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是什么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的根本标准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意味着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害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是确定国家赔偿是否执行的前置标准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责任原则不仅仅局限于不法侵害的结果产生的赔偿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还包括执法部门、人员的过程责任,过错责任等等。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违法归责标准
(一)这种归责标准适用于: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刑事强制措施等。
(二)违法归责标准中的违法形式,不能仅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所规定的违法形式和种类,还应当包括违反法律规范的具体、明确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和目的等实质性违法。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过错归责标准
(一)这种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与违法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柔性行为、军事行为等。国家机关的违法,说到底都具有过错性质。
(二)国家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主体,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它的职责要求它应当尽职尽责,必须忠实地贯彻执行法律,实现国家意志。如果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表明它已经违背了国家的意志,背离了立法所要求的行使公共职权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结果归责标准
(一)结果归责标准,是一个特殊的归责标准,适用法院的判决行为。客观地说,法院的判决也会违法,也会有过错,也会侵害公民、法人的权益。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包括法院的错误判决,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客观的。
(二)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法院判决的错误与否,既要符合国家赔偿制度的原则,又不能违背司法最终性的原则。对法院错判的赔偿责任,只能实行结果归责标准。
四、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归责标准
(一)无过错归责标准适用于合法行为的补偿责任形式。在国家赔偿法中目前没有关于补偿责任的规定,当然也就没有补偿责任的归责标准的规定。这是一种缺陷。
(二)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只是表明国家机关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表明这种合法行为没有或不会给公民、法人的权益造成损失,也不等于受害人有义务自己负担这种损失。
五、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过错加风险的归责标准
这种归责标准,适用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领域。对于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涉及,实践中出现类似损害时,一般都是通过民事赔偿责任来解决。
扩展资料: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赔偿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在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国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5)在一般情况下还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
1、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2、两种因果联系
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体的结果。从认识论上说,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呈现多样性,有内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
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有时候,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那些故意的、出于反动目的和恶毒动机而实施的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出高于其违法成本和实际社会危害的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贯彻责任与违法基本均衡或相对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1、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
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
2、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这里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应当存在“无权 利的”义务(即不合理的义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原则。如果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我们对某些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轻,那就等于认可他们享有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容许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凌驾在体现广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