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有偿顺风车车主如果是非法运营,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车祸,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车主都要自己承担。搭乘人员如有受伤的,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赔偿全部的损失。同时因为车主涉及了非法运营,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坐顺风车出了事故怎么处理【法律分析】:乘坐顺风车出了事故处理方法视情况而定:1、有偿顺风车,有偿顺风车在法律中,属于非法运营,如果是私家车非法运营,在保险中属于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出行遭遇车祸,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保险理赔,交通事故造成所有损失车主都要自己承担,搭乘人员如有受伤,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因为车主涉及了非法运营,还会面临刑事处罚;2、无偿顺风车,是经车主同意无偿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他人车辆行为,在保险理赔方面一般都能按照正常流程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网约车出了事故怎么办?现在人们对于汽车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也是因为经济不断发展,所以城市不断的建设,面积不断的扩大,汽车也是为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了能够方便出行,现在的滴滴行业也是根据人们的需求,市场不断扩大, 网约车 如果出事故一般保险公司都会理赔。 一、网约车出了事故怎么办 正规的滴滴打车都是会买保险的。出了事故, 保险公司会赔,但是如果是黑车那可就不一定了。 目前,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因此 交通事故 的责任划分也相应分四种情况,即按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四种情形来区分。 出租车模式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责任承担方为出租车公司 这种出租车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通过软件平台向司机发出乘车订单后,公司与乘客形成 服务合同 关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 这里,由于滴滴平台未在出租车模式中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为出租车和乘客之间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公司的责任承担,以下从驾驶员与公司的四种内部关系进行逐一梳理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 (1)驾驶员受雇于公司,利润上交给公司,驾驶员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 工资 。因驾驶员是出租车公司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因职务行为自身受损或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因此发包人公司应 承担连带责任 。如有内部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责任。 (3)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因利润归实际车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统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实际车主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另外因被挂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司应在收益范围内承担有限 连带责任 。如有内部协议,最终按照协议规定追偿。 (4)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参与经营。这里,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关系,首先应由雇主经营者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出租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出租车公司再根据 保险合同 和公司规定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划分责任。 快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种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私家车主的车辆信息匹配。私家车车主与乘客根据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私家车主向乘客提供服务,乘客支付费用,费用归私家车主所有。 滴滴平台未在快车模式进行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向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即按损害发生中的具体过错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这里,乘客应当明确认识到,私家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客也应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私家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从保险赔付方面看,快车模式中,私家车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 保险法 》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此类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 顺风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里,私家车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驾车人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驾车人在滴滴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平台与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分担私家车车主在油费、过路费、汽车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发生事故后,应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 过错责任 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具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由于驾车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车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 人身损害 ,车主或驾车人有义务对其赔偿。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是由于驾车人和搭乘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顺风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目前,由于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的方式参加保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对有偿顺风车拒赔或少赔。 专车模式:多方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此种模式,为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 责任承担方包括:滴滴平台,并就 汽车租赁 公司、 劳务派遣 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 该模式采取了“车辆租赁 司机代驾”的模式,涉及到五个关系方,即:乘客、专车软件平台(滴滴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车软件在其APP客户端的“专车使用条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乘车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是出租车辆的承租人,劳务派遣公司的雇方。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损的风险之外,他还需承担下述风险,即:作为承租方,在汽车租赁公司无过错时就车辆损伤承担责任;作为雇主,对驾驶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在驾驶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就驾驶员受损,都需承担责任。 显然,专车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将诸多责任加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专车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构,源于滴滴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为了规避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出如此架构。滴滴平台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与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运营资质的汽车,另一方面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适格的司机,而滴滴平台的优势是拥有一个具备强大用车需求的用户群。而乘客支付的车资,则由四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车出租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滴滴平台。 但是,滴滴平台不可能完全将乘客乘车时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撇干净。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滴滴打车已经成为了现在大众出行的一种方式之一,除了一些公交地铁等能够出远门,一些近距离的出行,人们都是通过出租车,或者网约车来进行的,不仅方便,而且也足够便宜,网约车一般也会购买保险,出车祸也是由保险公司理赔的。
我是乘客,做的滴滴被撞了,人受伤了,怎么索要赔偿正规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的 滴滴打车 都是会买保险的。出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了事故, 保险公司 会赔的,但是如果是黑车那可就不一定了。
随着滴滴打车软件的普及,因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相应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因四种情形而不同。
●鉴于目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尚未正式出台,法院对相关案例尚未出具指导性判例,广大打车用户应秉着审慎的态度,意识到网络预约打车的特殊性及不同打车模式下自身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分散风险。
近年来,因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对滴滴打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所了解。
目前,滴滴打车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也相应分四种情况,即按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四种情形来区分。
出租车模式:责任承担方为出租车公司
这种出租车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通过软件平台向司机发出乘车订单后,公司与乘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
这里,由于滴滴平台未在出租车模式中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为出租车和乘客之间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公司的责任承担,以下从驾驶员与公司的四种内部关系进行逐一梳理:
(1)驾驶员受雇于公司,利润上交给公司,驾驶员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因驾驶员是出租车公司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因职务行为自身受损或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入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驾驶员承包公司的机动车,应由承包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又因承包人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因此发包人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承担责任。
(3)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因利润归实际车主自有,公司只扮演统一管理的角色,所以实际车主应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另外因被挂靠的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公司应在收益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如有内部协议,最终按照协议规定追偿。
(4)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参与经营。这里,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关系,首先应由雇主经营者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之,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出租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出租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出租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出租车公司再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司规定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划分责任。
快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种模式下,打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私家车主的车辆信息匹配。私家车车主与乘客根据上述匹配信息自愿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私家车主向乘客提供服务,乘客支付费用,费用归私家车主所有。
滴滴平台未在快车模式进行抽成,亦未参与经营,仅向双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务,难以据此要求滴滴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即按损害发生中的具体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乘客应当明确认识到,私家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乘客也应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私家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乘客本人也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乘坐快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从保险赔付方面看,快车模式中,私家车车辆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此类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
顺风车模式: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里,私家车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驾车人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驾车人在滴滴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滴滴平台与搭乘者搭乘合意。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分担私家车车主在油费、过路费、汽车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发生事故后,应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具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由于驾车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车主或驾车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损害,车主或驾车人有义务对其赔偿。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四是由于驾车人和搭乘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顺风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目前,由于私家车都是以非营运车辆的方式参加保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对有偿顺风车拒赔或少赔。
专车模式:多方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此种模式,为滴滴平台到目前为止唯一有金钱抽成的模式。
责任承担方包括:滴滴平台,并就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的过错对乘客承担连带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
该模式采取了“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模式,涉及到五个关系方,即:乘客、专车软件平台(滴滴平台)、司机、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
如果按滴滴打车软件在其APP客户端的“专车使用条款”中的表述理解: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乘车人除了乘客的身份之外,还是出租车辆的承租人,劳务派遣公司的雇方。因此除了乘客自身受损的风险之外,他还需承担下述风险,即:作为承租方,在汽车租赁公司无过错时就车辆损伤承担责任;作为雇主,对驾驶员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在驾驶员无过错的情况下就驾驶员受损,都需承担责任。
显然,专车模式以很多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将诸多责任加诸乘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专车模式如此不公平不合理的架构,源于滴滴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资质,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设计出如此架构。滴滴平台采用多方合作的方式,一方面与有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有运营资质的汽车,另一方面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要求其提供适格的司机,而滴滴平台的优势是拥有一个具备强大用车需求的用户群。而乘客支付的车资,则由四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即:汽车出租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滴滴平台。
但是,滴滴平台不可能完全将乘客乘车时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撇干净。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滴滴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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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坐滴滴打车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办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谁来赔偿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司机吗?
正规的 滴滴打车 都是会买保险的。出了事故, 保险公司 会赔的,但是如果是黑车那可就不一定了。 随着
乘坐滴滴快车出交通事故怎么索赔
滴滴平台已经为车主和乘客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滴滴索赔
滴滴快车出交通事故后,如果乘客受伤,滴滴会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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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滴滴打车出行发生车祸了,乘客要去怎样维权
你好,可以起诉相关肇事者承担责任。建议报警,让警察认定事故责任
我坐滴滴快车出了车祸,滴滴公司要赔偿我吗
个人觉得,应该是可以去主张 一些经济补偿的吧, 因为 存在连带的责任与法律关系吧,
一单60余元的顺风车面临32万赔偿,法院:顺风车车主全责赔偿一单60多块钱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的顺风车生意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本该一路顺风。不料,路上顺风车司机将车开到对向车道,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中的另一方车辆已通过交强险,在12200元无责范围内理赔给乘客,但这笔赔偿款对治疗花费来说还差得远。现乘客将顺风车司机、顺风车平台、保险公司告到杭州建德法院,要求赔偿32万元。
2018年5月23日,温女士打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了一辆顺风车,顺风车车主华先生接了单。这一单,华先生能收入60余元。某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后,就为乘客温女士赠送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
温女士上车后,坐在了副驾驶座上。在行驶中,因华先生操作不当,把车开到了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相撞,造成温女士受伤。
经交警认定,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温女士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中的另一辆是无责方,事故发生后,其的车辆交强险只能在12200元无责范围内理赔给温女士。但这笔钱不足以弥补温女士的损失。
后温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华先生、顺风车平台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2万元。
案子开庭审理时,华先生说 ,他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及顺风车平台方先行赔偿,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方则认为,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某公司运营,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此外,顺风车平台方及某公司均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抗辩说,温女士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仅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3项,而且该意外险属于人身险,属于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被列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共同被告。
对此,法官指出,从现有的判例来看,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据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
本案中被告的顺风车平台方是网约车的运营主体,经营范围有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 客运等,但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服务。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抗辩时说的也对。但是法官考虑到,如将保险公司从本案被告中撤掉,意味着温女士还要另打一个官司,不利于她尽快获得赔偿,就询问温女士、华先生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愿意调解。
他们都同意后,法官就此案开展调解。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住院津贴、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万元,华先生赔偿12万元的结果调解结案。
法官指出,本案中比较幸运的是,赠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让温女士的损失通过另一途径得到弥补。同时,温女士也愿意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抵扣顺风车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但法官提醒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 :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然是顺风车车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意外险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华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依然可向顺风车车主主张相关权利。
这也意味着,顺风车发生事故或者意外,若车主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或投保额度有限,赔偿风险就要由顺风车车主承担。而对受害人乘客来说,当赔偿主体为驾驶员个人时,及时获得相应赔偿有可能较为困难。
因此法官建议,顺风车车主在注意行车规范的同时,也应提高座位险的保险额度。
座位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治疗费或事故金。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