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2012年4月19日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山西运城市临猗县“棚户区改造”现场,发生拆迁方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暴力殴打居民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的恶性事件,致使年过半百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的李某当场鲜血喷洒,昏迷入院。4月19日午时,小区居民李某在家休息,被轰隆隆的机械声吵醒,出门看到拆迁方正在拆除邻居朱某的房屋。其后发生争执,四五名青年当场将李某按倒在地,随即手持砖块砸向李某脑门,致使李某受伤流血昏迷,后经家人和邻居报警并送往医院。
2012年8月22日,扶沟县练寺镇大蒲村63岁老汉因不满当地政府的强征强拆,在镇政府跳楼身亡,而学校被拆后,小学生只好在危房里上课;而8月27日凌晨,扶沟县吕潭乡将该乡尚村岗村即将收获的40多亩地庄稼推毁,众农民在跪在乡长办公室讨要说法,乡镇竟然不知“以租代征”属于违法征地行为!
2012年9月21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村民王树杰及家人与强行征占土地人员发生纠纷,并与现场一民.警发生激烈冲突,后民.警开枪致王树杰当场死亡,王树杰的父亲也在冲突中受伤。该事件是近年来暴力强拆强征致人死亡的又一典型案例。
2012年10月18日讯,湘潭市通报,网传湘潭拆迁人员点火焚烧被拆迁户系施工单位擅自拆除房屋引发村民自.焚的恶性事件。中天公司项目负责人向雨清和湘潭市宝塔街道云峰社区村民冯常胜(村支书胞弟)为达到承接工程目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组织拆除行动,直接导致该村村民石干明自.焚。
2012年11月3日下午,郑州市市政局、二七区城管执法局和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等单位,组织约300多人的强拆队伍,来到王好荣位于郑州市嵩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房屋,欲实施强拆。据附近一商户称,王好荣当时一手拿一个汽油壶,一手拿一个喇叭,站在自家房顶,见人群逼近,就从头往下浇了汽油,在场的熟人忙大声喊话,让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他千万别拼命。“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我手里根本就没拿打火机。”王好荣称,他只是想逼退拆迁队。做了一年多钉子户,他注意到多宗自.焚案,认为只有自.焚,才会得到重视。
但他的做法并没有奏效。王好荣的妻子周来勤说,拆迁队的人并不在意,还是往家里冲。
周来勤喊完后,也往自己身上倒了汽油。这时,她听到婆婆住的屋子里传来“轰”的一声,浓烟滚滚蹿出。在围观人群的惊叫声中,周来勤知道,“婆婆出事了!”
81岁王刘氏点燃了自己。
其它还有很多,数不胜数!
我想收集下这两年违法拆迁的案例?□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
□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
□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
□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
□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
□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
□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
□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
□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
□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
□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
□周旭铭诉讼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付殿燕诉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
□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
□孙和平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附带行政赔偿案
□王洪诉大丰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案
□李庆龙诉宿迁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一个房屋被强拆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行政强拆案件案例 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