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的时效可分为三种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
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简称请求时效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如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简称诉讼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权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被请求的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权人在期间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
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申请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申请时效为30天。
赔偿时效期间起算的时间,一般应自权利人能够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之时开始。而该项权利发生的时间也就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请求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而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权的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文书后必须要送达给当事人并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使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就是违法行为的确认之日,也就是请求时效的起算日,在这两年时效期内,请求人有权就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在此期间内不提出赔偿请求,而又未出现法定的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则请求人就不能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关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3个月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的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国家赔偿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月的规定期间内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是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国家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权利人被羁押的期限不计算在赂偿时效开始的时期内,赔偿时效应从权利人的人身不受限制,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起算。
国家赔偿时效是多久?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的时效为两年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而计算方式时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国家赔偿二年的时效怎么计算?国家赔偿 二年的时效怎么计算呢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自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即赔偿请求人在加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即使在这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提出赔偿请求,也是在赔偿时效之内。 国家赔偿法 时效期限总结包括哪些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有无时间限制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此项制度“利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设定对权利或义务主体有利或不利的法律效果,鞭策、督促权利或义务主体尽快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时效有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1、取得时效一般指取得领土占有权或财产所有权的时效。 2、消灭时效,亦称 诉讼时效 ,指权利所有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一定时间后,该权利归于灭失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即为消灭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 羁押 期间不计算在内。”其他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也均规定有类似的时效。这样规定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有利于国家机关开展工作,从而有利于合理合法地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益。如果等到国家行政侵权或司法侵权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质,再行使请求权,可能造成社会关系的再度混乱,也不利于有关机关调查取证,尽快解决问题。 “时效为两年”,即从某年某月某日至第三年的该月该日。如从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时效为两年”的起算时间,既不从受害人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也不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受害人在确认后仍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时效为两年”,是指受害人必须在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一旦提出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计算式 了请求,进入协商先行程序、复议程序后,即按协商先行程序、复议程序的法定期限进行,不需要再考虑两年时效;“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才提起请求怎么办?《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均无规定。 对于超过两年时效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者,可参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超过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提出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其请求。 二、请求赔偿时效的中止 时效的中止,指在时效期间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进行,已经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该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进行。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一致。其要点有三: (一)必须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即只有时效期间已经过1年6个月之后,出现法定中止事由,才能形成时效中止。 (二)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必须达到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程度。 不可抗力,一般指地震、水灾、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在当时条件下,请求人无法预测、抗拒、控制和避免。其他障碍,指请求人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神志不清至不能行使请求权之程度。 (三)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时效期间应继续计算,中止前的1年6个月仍应计算在内。 与时效的中止相关联的,还有时效的中断和时效的延长两种情况。时效的中断,指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无效,该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该法定事由有提起 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这些法定事由与国家赔偿中的事由不甚一致,因之国家赔偿法未规定时效的中断。但时效的延长则与此不同。时效的延长,是指请求权人在时效期间未行使请求权,也无法定时效中止事由,但经审查认为其不行使请求权有正当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对时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综合上面所说的,国家的赔偿对于被错判的人员是特别重要的,但对于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而且也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赔偿,只要是有理有据,那么国家也一定会遵守自己的承诺,给受害者得到应有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