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怎么做
各级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 机构司法鉴定怎么做 ,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怎么做 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司法鉴定怎么做 ,提出鉴定目司法鉴定怎么做 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做司法鉴定怎么做司法鉴定怎么做 你好,做 司法鉴定 怎么做,答案如下 1 委托阶段。这是 司法鉴定程序 开启阶段。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自己的 身份证 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怎么做 他人 代理 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这里注意,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要真实、完整、充分司法鉴定怎么做 ;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 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否则,鉴定出的结论会被法庭和其他当事人质疑甚至被重新鉴定。 多图 2 受理阶段。在这一阶段,司法鉴定机构要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1、是否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2、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3、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对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委托,予以受理,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3 鉴定阶段。该阶段中,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对不同的鉴定事项有不同的鉴定方式。 多图 4 补充鉴定阶段。这个阶段的发生是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的,主要原因是: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司法鉴定怎么做 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5 重新鉴定阶段。这一阶段的开始主要是三个原因。1、鉴定的程序不合法: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原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2、委托人或者其他 诉讼 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3、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多图 6 复核鉴定阶段。这一阶段是鉴定机构自我审查环节。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纠正。 7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阶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注意几点:1、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文书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3、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4、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多图 8 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这个阶段其实与诉讼阶段连接了。我国 民诉法 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因此这个阶段也非常重要。
个人怎么做司法鉴定个人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怎么做 的流程如下司法鉴定怎么做 :
1、当事人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怎么做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司法鉴定怎么做 ,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司法鉴定怎么做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怎么做司法鉴定2019年12月19日司法鉴定怎么做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司法鉴定怎么做 ,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共五十六条,重点规范如下司法鉴定怎么做 :
(一)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
《条例》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从事“四大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对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明确本市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司法鉴定怎么做 ;明确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及信息的公告和发布机制。
(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条例》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司法鉴定怎么做 :
一是明确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范围、委托程序等。
二是明确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具体事项。
三是细化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意见书出具,终止、补充、重新鉴定,鉴定人出庭等程序和条件要求。
四是明确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对“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加强监管和信息公示
《条例》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法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司法鉴定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告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信息,也鼓励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通过平台公告其信息。
《条例》还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等作了指引性规定。
(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管实效性
一是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制度。通过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实施全流程监管。
二是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司法鉴定协会在自律管理、业务指引、职业道德教育、行业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优化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信息的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