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
(××××)最高法行决×号
××××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你院审查。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年××月××日
(院印)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
(××××)最高法行通×号
×××(再审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诉×××(机关名称)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简要列明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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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也是有条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为大家分享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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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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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诉讼
首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一般来说是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且限拆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责令行政相对人、当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为相对人设置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该限拆决定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已经产生,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果,故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具有独立的诉权,((2020)最高法行再248号)(2019)最高法行申3347号)
所以当事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时不必过于惊慌,我们还是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采取有效救济的。
二、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起诉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了,仍然被强拆还能再起诉吗?
对于单独的“强拆”行为,行政相对人当然具有诉权,也可提出复议或诉讼。但是对作出“限拆决定”后实施的“强拆”,是否可以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争议。
实践中,大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又强拆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拆决定”提起了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在救济程序进行过程中,又发生了“强拆”,从而引发了当事人对“强拆”行使救济权条件的成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同时具备了行使救济权的条件。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限拆决定”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时点,违法实施了“强拆”这一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条中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
换言之,针对违建房屋的拆除,首先应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部分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强拆,导致当事人可以在对“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间,再次提起对“强拆”的复议、诉讼,产生行使救济权“冲突”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分别提起复议、诉讼,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分别立案并进行审理。
但是,在另外部分案件中,裁判机关认为“限拆决定”是“强拆”的依据和前提,“强拆”是“限拆决定”的延续,“强拆”系对“限拆决定”的履行,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既然已经对“限拆决定”提起复议、诉讼,就不能单独对“强拆”寻求救济(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行政裁定书)。
这个问题要分不同情况分析,根据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13434号中的表述:
“一方面,因被诉强拆行为是以上述通知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如果单纯以此为由受理和审查,并无太大必要性;(2020)另一方面,如果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给再审申请人直接造成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再审申请人一并提起赔偿诉求,则本案即有审查和受理之必要。”
也就是说,此时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关系的认定,以及救济权行使的方式,就要综合评判案件事实才能得出了。重点在于分析“限拆决定”与“强拆”之间的联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强拆行为有无超过限拆决定范围,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的对象、面积等进行;
2、强拆行为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进行;
3、如果强拆行为的主体不对,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造成人身财产不法侵害,那么强拆行为是单独可诉的。
要提示大家的是,当我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又遭到强拆,此时我们应当按照前文提及的审查标准,审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再针对其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我们不清楚具体的处理流程,还是应当积极咨询律师,获得律师的帮助,由律师帮助制定权利救济策略,切勿自行任意起诉,以免浪费宝贵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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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
1、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属可以去探视被拘留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及时了解案情,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及辩护,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行政案件申诉状导语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损害了自己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的合法权益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如果其请求正确合理,事实与理由属实充分,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能够有效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是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我收集的行政案件申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行政案件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 ,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x1.x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 部门将东街1x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 ,但在1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x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 私房。1x××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x2.x平方米作为补留 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x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 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 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 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 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 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 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 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 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x××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 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 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 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 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x××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x××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x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 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 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 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x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 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 法权益。
此 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 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 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行政案件申诉状范文(二)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二、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事实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前后逻辑严重矛盾,与法不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因其做出了中止工伤认定的程序,那申诉人便理解认定为有关这一程序的所有活动都暂时停止进行了,而判决书上却称:“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岂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中止了,而作为申诉人的xx有限公司的举证权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的情况便任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标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对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被申诉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理应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二审法院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无法分清的情况,随意认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属于严重认定错误。
三、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八项,具体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违反程序,故意规避、模糊事实,所做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X号行政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申诉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却认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执法,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故意模糊事实与被申诉人沆瀣一气的行为做法,不得不让申诉人怀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
①、举证期限为x天。xxx2年x月3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xxx2年x月12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前后x天时间。
②、被申诉人未通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自xxx3年x月12日至xxx3年4月3日期间,被申诉人未告知核实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申诉人始终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准备举证。
③、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材料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多两天时间。申诉人于xx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三人在xxx3年3月2x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xx3年4月1日。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从收到判决书到作出工伤认定书一共两天时间,也就是说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总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诉人没有下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也没有下达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知道该何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何时恢复认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因此,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必然无效,应予撤销,而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在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任意判决,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第X号行政判决与中院第XX号行政判决。
此致
M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工商所受理案件后5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给被申诉人一份出自哪里诉讼副本”正确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的称谓应该是起诉状副本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应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通俗点讲,原告的起诉状要一式几份,留在法院的一份就叫正本,而由法院向被告或对方当事人送达的起诉状就是副本,正本和副本中的内容都是一样的。
行政申诉书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的申诉不受时间限制。只要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是独立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属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原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此,当事人递送申诉书,虽然向哪一级人民法院递送无明确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哪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即向哪一级法院递送为好。
当事人通过行政申诉书,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客观上能及时地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因此,可以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的目的。
行政申诉书范例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今天收到了法院行政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 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
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