高效运行的原因之一。
美国的召回制度,至少有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1)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产品覆盖全面;(2)管理机构多元化,既与现有行政机构挂钩,也有专门管理机构,便于按照产品类别管理;(3)规定翔实,操作性强,尤其是提供了快速通道,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4)召回制度与消费者质量意识及维权意识相得益彰,有利于构筑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消费者维权的环境;(5)召回制度属“事后”补救,美国也意识到其不足,所以提倡企业自律,防患于未然。
全面推行召回制度,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势在必行。我国自2004年3月出台汽车召回规章,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召回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召回产品覆盖面亟待拓宽,制度运行效率还有待改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相关标准较国内苛刻(如对玩具的安全要求),召回制度也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产品输美造成障碍。2004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涉及中国产品的召回即达118起,约占全部召回数量的1/3。对我们来说,研究美国的召回制度,一方面对构建我国的产品召回体系有较强的借鉴作用,另一方面为我们应对贸易壁垒、保障产品顺利出口也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