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3
134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征收补偿方案;

(四)启征日期;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设区的市、旗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22

耕地(水浇地)67860元/亩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林地56820元/亩,草地36500元/亩。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等地类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15%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补偿。征地补偿主要分为两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十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干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中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2、第二种情况: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2、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与自留草场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内的成员对此只有使用权。集体内成员不允许对此进行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允许私自将自留地用于在修建房屋等其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他的非

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7、对于征地补偿存在纠纷的,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审查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调解拆迁纠纷,做出行政裁决;

(四)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五)其他涉及拆迁的管理职能。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拆迁办予以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六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具备条件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安置本村村民。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条件的,应当采取回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确保村民的居住条件。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出具的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 市拆迁办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单位、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和搬迁期限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现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就房屋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第十条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市拆迁办应当作出裁决。第十一条 市拆迁办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满,被征收人仍未搬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辖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和拆迁产权不明或无主房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就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刊登于《呼和浩特日报》,经市拆迁办审核后,征收单位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符合诉讼要求的证据保全,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第十二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中,对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三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

(一)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

(二)超过二层以上的非法建筑;

(三)占用耕地的违章建筑;

(四)用简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构筑物。第十四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执行《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中“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内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外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其成本重置价依照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按附表一的标准补偿。合法房屋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小于以建筑容积率1.1确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补偿。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保障城市建设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征收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审查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调解拆迁纠纷,做出行政裁决;

(四)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五)其他涉及拆迁的管理职能。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征收办予以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征收办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六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具备条件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安置本村村民。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条件的,应当采取回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确保村民的居住条件。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征收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出具的用地相关文件;

(四)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 市征收办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单位、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和搬迁期限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并现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接受群众监督。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就房屋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第十条 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市征收办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市征收办应当作出裁决。第十一条 市征收办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满,被征收人仍未搬迁的,市征收办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第十二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中,对涉及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教场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三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

(一)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

(二)超过二层以上的非法建筑;

(三)占用耕地的违章建筑;

(四)用简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构筑物。第十四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执行《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呼政发〔2005〕51号)中“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内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 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外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4”的规定。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其成本重置价依照产权证载明的面积,按附表一的标准补偿。合法房屋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小于以建筑容积率1.1确定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补偿。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没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按下列规定补偿(见附表五):

(一)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对实有建筑面积按附表一的标准补偿,对容积率不足0.75面积的部分给予400元/㎡ 的补偿,并再对容积率0.75至1.1之间的面积按300元/㎡予以补偿;

(二)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对0.75以内的实有面积按附表一的标准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400元/㎡ 补偿,对不足1.1的部分按300元/㎡补偿;

(三)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以内的面积按附表一的标准补偿,对0.75至1.1之间的部分按400元/㎡补偿,对超过1.1的部分按200元/㎡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你好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集体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拆迁房屋,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期限;确需改变的,须经批准。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拆迁房屋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五)房屋拆迁计划、安置补偿方案;

(六)拆迁申请书。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非成片改建的,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设区的市、旗县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安置和补偿工作。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不准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割、出租、抵押、调配等手续。第十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禁止常住户口迁入和分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一)出生婴儿或者婚嫁入户的;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和退学、休学以及取消学籍、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入户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迁回入户的;

(四)出国(境)人员回国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从外地迁回的;

(六)归国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迁回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七)被撤销宣告失踪、死亡判决的人员返回的;

(八)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返回的;

(九)在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迁入前,已办理完房屋买卖、交换、分割、赠与、调配等手续,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订明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地点、安置用房的面积、楼层、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作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了安置或者提供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
伤者对比多家,最终信赖我们。 专业伤残评定,快速搞定赔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21 15:50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办法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办法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没有出专门 ...
796热度
交通事故导致伤者截肢、截瘫、植物人案件,为什么必须请交通事故律师?如何才能获得高额赔偿款?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11 15:31

🎊374期和解大讲堂 法律公益讲座来了🎉 1⃣发生交通事故,怎样谈和解你知道吗❓➡和解专家现场教学👍 2⃣你的伤残能否评定❓能否争到更高❓➡法医专家现场评定👍 3⃣你知道你最高能拿多少赔偿吗❓➡律师现场指导👍 🗓本周日下午两点开始🌹 📢免费名额仅剩最后8个,赶紧找我预约吧🌺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9-19 19:4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
288热度
有朋友问我,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到底怎么赔偿最划算呢?这个问题呢是这样的,有些支持双赔的省份,那你就不用考虑了,既能调到交通事故的赔偿,也能走工伤的赔偿。第二呢,不支持双赔的省份呢,我建议你直接走工伤的赔偿,不要走交通事故的赔偿了,尤其是你有社保的情况下,原因有三点,第一呢,社保基金不会没钱,交通事故呢,就算你赢了,对方没钱也白搭。第二呢,交通事故呢,还要看责任,如果你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是不能全额赔偿的,而工伤赔偿是全额赔偿。第三呢,交通事故的评摊标准很高,你不一定能评得伤残,而工伤的平摊等级标准呢就很低,一般都很容易评上伤残,能不能评上伤残,是直接关系到你能拿到多少钱的,如果你不懂,选择错了赔偿方式,也会吃亏很多。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08 19:36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
55热度
打卡三河市人民法院 庭审结束后跟法官聊天,法官说一年审一千多件案子,但是三河的案子审限控制得很好,从立案到开庭不到两月。 在这个背后,一定是合理的流程和结构带来效率👍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3-12 18:05

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 ...
134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