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司法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损害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
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司法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赔偿。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刑事侦查、监狱管理机关。司法损害赔偿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予以赔偿。
司法赔偿的范围?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的人错误拘留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
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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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的确定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取决于国家的法治状况;受制于国家的财力状况;司法侵权数量的大小。司法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一、我国 国家赔偿 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国家赔偿的范围是 国家赔偿法 的核心问题。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 侵权行为 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 (二)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了行政赔偿和 刑事赔偿 ,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3、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随着国家各行各业不断的发展,国家赔偿的范围一直是不断完善的,就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伤害而进行相应的补偿。国家对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也做了明确规定了,我们平时也应加强相应的学习了解,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国家赔偿法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 在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我国的司法建设活动当中肯定是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对国家侵权的这种行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是树立国家执法公信力的方式之一,因为这世界上所有的工作都是有人为的,绝对不出错的这种情况谁也没办法保障,因此 国家赔偿 也显得是相得益彰的。那么,国家赔偿法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二)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刑事赔偿 的赔偿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 刑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来看,国家赔偿法范围主要还是包括行政跟刑事赔偿这两部分的,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跟施法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到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 了民众相关权益的时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所以在我国国家赔偿根本是不包括 民事纠纷 的错判结果的。不过关键是在申请国家赔偿的这一方面目前还是比较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