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国土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
《通知》提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明确,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参考资料:新华网-国土部: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什么是基本农田,如何划定划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的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① 经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⑧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各地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 %以上。 什么是基本农田 “ 五不准 ” ? 基本农田 “ 五不准 ” 。即: ① 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②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 ( 平坝 ) 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③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④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⑤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基本农田如何确定1、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2、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旧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l年不使用而又可经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元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含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塞木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二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旧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坡、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来事故的,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永久基本农田怎么“划”首先是确定城市周边范围。这次范围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的确定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原则上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作为城市周边范围。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已达到或接近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综合考虑该城市201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反映的城市建设用地分布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等因素,不跨市级行政界线,适当扩大一定范围确定城市周边范围,涵盖农民基本农田界线怎么划分 了该区域内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内的地类现状。
其二,提出初步任务并下发需划入的耕地图斑。将城市周边范围内现状地类图斑图层与城市周边已划定基本农田图斑图层叠加,获取城市周边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图斑,形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因此,这一次任务下达与以往不同,不是单纯的数据,而是落实到具体的图斑图层,包括每个城市周边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的空间布局、地类、面积、质量等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