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案件的受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审查适用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 (二)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六)当事人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以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千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共同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由其中的某人或某些人代表上述人员提起诉讼;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子女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第五十一条 对于被告的确认,原告有选择起诉权,法院应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原则处理,被告应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控制支配车辆的运行并享有运营利益的人。 (一)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所在单位为被告;驾驶人员驾驶单位车辆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驾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为被告 (二)受人委派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车辆所有人就是委派人的,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委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的,以车辆所有人和委派人为被告 (三)承包车辆,承包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 (四)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承租人为被告。 (五)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条规定 (六)出租或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以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为被告。 (七)偷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的,一般以偷开者为被告 (八)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为被告 (九)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个人合伙且应当把车辆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起有字号,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被告;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以全体合伙人为被告 (十)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属单位名为国营或集体,实为个人或合伙,以车辆财产所有人为被告 (十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私人所有而以单位名义经营的,或自己所有的车辆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以双方为被告 (十二)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乘客既可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运人,亦可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事故责任者。乘客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须再追加承运人以外的其他事故责任者为被告
第五十二条责任的承担 (一)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丁般情况下,应当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而以人民法院所查证的为准 民事诉讼中正在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不应中止民事诉讼,法院应以所查证事实作出民事裁判。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均无过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应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的问题近年来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广东、江西、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重庆、广西等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法律文件明确规定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对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且达到一定期限的农村居民,应视为城镇居民,其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而这一点,也已成为全国多数地方法院的共识,现仅举例如下(不一一列举)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
1、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发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强调指出:“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 ]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辖区各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7、2006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此外, 云南省公安厅早在2002年的《关于印发200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不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贵州省自2004年1月1日开始, 即按照该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一个标准”的通知》,对在该省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赔偿的城镇、农村人口均按统一执行的城镇“平均生活费”一个标准赔偿。等等,无疑,这些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出台,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以及广大民众的高度赞赏。
自上述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之后,在其下辖法院便出现了很多这样的判例,在这里我们不一一列举。同时,在很多没有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地区,例如北京、武汉、四川、浙江等地,也都出现了相当多这样的判例,这一现象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赞赏和高度称赞。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差别对待,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本身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违反了《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与WTO背景之下的国际做法不相符。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赔偿理论上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立足于对因受害人劳动收入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非为生命定价。考虑到我国城乡之间在劳动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实际差异,该规定符合中国具体国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据户籍登记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仅仅因为户籍登记地的不同,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种“唯户籍论”的区分方式过于简单和绝对。对于户籍在农村,但进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来源,已经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户籍以外,其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与城镇居民完全一致,对这一群体,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这一点,早已成为各地方法院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识,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法适用新标准34750.34元/年计算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适用新标准20644.91元/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车辆出借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车辆出借人是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在发生事故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和驾驶人进行赔偿。如果认定车辆出借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有没哟具体参照的规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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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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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追尾,对方全责我是新车,能索赔车辆折旧费吗?关于此类的问题最近看到很多,这里给大家讲解一下折旧费的问题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
一、车辆折旧费
车辆的折旧费除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了自身的贬值外,一般我们可以理解为一辆新车或者没有出事故的车子给撞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了一下,那么这辆车的本身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因为事故车和不是事故车在二手车市场的售价是不一样的,有的豪车被撞之后的售价甚至减少10多万,也就是说在经历事故或者碰撞之后的车辆本身减少的价值我们通常称为折旧费。
二、关于折旧费的规定
第一点,目前在法律中关于车辆折旧费用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所以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对于折旧费用也是各有不同,如果你手上有证明自己车辆价值的证据,那么大多数地方的司法机关应该都会给予支持。
如果没有,那么这个就看情况,司法机关从理论上是赞同的,但是在司法中由于没有相关条款,所以折旧费的说法在司法中是行不通的,就算事后有车辆的评估和鉴定证明,那也只能看彼此谁的律师更高明一些,而且折旧费的标准也不好衡量。
所以这样的情况一般都是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出于道德可能会赔点给你,但是不赔你也无可奈何。
第二点,看到网上有人说折旧费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这个就根本不存在了,现在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车辆折旧费的规定就是不在理赔范围内的,而且保险法也明确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就像是如果因为你开车撞死了一只鸡,而这时鸡的主人对你说这是只母鸡,他会无穷的下蛋生崽,然后找你赔偿高额的费用,我相信大家首先想的就是这个逻辑肯定是不正确的。
但是对于我们本身承受损失的人来说要车辆折旧费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像前面说的,车辆出了事故之后的价值肯定会有所下降的。
三、有没有事故之后拿到折旧费的?
如果是小事故折旧费几乎很难拿到,但凡懂点知识的人都知道所有的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赔偿,跟本人是没有关系的,但是凡是有例外,也有出了事故拿到过车辆折旧费用的。
走法律途径,上诉,最终判决各地也不一样,河南省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0年的《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中说到:“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机动车贬值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当地也有很多人拿到了折旧费,但是相对来讲这个渠道来讲自己所花掉的时间和金钱也是比较多的,所以一般小事故是不会这样做的,豪车大事故这样做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