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认定为因公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5、其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扩展资料:
对因公致残的军人的抚恤标准: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4、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6、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7、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伤残军人因公因战怎样划分?伤残军人因公因战划分如下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
1、因对敌作战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
2、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扩展资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部队里的伤残分几个等级?各有什么福利?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下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扩展资料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二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
(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
(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按照后勤供应关系,向上一级卫生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复审,并组织残情医学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革命伤残军人按伤残性质可分为什么?现役军人伤残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1)因战致残;(2)因公致残;(3)因病致残。
1、因战致残范围:
“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部队因公致残范围 ,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1)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2)临战前在战区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3)平时在边境时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4)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2、因公致残范围:“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1)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2)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提交回答的;(3)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5)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3、因病致残:“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参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