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107号《关于刘满枝诉王义松、赖烟煌、陈月娥等解除非法收养关系一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答复如下: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依法应予执行。但必须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王斌的人身。可通过当地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在做好养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让生母刘满枝将孩子领回。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请福建高院予以协助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刘满枝请求法院解除其子王斌与王义松、张先兰、赖烟煌、赖丽玲、陈月娥非法收养关系一案,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上述五被告人与王斌的收养关系无效,五被告人均有义务将被收养人王斌送还原告刘满枝抚养;刘满枝给付赖烟煌、陈月娥抚养王斌期间的生活费等3600元人民币;王义松、张先兰、赖丽玲各赔偿刘满枝1000元人民币损失费。判决生效后,上述五被告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满枝于1997年1月14日向青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就有关财产部分执行完毕,对王斌的抚养问题有关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1.王斌暂由被执行人赖烟煌、陈月娥抚养。此间,被执行人应满足王斌受教育的权利,使其健康成长,不得对其进行虐待遗弃、转卖;2.被执行人赖烟煌、陈月娥需满足刘满枝探望其子的权利,并承担探望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同时,还应保证刘满枝的人身安全及与其子同吃住的要求,探望期间、探望时间由刘满枝决定;3.待王斌有识别能力后如愿随生母回武汉生活,被执行人应尊重其选择。此后,申请执行人刘满枝反悔,请求法院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青山区法院仅就判决的财产部分执行完毕,但在王斌交还问题上,由于王斌不愿随其生母回武汉生活,执行法院拟将其强制带回交给其生母,但考虑到缺乏法律依据,故逐级请示至本院。
二、湖北省高院请示问题及处理意见
针对王斌的人身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湖北省高院向本院进行了书面请示,该院认为:1.青山区法院可以继续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尽量满足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养王斌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2.不同意对王斌采取强制带回的方式,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案件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人身作为执行标的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不予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如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现予公布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7件)
序号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1955年12月29日 〔55〕法行字第17379号〔55〕高检四字第1315号〔55〕司普字第2789号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上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6年2月7日〔56〕高检五字第3号〔56〕法行字第748号内城〔56〕字第36号〔56〕司普字第130号〔56〕公劳联字第2号该通知所依据的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被2001年10月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有关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20日〔56〕法研字第11848号〔56〕高检四字第1601号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5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1957年2月6日〔57〕法行字第2088号〔57〕四字第191号〔57〕公治字第15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管制刑的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指示所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已被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宣布失效。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问题的联合批复1957年2月22日 法研字第3685号 〔57〕高检四字第275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审判监督程序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批复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7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1957年10月26日公发酉字第177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管制刑的相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指示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1960年4月21日〔60〕法行字第87号〔60〕高检二字第48号〔60〕公劳联字第5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已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1962年11月30日〔62〕法行字第261号高检发〔62〕17号公发〔62〕122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1963年4月16日 〔63〕法研字第37号 高检发〔63〕11号 〔63〕公发(厅)245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再缓期一年、减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2日 〔63〕法研字第93号 高检发〔63〕24号 〔63〕公发(厅)523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且该批复的部分内容与相关规定不一致。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再犯罪的刑期执行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7月26日 〔63〕法研字第101号 高检法发〔63〕25号〔63〕公发(劳)538号 刑法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新罪如何确定刑罚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过去对劳改犯再犯罪判处的刑期超过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联合批复1963年12月6日 〔63〕法研字第166号 高检发〔63〕37号 〔63〕公发(劳)字920号该批复的内容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甘肃省公安厅劳改局请示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7日〔64〕法研字第1号 〔64〕高检发字第1号 〔64〕公发(劳)28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1964年4月7日 〔64〕法研字第30号〔64〕高检发字第9号 〔64〕公发(劳)字第217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死缓罪犯的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0日 〔64〕法研字第53号〔64〕高检发字第20号 〔64〕公发(劳)字第323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刑期计算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1964年8月28日〔64〕法研字第55号〔64〕高检发字第27号〔64〕公发(厅)579号该通知的内容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65年12月1日 〔65〕法研字40号〔65〕高检法13号 〔65〕公发(审)691号 〔65〕财预168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1979年10月10日 〔79〕法研字第22号〔79〕高检三字39号公发〔1979〕148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减刑条件、幅度、程序等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问题的批复1979年11月23日 〔79〕法研字第23号〔79〕高检三字第42号公劳〔79〕1329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1979年12月15日 〔79〕法研字第28号 〔79〕高检经字6号 公发〔1979〕177号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职能管辖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17日 〔79〕法研字第29号 〔79〕高检一文字66号 公发〔79〕179号该通知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替代。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1979年12月31日 〔79〕法研字第31号〔79〕高检三字45号公发〔1979〕188号该批复所依据的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此次同时废止。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1年3月18日 〔81〕法研字第5号〔81〕高检发(研)10号 〔81〕公发(研)36号该通知的内容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26日 〔83〕法研字第14号该通知的内容与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1983年8月16日 〔83〕法研字第15号该通知的内容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1984年4月16日〔84〕法研字第6号该解答的内容已被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所替代。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 〔84〕法研字第13号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11月2日〔84〕法研字第14号该解答的基本内容已被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199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替代。30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机关在押死缓犯执行死刑的处理程序问题的联合批复1985年9月21日〔85〕司发劳改字第383号该批复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不一致。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1986年6月26日 〔86〕司发公字第196号该规定所依据和补充的198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已被司法部2002年8月《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废止。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惩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1986年6月27日 法(研)发〔1986〕19号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3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1987年3月14日 法(研)发〔1987〕6号该意见施行后,有关立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已规定独立的挪用公款罪。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年11月27日 法(研)发〔1987〕33号该通知涉及的投机倒把罪、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1988年4月30日 法(刑二)发〔1988〕10号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已作出明确规定。3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 法(研)发〔1989〕5号该规定涉及的投机倒把罪已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取消。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1991年1月30日 法(研)发〔1991〕5号该通知所依据的198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此次同时废止。
最高法行申号和最高法行再号的区别?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什么区别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最高法院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最高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行再101号判决书 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